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銷和代理有什麼區別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如下:
1.經銷商和代理商的概念不同;
2.經叢兆銷商的業務不同於代理商的業務。經銷商是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所有權,獲得經營利潤,在經滑陵營過程中不受或很少受供應商的限制;代理商不一定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它沒有貨物所有權,而且是靠傭金支付,滲讓租其經營活動會受到供應商的制約和指導。http://tqjimg.tianqistatic.com/audio/shenghuo/images/201911/27/0ea43b12ce9190a3.jpg
⑵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一、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1、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為:
(1)定義不同: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子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獲得經營利潤;
(2)利潤不同:經銷商是用錢向企業進貨再轉手賣出去,所得到的利潤則是其中的利差;代理商是作為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來幫助企業將產品銷售到市場上,鈈具有該產品的所有權,只能得到相應的傭金酬勞;
(3)渠道不同:經銷商是一個中轉站,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類似於貿易商,自貿易;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
(4)所有權不同: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而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 只收取傭金;
(5)流程不同:經銷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不會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代表廠家處理業務,銷售部分產品,原廠則會返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二、如何解決代理商合同糾紛
解決代理商合同糾紛,通常有幾種辦法,包括雙方協商、找工商行政部門調解、向仲裁委員會發起仲裁及提請民事訴訟等。對於雙方來說,最好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友好解決,合同條款不清的,可以簽一份補充協議。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⑶ 代理商和經銷商是什麼意思有何區別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塵凳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弊兄橡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有:
(1)產品所有權上不同
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2)是否是獨立機構
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3)經營的商品種類和數量不同
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4)獲取的利潤來源不同租旁
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5)經營活動的靈活性不同
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⑷ 經銷和代理有什麼區別
經銷和代理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商與供貨商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而經銷方式下,經銷商同供貨商之間關系是買賣關系;
2、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4、從法律關繫上講,代理行為即委託人行為,代理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歸於委託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須由其自己承擔。 一般情況下,經銷僅僅指商品銷售,而代理的范圍和許可權則可以很廣泛,因此在代理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代理范圍、代理的方式及期限等。 一、經銷商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如下: 1、獨立的經營機構; 2、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獲得經營利潤; 4、多品種經營;
5、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6、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二、代理商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賺取傭金(提成); 4、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供貨權力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⑸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1.銷售方式不同
經銷商:
經銷商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
代理商:
代理商受企業委託負責幫企業尋找市場甚至幫企業銷售產品的企業和私人機構,其明顯特徵是不具有產品的所有權,只收取相應的傭金。
(5)摩托車經銷商跟代理商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經銷商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⑹ 代理商和經銷商有什麼區別
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在於:經銷雙方是一種買賣關系,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旦嘩,代理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仔擾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託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代理商代理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代理與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為一模戚行談。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