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代理人如何解除代理合同
1,需要滿六個月才能清掉工號和展業證資格。
2,解除代理合同要到合同規定的時間。
3,符合以上條件可以和公司解除代理合同。
4,到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咨詢,那裡負責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頒發和注銷的具體工作。
5,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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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解除律師委託協議需要什麼手續
如何解除律師委託合同
拿著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去律師所,向律師所負責人反映情況,要求解除代理協議。按照規定,如果不是因為律師的原因造成的,律師費是不退的。但是委託人可以與律師所協商退費的問題。在解除委託關系前,律師必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委託人利益。
辦理解除代理協議時,應該與律師事務所簽定解除協議,取回留存在律師所得相關證據原件,並寫好簽收收條。
解除律師委託協議書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處理事宜。現甲方提出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雙方需要通過協商達成什麼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年
2、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註: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同時,本協議也作為收據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據。
3、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由甲方承擔。(註:甲方已經交納)
4、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託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乙方不得再繼續代理甲方事務,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的份除外)返還乙方(註:乙方已經返還)。
6、乙方仍對甲方所委託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系終止而終止。
7、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並不爭議。
8、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總結:委託人可以通過解除委託合同協議書與律師解除委託關系,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
法律依據:《律師法》
第三十二條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Ⅲ 解除代理合同有什麼條件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解除合同有以下方式:1、協議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2、單方解除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3、法定解除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4、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Ⅳ 委託代理合同能隨時解除嗎
法律分析: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