A. 訴訟委託代理人的資格
我國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主喊敬要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等。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粗滲派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要依賴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訴訟代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岩賀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委託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B. 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有哪些
委託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 那麼什麼樣的人具有這樣的能力或資格,可以接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而成為訴訟代理人呢?對此,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一、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在我國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取得職業資格的不同還可以分為普通律師和特許律師。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是否是他們對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務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的律師(指內地律師)其從事的區域僅限於我國內地,其無權在我國的港澳地區以律師身份從代理業務。另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只有在內地取得了律師職業資格證後,才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其從事的業務范圍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即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及涉港、澳婚姻、 繼承 案件的代理活動。可見,律師從事法律事務或訴訟代理業務也是有條件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後,就可以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但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服務受到的限制更大。司法部(司復[2002]12號)《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復》規定:根據《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 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在代理訴訟業務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的主要區別。另外,《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還不能擔任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辯護人 。但是,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時,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監護人 、親友時,就可被委託為 刑事訴訟 的辯護人,但在偵查階段除外,因為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為辯護人。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是否有一方當事人在其服務的轄區內,否則其就沒有權利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案件的訴訟活動。在刑事案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才可接受委託而成為辯護人,但偵查階段除外。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 一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是《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 扶養 、 贍養 關系的親屬。 三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那麼,在具體的應用中該任何確定近親屬的范圍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是作為法律,對同一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應該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進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的范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在其規定范圍與法律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適用。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託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通常情況下認為,親友包括親屬和朋友,其范圍比近親屬要廣泛的多。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沒有採用親友的概念,依然採用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由於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採用不同的標准。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 勞動關系 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適用不同的標准來加以判斷。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范,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C. 我准備出庭做代理人需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合法的民事責任人。通俗的說就是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人,無犯罪前科;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委託授權的代理書。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D. 成為訴訟代理人需要什麼條件
成為訴訟代理人需要辦理委託手續,並且是以下幾種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 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法律分析: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等都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F. 訴訟代理人的要求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條件:
1、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等;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G. 訴訟代理人資格
有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如下:
1、律師,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指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只有在內地取得了律師職業資格證後,才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其從事的業務范圍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3、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含嫌磨事訴談斗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者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H. 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範圍,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銀舉的公民。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許可權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而民事訴訟代理人就是在民事案例中委託的代理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粗坦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岩搏桐
I.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範圍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範圍如下: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范圍隱汪。
如果是一般代理,其許可權范圍包括:
1、灶穗仔代為起訴、應訴;
2、代為族租申請保全;
3、申請迴避、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其他約定可代理的事項。
如果是特別授權,還包括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實體利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