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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立船舶代理關系

發布時間:2023-04-12 17:10:17

1. 外貿船舶代理流程

船舶抵港前 1 確定代理委託關系 2 估算備用金、發送並確認 3 索要船舶規范資料,船舶吃水及ETA等 4 索要貨物資料(是否是危險品)、聯系貨主報關,提單格式,提貨及貨主的聯系方式等事項 5 向VTS中心申報、分送聯辦確定海關銀念編號 : 6 申報靠泊和引水 7 申報衛檢檢疫申請/取得回執(重點)落實好船舶鋒早困的除鼠證書有效日期,簽發港 8 製作海關書面艙單 9 傳送睜悔海關電子艙單(進口24小時內) 10 聯系靠泊計劃(總調/作業區) 11 備妥聯檢表格、船舶單證 12 落實好船東船舶委託事項(備用金,加水,更換船員,申請噸稅,更換船舶證書等) 13 貨物危險品申報及遞送 14 速譴協議、搬搗費的落實 15 貨物綁扎、墊艙、平艙等事項的落實 16 落實港方的作業時間及作業效率等 17 輸入「遠威系統」船舶資料 船舶抵港後/靠泊前 1 發送抵港電、動態電 2 聯系靠泊計劃,上引水時間 3 告之船方進港計劃及注意事項 4 追查備用金是否到帳 5 辦理登輪證 6 與衛檢聯系確認好檢疫方式(外勤 ^ 7 跟蹤出口貨發貨情況(進口貨商檢情況) 靠泊後/離港前 1 每日向計劃調度抱裝/卸進度 2 辦理船東船方委託事項 3 船員更換、家屬住船、船東代表等 4 向港方遞交分擔通知單/艙單 5 船舶下一港的落實 6 准備開航單證/聯檢表格 7 船上證書(海員證,噸稅等)的歸還情況 8 事實記錄等文件的簽訂 9 完貨後公估等商檢的安排 10 製作B/L和出口艙單 船舶開航後 1 向委託方發離港電 2 到理貨公司拿理貨報告、大副收據、艙圖等單證 3 根據大副收據傳送海關電子艙單 4 傳送N/R S/F B/L M/R S/PLAN 等副本 5 應貨主要求做提單或者電放(出口貨) 6 清潔提單保函的確認 7 紙面出口艙單送往海關出口科 8 收集審核港口使費賬單並支付 9 做航次結算單/郵寄委託方 10 做個航次報告給船東 11 整理歸納船舶檔案袋

2. 船長、船東、船代、貨代和貨主到底是怎麼樣的關系呢有誰幫忙解答一下啊!

船長是開船滴.
船東是船的所有者.
船代從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船公司的代理.船代僅代理與船舶有關的業務,如辦理引水、檢疫、拖輪、靠泊、裝卸貨、物料、證件等。
貨代,從字面來看是貨物代理的簡稱,從工作內容來看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完成貨物運輸的某一個環節或與此有關的環節,涉及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找貨代來完成,以節省資本。根據貨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
貨主就是貨物的所有者,發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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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習出口貨代要掌握哪些具體的知識

親愛的樓主你好,很高興為您回答《國際貨運代理實務全書》,這本書很全面。如果搞定這本書,別的書就不用看了,因為大同小異 具體內容如下,有空看下《國際貨運代理實務全書》
[編號]: 8137
[冊數]: 全三卷(附光碟) 16開精裝
[作者]: 汪洋
[出版社]: 當代中國出版社2003年9月
[市場價]: 798.00元
國際貨運代理實務全書》 內容簡介:
《國際貨運代理實務全書》
《國際貨運代理實務全書》
《國際貨運代理實務全書》 詳細目錄:
第一篇 國際貨運代理基礎
第一章 國際貨運代理概述
第二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發展方向
第三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基本關系
第四章 提高貨代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五章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公司經營與管理
第六章 國際貨運市場與代理業經營變革
第七章 貨運相關的國際貿易條款與信用證業務
第二篇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一章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流程
第二章 國際海運貨代業務
第三章 國際空運貨代業務
第四章 國際鐵路與公路貨代業務
第五章 國際集裝箱運輸與多式聯運貨代
第六章 國際貨代業務費用計算與結算
第七章 出口單證的種類、制用及各種單證格式
第八章 通關概論
第九章 海關
第三篇 國際貨運代理管理
第一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我國有關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
第四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培訓制度
第五章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
第六章 貨運業務電子化及其支撐體系
第七章 貨運業務質量管理
第八章 倉儲商品的保管與安全
第四篇 國際貨運代理貿易地理
第一章 地理環境與國際貿易
第二章 世界居民、國家類型和國際關聯
第三章 世界貿易市場的分布
第四章 世界經濟特區
第五章 國際貿易中的交通運輸
第六章 亞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七章 歐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八章 非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九章 北美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十章 拉丁美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十一章 大洋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十二章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區
第十三章 境、國外口岸出入境貨運監管與通關介紹
第五篇 國際貨運代理法律、法規
第一章 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貨運代理行業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第六篇 國際貨運代理案例及評析
第一章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案例及評析
第二章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當事人案例及評析
第三章 國際貨運代理其他類型的案例及評析
第四章 仲裁與國際貿易爭議案例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手冊》

【冊數】 上下卷+1CD-ROM 16開精裝
【主編】 王振華
【出版社】 中國知識出版社2006年11月出版
【商品價格】 定價:498.00元 現價:249.00元

第一篇 國際貿易與國際貨運代理基礎
第一章 國際貿易運輸概論
第二章 國際貿易運輸代理
第三章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
第四章 國際貨運保險
第五章 國際營銷基礎知識
第六章 電子商務基礎知識
第七章 國際貨運代理概述
第八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發展方向
第九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基本關系
第十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及責任
第十一章 貨運市場分類
第二篇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分類與業務流程
第一章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流程
第二章 國際海運進出口貨代業務
第三章 國際空運貨代業務
第四章 國際鐵路與公路貨代業務
第五章 國際集裝箱運輸與多式聯運貨代
第六章 國際貨代業務費用計收與結算
第七章 出口單證的種類、製作及各種單證格式
第八章 通關

第三篇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與管理
第一章 貨運代理從業人員基本素質要求
第二章 提高貨代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三章 貨運代理企業申辦條件與程序
第四章 貨運代理企業倉儲業務運作
第五章 貨運代理企業的運輸業務運作
第人章 貨運代理企業合同管理
第七章 貨運代理企業設備管理
第八章 貨運代理企業的風險管理
第九章 貨運代理企業信息管理
第十章 貨運代理企業經營業務管理
第十一章 我國人世承諾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產業升級
第十二章 國際貨運市場與代理業經營變革
第十三章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llA)
第十四章 貨運業務電子化及其支撐體系
第十五章 貨運業務質量管理

第四篇 國際貨運代理貿易地理
第一章 地理環境與國際貿蝗
第二章 世界居民、國家類型和國際關聯
第三章 世界貿易市場的分布
第四章 世界經濟特區
第五章 國際貿易中的交通運輸
第六章 亞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七章 歐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八章 非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九章 北美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十章 拉丁美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十一章 大洋洲主要經濟貿易區
第十二章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區
第十三章 國外口岸入境貨運監管與通關介紹

第五篇 國際船舶代理業務與國際集裝箱貨代業務
第一章 船舶代理關系的建立
第二章 備用金
第二章 班輪運輸業務流程
第四章 租船運輸業務流程
第五章 海運出口
第六章 海運進口
第七章 其他增值服務
第八章 集裝箱運輸基礎知識
第九章 集裝箱貨運代理市場營銷
第十章 合同
第十一章 船舶離港工作
第十二章 接受船舶准備就緒通知書
第十三章 繕制裝卸時間事實記錄

第六篇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代理
第一章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業務流程
第二章 包艙包板運輸
第三章 特種貨物運輸
第四章 國際航空快遞貨物運輸
第五章 航空運價與運費

第七篇 國際多式聯運
第一章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二章 經營國際貨物聯運的資格和條件
第三章 集裝箱大陸橋運輸業務
第四章 國際貨物倉儲業務
第五章 公路汽車運輸
第六章 國際陸橋運輸業務
第七章 國際多式聯運運輸程序及運輸組織
第八章 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概述
第九章 邊貿陸地口岸運輸組織

第八篇 國際貨運代理物流管理
第一章 國際物流的概念
第二章 國際物流的性質和作用
第三章 國際物流及其影響因
第四章 國際物流的戰略目標
第五章 國際物流的系統優化和系統運作
第六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倉儲業務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

第九篇 FIATA國際貨運代理合同與單證管理
第一章 貨運代理與客戶的關系
第二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章 合同解釋中的實際問題
第四章 FITA單證:聯運提單和運單
第五章 航空運輸的集中托運
第七章 無船公共承運人
第八章 作為代理的貨運代理與FITA的示範法
第九章 其他FIATA單證
第十章 貨運相關的國際貿易條款與信用證業務

第十篇 國際貨運代理法律
第一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我國有關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
第五章 國際貨運代理案例及評析
第六章 國際貨運代理的培訓制庫
附錄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專業術語

4. 國際船舶代理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管理,適應國家發展對外經濟關系和國際航運事業的需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際航行船舶的代理業務。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為國家管理船舶代理業務的主管機關。第四條船舶代理業務只准由經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經營。船舶代理公司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法人。每一港口設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數量,由交通部根據港口的實際業務需要決定。第五條設立船舶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主經營,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國際海運船舶代理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三)配備有必需的業務、報關、財務、外語等專業專職人員;
(四)熟悉我國對國際航行船舶的有關法律、規章和要求,並有能力督促和幫助所代理的船舶認真遵守和執行;
(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組織機構、辦公場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訊條件;
(六)有經辦業務所需要的資金。第六條設立船舶代理公司,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包括英文名稱)、詳細地址(中英兩種文字)、電話、電掛、電傳號碼、郵政編碼;
(二)准備經營的項目;
(三)注冊資金和實際擁有資金的證明或資金擔保;
(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齡、專業、詳細經歷、住址;
(五)公司業務章程、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配置情況。第七條設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請經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交通主管機關審核後,報交通部審批。交通部根據實際需要和本規定的要求,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批准或不批准。經批准後,由申請人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領取執照後,才能開業。開業後應在十五天內將執照影印件報交通部和公司所在地及省級交通主管機關備案。第八條交通部可以根據船舶代理公司的規模、資金、能力、條件和有關規定核定其經營范圍。
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受船公司委託,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業務:
(一)聯系安排船舶進出港口、靠泊和裝卸;
(二)辦理船舶、貨物、集裝箱的報關;
(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轉運和多式聯運;
(四)受船東或船長的委託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簽船舶速遣、滯期協議;
(五)辦理國際水上旅客運輸;
(六)組織貨載,為貨主洽訂艙位;
(七)聯系水上救助,洽辦海商海事處理;
(八)代收代付款項,代辦結算;
(九)辦理其它的船舶代理、服務事項。第九條船舶代理公司開業後,需擴大或改變經營范圍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船舶代理公司應當依據下列原則,開展經營活動:
(一)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維護國家權益,保守國家機密;
(二)按照委託,克盡職責,維護委託人的正當權益,履行承擔的義務;
(三)指導被代理的船公司、船隻和船員遵守中國有關的法令規章,並協助主管當局處理船公司、船舶和船員的違法、違章事宜;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欺詐活動和使用不正當手段或以損害國家利益為代價進行非法競爭。第十一條船公司享有選擇船舶代理公司的完全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預。當事各方不得在有關合同條款中限制船公司自由選擇船舶代理公司。第十二條船舶代理公司必須執行交通部統一規定的費收標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給予回扣或變相給予回扣。第十三條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辦理代理業務:
(一)外國的軍事艦船;
(二)實習船、科學考察船;
(三)旅客運輸船(含旅遊船)、私人遊艇;
(四)工程船及其輔助船;
(五)其它應該指定代理的船舶。第十四條船舶代理公司的上半年和年度經營情況,應分別於當年七月底前和次年二月底前向交通部報告,同時抄報該所在地交通主管機關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交通主管機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財務收支損益;
(二)分國別代理的船公司、船舶名單和船舶的艘次數;
(三)被代理船舶裝運的進口、出口貨物流向統計,並分別列出我方派船和對方派船承運貨物的數量;
(四)交通主管機關要求報告的其它事項。

5. 船東,船代,船務,租船經濟人,貨代都是什麼關系啊

船東:船的主人(既船主)船代:辦理船舶聯檢手續、碼頭手續等租船經濟人:本身沒有船,但掌握許多船隻信息,與船主簽有代理出租業務,負責向用船人提供各種船隻,來賺取介紹費。貨代:辦理貨物訂倉、報關、報檢、碼頭手續等。
互相什麼關系:貨代是進出商的代理,即貨主的代理,貨主向貨代訂倉,貨代負責海關報關的一應銷舉手續。貨主和船代不直接接觸。
船代是船東的代理,貨代幫船代攬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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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港口中碼頭公司中的委託代理關系有哪些

港口中碼頭公司中的委託代理關系有:貨主與港口公司之間的委託過港關系,一般通過貨代公司來進行;船舶進港手續與港口公司之間的關系,一般委託船代公司來完成;港口公司與協力作業隊伍之間的委託勞動承包關系;港口與設備檢修單位之間的委託檢修和委託檢查保駕之間的關系;港口公司與拖輪公司之間的委託助航協議;與引航站之間的引航委託協議;與疏港隊伍之間的技術運協議等。

7. 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貿易往來,中間的貨代 內陸運輸 船代 船公司 之間是怎麼個關系

貨主委託貨代出貨,貨代向船公司訂艙,但有些地方船公司不接受貨代直接訂艙,他們有自己的船代,此時貨代只能向船代訂艙。
訂艙完畢後,貨代會找車隊或拖車行幫忙進行內陸運輸,再找報關(檢)行進行報關報檢,然後跟船代或船公司確認提單。當船公迅斗螞司或船代發提單確認件給貨代後,貨代再傳給貨主,等貨主確認回傳後,貨代再回傳給畝埋船公司或船代。
等開船後,貨代從船公司或船代那裡拿到提單,跟貨主結算費用後再寄銷培給貨主。

8. 船舶代理的委託地位

按照代理期間的長短劃分,船舶代理關系可分為長期代理關系和航次代理關系。船公司可按照船舶到達某一港口的頻繁程度決定與代理人建立長期代理關系或航次代理關系。但是,在中國,由於船舶代理業務長期以來都是獨家經營的,因此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習慣上會委託同一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代辦有關業務。也就是說經常出現民法上所說的「雙方代理」的情況。雖然從代理的法理上說,這種「雙方代理」是無效的可是從中國船舶代理的現實考慮,卻不能不承認這種現實的存在。所以,按照代理關系中委託人的主次地位劃分,在中國還存在著所謂第二方委託代理的代理關系形式。 船公司根據船舶營運的需要,在經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為自己選擇適當的代理人,通過一次委託長期有效的委託方法,請代理故則照管委託期間內所有到港的屬於委託方或由委託方經營的到港船舶的在港業務,這種代理關系稱為長期代理。長期代理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委託。長期代理關系一經建立,只要沒有發生所規定的可成為終止長期代理關系的事項,代理關系就可以一直繼續保持下去。通常可以成為長期代理關系終止的事項主要有:由於政治原因不宜繼續保持長期代理關系;由於委託人企業倒閉等財務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繼續保持長期代理關系;或委託人長期無船來港而要求終止長期代理關系。
建立長期代理關系可以簡化委託和財務往來結算手續。就班輪運輸而言,在固定航線上,船舶經常往返於航線的固定的掛靠港之間,當然以建立代理關系穩定、經營可靠、操作方便的長期代理關系更為合理。這種代理關系的建立,既可以通過簽訂正式的專門委託代理合同而建立,也可以採用以委託人書面向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提出委託,經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的方式來建立,而業務實踐中以後者更為常見。長期代理往來賬目一般定期結算。 航次代理是指對不經常來港的船舶,在每次來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委託,請其辦理在港有關事宜形成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租船或特殊情況下到港的船舶使用。凡與代理人無長期代理關系的船公司派船來港裝卸貨物,或因船員急病就醫,船舶避難,添加燃料、臨時修理等原因專程來港的外國籍船舶,均須逐航次辦理委託,建立航次代理關系。航次代理的情況下一般須預先索匯備用金。船舶在港作業或所辦事務結束離港,代理關系即告終止。
需要按航次委託代理的船舶,一般有承運FOB出口貨和CIF或CFR進口貨的國外派船;承運FOB進口貨和CIF或CFR出口貨的該國承租人租用外籍船舶的航次租船;來港辦理交接手續的買船或賣船;辦理交船和還船交接手續的定期租船;以及專程來港修理、避難、船員就醫,添加燃料、淡水、伙食等項事宜的船舶。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託航次代理時,須在船舶抵港前,以書面向船舶到達港的代理人提出委託,並在船舶抵港前的一定時間內,將船舶規范、有關的運輸合同和貨運單證寄交所委託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書面委託,查明船舶國籍,明確船舶來港業務,了解運輸合同,審核船舶規范、貨運單證等是否齊全,明確費用的分擔和費用的結算對象,如認為沒有什麼問題,經索匯備用金,航次代理關系即告建立。
對於一些經常來港的船舶和業務合作關系較好的船公司所屬的船舶,有時在發來的函電中並不一定要有強調委託代理的字樣(如attend,husband,act as agent),即可建立航次代理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船公司只需要電告船名、預抵期、來港業務,或來電要求電告所需備用金額,或直接寄來貨運單證,代理人即可根據來點要求,向提出委託或要求的船公司索取船、貨資料和備用金,即可視為航次代理關系已經建立。
但是,對於首次來港或不經常來港船舶以及業務合作關系的船公司所屬船舶,則必須由委託人提出書面委託才能代辦委辦的事項。如果船公司與代理人事先並無任何聯系,雖然船長來電告知船舶預抵日期,甚至是提請代辦委辦事項,也不能認為是委託。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應盡快與該船所屬的船公司聯系,取得對委託的確認,索取有關資料和備用金,並明確船舶來港任務,然後才可以認為已經建立航次代理關系。 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就不同的委辦事項委託同一代理人時,按照代理關系的主次地位,除直接提出委託,並負責結算港口費用的委託方以外,要求代理人代辦同一艘船舶有關業務的其他委託人均稱為第二委託方。
在一般情況下,船舶代理的委託方是船方。而第二委託方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貨主或其他有關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個委託方,但同時可以有一個或幾個第二委託方。委託方和第二委託方的確定,不僅要看由誰委託代理,港口費用由誰負擔,而且還要看由誰負責結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規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託,費用也由承租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是委託方。如果同時船舶所有人也要求船舶代理人為他辦理業務,則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託方。又如租船合同規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託,而費用向船舶所有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是委託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確委託代理人為其辦理業務,則承租人是第二委託方。代理人作為第二委託方代理同樣應根據代辦的業務向第二委託方索要代理費。
不過,並不是所有委託方之外的其他要求代辦事務的委託人都是第二委託方。如果委辦的事項非常簡單,而且也不需要代理人承擔什麼責任,比如查詢船舶在港動態,或代轉信函等,都屬於代理人應盡的責任。因此,單純委辦這些事項的委託人就不能作為第二委託方。如果委辦事項比較復雜,而且代理人對委辦事項的差錯、疏漏要承擔責任時,要求代辦這些事項的委託人都作為第二委託方。比如貨主或其他有關方委託辦理接受船舶裝卸准備就緒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要求提供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提供船舶的各種裝貨單據,提供船長宣載通知等,除委託方外,均為第二委託方。
代理人與委託方以外的有關方建立第二委託方代理關系時,也必須由其提出書面委託。而且,第二委託方在提出委託要求時,也必須提供與委辦事項有關的運輸合同和其他貨運資料,並匯寄備用金。
但是,如果租船人和船東共用一個代理,可能會有一點問題,那就是代理人所代表的不同委託方,有時會產生利益沖突,此時,代理人偏向哪一方,就不很明確了。因此,在目前一個港口存在多家船舶代理公司的情況下,既然委託方可以有選擇的條件,那就完全可以選擇不同的代理人。

9. 您好,請問船公司和船代之間,是個啥關系

LZ可以這樣理解:
船公司:就是自己擁有船舶,全國或者全球范圍內進行海上運輸貨物。
船代即船舶代理:就是當船公司的船行駛到全國或者全球各個港口時給船舶港口方面進出口手續的代理。
----------
船公司自己有船,主要需要攬貨,有貨後,按照租家或者貨主的指定行駛到相應的港口拉貨
而船代就是專門給船舶到港口辦理船舶在港進出口手續的代理。

10. 船代與船公司的關系

船公司就是擁有船的公司。例如:MSK 川崎。。。
船務和船代就是類似如中介的單位,是屬於船公司的代理,為貨主和船公司服務的。由於很多船公司在中國並沒有被授權,所以他們自己並不能參與經營,他們必須找中國的船代來做它的代理。
例如:XXXXX物流 XXXXX船務代理。。。。。
如果你有一條輪船,你就叫船主,現在有人把你的船租下來去做船運,租你的船的人就叫船代,如果有人要運貨,他一般要先買票,有貨要運的人叫貨主,但貨主一般不直接找船公司買票,他們會找中介,讓中介去幫忙訂票,那麼這個中介就叫貨代,有點類似於火車票訂票點。貨主的貨一般要先用集裝箱裝好,然後運到碼頭的堆場放兩天,那麼,這個放集裝箱的地方就叫場站,港務局就是負責輪船的進港離港,貨物的堆放等事務的部門。貿易就是貨主把貨物賣給買家。艙單就是貨代找船公司訂的票。一般是貨代提供給貨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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