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律所的非訴訟業務包括什麼
律所的非 訴訟 業務包括什麼? 非訴訟業務,與訴訟業務相對應,是指 律師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在其職權范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法律事務。 非訴訟業務主要由咨詢、代書服務、專項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服務組成。 (一)、咨詢及文書服務 1、代寫訴訟文書。這是每個律師都會涉及的非訴訟業務,但被眾律師忽視。既需要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只會能當事人帶來誤導。律師代書包括:訴訟文書,包括 起訴狀 、 答辯狀 、上訴狀、 申訴 狀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包括委託書、 遺囑 等;非法律事務文書。 2、出具法律意見書和 律師函 。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之委託,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根據委託人所提供的事實材料,正確運用法律進行分析和闡述,對相關事實及行為提出的書面法律意見。律師函是指委託應當事人之委託,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名義,向委託人指定的當事人發送就相關事務進行聲明的函件。 (二)、專項法律服務 1、公司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企業的設立和解散的相關事務,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務,投資及項目開發、金融融資、公司證券業務、收購與兼並、企業的租賃、承包、託管、 知識產權 、勞動人事等特別法律事務。 2、建築與房地產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創設公司階段中的計劃擬定、談判參與、報審文書准備、代為報批等事務; 土地使用權 取得階段土地徵用、國有 土地出讓 、轉讓中的涉法事務; 拆遷 階段的文書處理、糾紛解決、文件報送等事務;工程建設階段中招 投標 文書的准備、起草、審核及工程和設備 合同履行 的監督等事務;房地產經營階段中的銷售、出租、 抵押 融資等環節的事務;物業管理階段中的相關事務等。 3、金融、證券、保險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服務,存、貸款法律服務,票據、信託、外匯法律服務,期貨、債券法律服務,租賃法律服務,國際結算、國際融資法律服務, 保險法 律服務,以及涉及信用卡、電子銀行、網上支付、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的設立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4、知識產權專項法律事務 包括知識產權申報 代理 ,產權管理協助,產權轉讓代理,專項知識產權代理,權屬代理,侵權代理,技術對比咨詢,糾紛代理,提供以 著作權法 、 專利法 、 商標法 、信息網絡法、商業秘密法、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等為主要內容的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法律顧問業務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顧問,既為法律顧問,主要負責的還是非訴事務,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所以聘請法律顧問,就是為了避免訴訟事務的產生,使自身的行為更加符合法制規定。例外,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既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法律建議,還要協助企業進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訂章程、合同管理規定、員工手冊等,這些既需要律師同時具備經濟及管理知識。 5、商帳管理,非訴催收事務。 (三)、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 1、商務資信調查 包括自然人戶籍證明、婚姻狀況、房產登記、船舶登記、抵押登記、工商登記、 工商年檢 、分支機構、投資方、債權、 債務 、投資、資產等情況的調查。 2、律師見證 接受當事人委託或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以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的名義,對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以證明。 本服務遵循三大原則:直接原則、公平原則、對強制公證的行為不能予以見證原則。 3、律師代辦公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代為辦理有關公證事宜的一種非訟法律事務 通常做法是: 對託人提交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全面審查,作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和政策的結論;在雙方當事人的簽訂的法律文書上,應寫上法律評語,在見證的法律文書發生糾紛時,律師有義務證明見證的內容,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4、律師陪購 (1)審驗 商品房 的開發、銷售資格。包括對開發商、銷售代理商、建築承包商的主體資格,立項、土地、規劃、施工、銷售等政府批復,開發商資信證明、銀行擔保等資金狀況方面進行審查,為 購房 人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簽訂 購房合同 。協助購房人盡可能地從文字上完善合同條款,針對面積差異、交付時間、交付質量、保修期限、 產權過戶 、 違約責任 等重要條款,依法據理提出合理方案,並與開發商洽談,爭取最大限度維護購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監督購房合同履行。預售合同簽訂以後,進行經常、謹慎的跟蹤服務,關注開發進度、預售資金的使用、預售房屋的權屬、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等情況。對可能產生影響合同履行的事實情況,第一時間通知購房人,及時作出應對。 (4)審查房屋交付情況。對照合同驗收商品房的交付時間、面積、質量、規格等方面是否與約定相符;審查水電、通訊網路、公共配套設施、環境配套等附屬內容的到位時間、質量是否與約定相符;確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簽訂保修合同;督促開發商辦理產權登記事宜等。 (5)解決糾紛爭議。對全過程存在的簽約、履約糾紛,代表購房人與開發商進行民間發生的切磋、談判。對於合同的根本性違約與重大變更事項,在恰當的時候,代理購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訴訟。 5、 代理合同 、協議的談判、協商、草擬、審查、修改等。合同、協議在律師的參與下,制訂的將更為規范,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也為將來的糾紛提前打下預防針。合同方面的律師事務分為三階段: 備約階段。此階段,律師可從委託人處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託人、合同對方,並擬制出談判方案。同時,還應為委託人講解現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締約階段。此階段,合同雙方會就相關事項進行談判協商,律師參與談判,亦可向對方說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據之所在;履約階段。 合同生效 後,並不意味著必然能夠履行完畢,實際情況需要合同中止、變更、解除時,律師可以代表委託人與對方協商解決。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百六十五條 【 授權委託書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非訴訟業務肯定和訴訟業務是相對的,在現如今的社會我們並不是在 打官司 的情況下才需要 找律師 ,生活當中絕大多數的民事活動都要依法進行。而各行各業也都有所針對的專門的法律規定,在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之前,可結合自己的情況到律師事務所查證一些自己想要了解的事情。
Ⅱ 非訴律師是什麼意思
所謂的非訴訟律師,是指不與司法機構打交道,比如從事法律咨詢、幫助審核合同、各種社會活動、公司開辦等事務的合法性審查及代理等一系列非訴訟法律事務。非訴律師提供的不是法庭辯論的服務,而是客戶的經營助手,這樣的律師被業內習慣稱為非訴律師,以示與訴訟律師的區別。
所謂的訴訟律師,是指從事代理當事人進行法律訴訟,向法院遞交訴求或者應訴的律師。訴訟律師需要出席法院的審判活動,幫助委託人解決糾紛和相應訴求。非訴業務是相對於"訴訟"而言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為了解決糾紛,必須經過法院進行裁判才能解決;而在刑事訴訟和行政案件中,則不需要經過法庭審判而直接由法官作出決定。所以,"訟"字就代表了爭議雙方的對抗性矛盾關系;而與此相對的是,"爭"字表示了爭議一方對另一方的要求權-權利主張(包括實體法權利和程序法上的權利)。"訟"、"爭",都含有沖突的意思。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由於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人們法燃御制觀念淡薄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或者久拖不決;另一方面則是大量的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的不斷出現:一方面是大量的民事糾紛沒有得到及時的調解或判決而被推延到下一個訴訟期繼續審理;另一方面卻是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被繩之以法、於是便產生了這樣一個現象:"有冤無處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銷段遲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虧李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Ⅲ 非訴訟是什麼意思
非訴訟法律業務的領域很廣,具體如下:
1、首先是它與所有訴訟相關的案前案外的工作,律師運用它的法律常識作一些協調工作,代為辦理事務的工作;
2、企業方面有大量的非訴訟的法律業務,它與企業的股權管理、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有緊密的聯系;
3、律師從事法律顧問服務,為當事人預防訴訟和進行庭審以後的善後處理工作也會發生很多的非訴訟業務。如果換一種分類方法的話,非訴訟業務可能會發生在銀行業務方面、房地產業務方面、知識產權業務方面、企業收購兼並方面,這幾個方面非訴訟業務比較集中;
4、法律上的非訟有: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這些都屬律師的非訟業務,還有一些比如法律咨詢、某些事件的代理、法律顧嘩基問、出具法律意見書等也都是非訴訟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悶蘆友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螞槐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Ⅳ 訴訟和非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
訴訟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手段,一般通過二審最終結案,審理的時間會很漫長。而非訴訟是以法院訴訟之外的法律手段,例如調解、仲裁等形式,相對比較靈活,時間跨度短。而且有些業務本身也不適合用訴訟渣薯,例如宣告失蹤、認定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等都不需要通過訴訟手段。訴訟與非訴訟的主要區別,就是是否通過打官司解決問題。但非訴訟與訴訟相比,非訴具有如下優勢:
1、更低的成本;
2、更快的速度;
3、更方便靈活;
4、更少的對抗性;
5、更加非正式性;
6、主要解決而不是譴責;
7、可以不公開進行;
8、較少管轄問題;
9、結果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搏鄭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衍生問題:
律師非訴訟業務有哪些?
所謂非訴訟業務是指不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務的業務。非訴訟業務在單位或個人的法律事務中所佔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師業務的主體。非訴訟業務,與訴訟業務相對應,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在其職權范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法律事務。非訴訟業務主要基梁頌由咨詢、代書服務、專項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服務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