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合同糾紛訴訟冠領律師口碑如何
對於律師的口碑評價,因人而異,不能一概而論。然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評估一個律師的專業能力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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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律談做師的專業領域和案例經含大衡驗:不同律師擅長的領域不同,可以通過律師的個人網站、律所的網站等途徑了解律師的專業領域和相關案例經驗。
參考律師的客戶評價:可以通過律師所在律所的網站、律師自己的網站、社交媒體等途徑了解律師的客戶評價。
咨詢其他律師的意見:可以通過律師同行之間的交流,向其他律師了解對某位律師的評價和建議。
參考當地律師協會的評價:當地律師協會可以提供律師的背景資料和績效評估,可以向其了解某位律師的專業能力和聲譽。
需要注意的是,律師的專業能力和聲譽與其代理的具體案件和訴訟糾紛有關,因此僅憑口碑評價不能完全代表律師的實際水平。對於房產合同糾紛訴訟等復雜案件,需要選擇有經驗、專業、信譽良好的律師代理,同時也需要充分溝通和協商,以達成最優解決方案。
❷ 武漢處理交通事故索賠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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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孫律師訴被告張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絕瞎員張群獨任審判,於2012年8月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孫律師及其委託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張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朱石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律師訴稱:2012年2月8日14時30分,被告張維駕駛鄂AJ3C71號小車,從羅漢往花石方向行駛,行至羅漢寺青龍街與東升路丁字路口處,與孫律師駕駛的鄂A9X043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故原告具狀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24003元。
庭審中,原告孫律師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變更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賠償金額由124003元變更為130066.70元。
原告孫律師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1,身份證、戶口簿。該證據證明原告孫律師的主體身份。
證據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證據證明當事人張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孫律師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證據3,交強險保單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該證據證明被告張維為其所有的車輛購買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證據4,醫院病歷及醫療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受傷後住院22天,用去醫療費63042.70元的事實。
證據5,安置結算單、社區和物業公司的證明。該證據證明原告在武漢市居住,其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人口標准計算。
證據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資收入證明。該證據證明原告的月收入為3100元的事實。
證據7,法醫鑒定結論及鑒定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傷構成IX(9)級傷殘;建議給予後期治療費13000元;傷後休息180日,傷後護理90日及用去法醫鑒定費800元的事實。
證據8,停車費單據。該證據證明摩托車停車費40元的事實。
證據9,交通費單據。該證據證明原告因傷治療用去交通費1000元的事實。
被告張維辯稱:自圓宏畢己為原告支付38000元醫療費,並且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辯稱:1、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醫療費,應從實際確定的賠償金額中扣減;2、原告的部分賠償請求過高;3、醫療費在醫保范圍內承擔;4、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被告張維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法庭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1,交強險保單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該證據證明其所有的事故車輛已購買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張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6、7、8、9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其對證據5安置結算單及社區、物業公司的證明材料,其認為,原告的舉證不能達到其舉證目的。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其對證據5安置結算單,社區、物業公司的證明。其提出,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法確定,購買拆遷房無買賣協議,無房產證。證據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資單。其提出,原告從事搬運職業,其工資應以搬運件數或數量計算工資。原告提交的工資表只有3個月,證明其誤工收入的證據不充分。證據7法醫鑒定結論。其提出,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的傷殘評定為9級較高,庭後我公司將進一步核實。證據8停車費單據。其提出,原告提交的橘芹是修理廠發票,且不是合法有效的正式單據,無車牌號,對關聯性存疑。證據9,原告的交通費,請法院確認。被告張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孫律師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且未提出質證意見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
對被告張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的異議。經審查,原告已提交了其居住社區和物業公司的證明,該證據已達到原告的舉證目的,被告雖提出異議,但無證據支持。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6的異議。經審查,原告提交證明其工作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工資表,證明了原告的收入情況,被告雖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交證據證明。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對證據7的異議。經審查,被告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據,且未申請重新鑒定。故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對證據8的異議。經審查,被告的異議符合事實,被告的異議成立。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不予採信。對證據9的異議。經審查,原告未提交1000元的交通費單據,故被告認為原告交通費過高的異議成立。但考慮原告受傷後治療產生交通費的客觀事實,本院酌情認定800元。
原告孫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對被告張維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8日14時30分,被告張維駕駛鄂AJ3C71號小車,從羅漢寺街往花石方向行駛,行至羅漢寺青龍街與東升路丁字路口處時,與原告孫律師駕駛的鄂A9X043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孫律師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後在武漢市協和醫院住院治療22天,共用去醫療費63036.06元。經武漢愛民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鑒定,孫律師的損傷構成IX(9)級傷殘;建議給予後期治療費13000元;傷後休息180日,傷後護理90日。此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張維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孫律師不負此事故責任。
另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張維為自己所有鄂AJ3C71號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分別購買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2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後,被告張維為原告孫律師支付醫療費38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本院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確認原告孫律師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63036.06元,後期治療費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15)330元,護理費(21448÷365×90日)5292元,誤工費(3100÷30×146)15038元,傷殘賠償金(18374×20×20%)73496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法醫鑒定費800元,合計人民幣174792.06元。
本院認為:被告張維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行車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張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其應對給原告孫律師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張維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購買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2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該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對原告孫律師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提出的,原告部分賠償請求過高的辯解意見,經審查,被告的辯解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採信。原告孫律師的經濟損失范圍和數額本院已依法確認。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中,超過本院確認的部分數額范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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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彭遠漢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案
湖北省武 漢 市硚口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1)硚行初字第1號
原告 彭遠漢,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人,系武漢市第八磚瓦廠工人,住該廠宿舍。
委託代理人 汪美華(系彭遠漢之妻),1960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託代理人 胡智泉,系湖北卓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硚口大隊(簡稱硚口交通大隊),地址本市鐵橋村特1號。
法定代表人 鄭佑武,大隊長。
委託代理人 張幼軍、胡文俊,系該大隊幹部余嫌。
第三人 張陽,男,1972年7月2日出生,系武漢電車公司三分公司司機,住本市萬松園小區9-4-7-2號。
委託代理人 葉文傑,系武漢市電車公司三分公司幹部。
第三人 武漢市電車公司,地址本市武勝路121號。
法定代表人 劉居正,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 張綱、葉文傑,系該公司三分公司幹部。
第三人 張雙英,女,1935年2月18日出生,漢族,住本市琴斷口街湯家台52號。
第三人 周廷良,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漢族,重慶市豐都縣人,豎搏手現在本市打工,暫住本市建設一路武鋼賓館工地。
第三人 陳珍建,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系武漢市汽運一公司司機,住本市羅家墩479號。
第三人 祝光順,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人,系湖北省漢川縣劉家隔鎮碼頭村農民銀友,住址同上。
第三人 胡乾平,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人,系湖北省漢川縣劉家隔鎮碼頭村農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 羅姣娥,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人,系湖北省漢川縣劉家隔鎮碼頭村農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 祝兆峰,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人,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 羅姣娥。
原告彭遠漢不服被告硚口交通大隊00第76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2000年12月12日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2001年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彭遠漢及委託代理人汪美華、胡智泉,被告硚口交通大隊委託代理人張幼軍、胡文俊,第三人張陽的委託代理人及武漢市電車公司委託代理人葉文傑、張綱,第三人周廷良、陳珍建、祝光順、胡乾平、羅姣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0年7月24日約21時50分,被告接群眾報案後,即到交通事故案發現場勘查、取證,事後對事故車進行鑒定,對死者彭遠友、祝志勇屍體和相關人員的血跡進行鑒定等,2000年9月22日被告作出00第763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張陽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2)彭遠友、祝志勇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3)陳珍建、周廷良在此事故中無責任。原告不服向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簡稱市交管局)提出責任重新認定申請,同年10月24日市交管局作出武公交責重(2000)127號重新認定決定書,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
❻ 武漢黃陂區哪一家律師事務所最好
天宏律師事務所找丁原
❼ 中國最厲害的刑事律師前十名
著名刑事律師有浙江四喬律師事務所寇迪律師,北京銀雷律察漏冊師事務所雷海軍律師,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律師、毛立新律師等等。
著名刑事律師所有哪些:
北京銀雷律師事務所,注重辦案效果,評估後再接案,不盲目接案。代理刑事案件的數量不多,但一般都是主任親自參與,選擇少量優質案件參與;該所重辦案質量,輕辦案數量。敢對抗,真對抗,不做形式辯護,不懼怕司法機關,不務虛,不膽怯,勇敢、堅決、堅定。
不炒作客戶案例,只以客戶利益為准,保護家屬的安全。以無罪辯護為手段實現最輕辯護的效果。對抗性辯護中,進退自如,把控尺度,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關多久判多久、盡量取保候審等作為實質辯護目標。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首創刑事專業律師所。張青松律師創辦了中國第一家搜歲專門從敗宏事刑事辯護的律師所。這一創舉在起初導致律師所人才及運營存在諸多問題,
❽ 湖北三象律師事務所怎麼樣
湖北三象律師事襲寬務所模喊,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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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宜昌最厲害最好的律師
法律分團啟乎析:孫毅律師團隊是中國著名刑辯團隊,其和其團隊曾承辦過幾十起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近千起普通刑事案件。宜昌王金治律師人不錯,辦事認真負責,專業能力強。找律師最好找熟人推薦過去, 沒熟人介紹就找專業的機構。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旁廳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塌悉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