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和律師簽訂合同應該注意哪幾點
【法律分析】:注意事項:1、代理費的數額,給付時間。2、案件代理期限,是一審終結還是包括二審的代理,是否包括執行階段。3、代理的許可權范圍。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孝亮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拆枯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巧御寬托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② 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准及注意事項
一、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准:1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2、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二、風險代理注意事項:禁止刑事激宴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③ 給律師費時注意事項
一、先打官司後收費嗎④ 與律師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應該注意什麼呢
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需要注意
1、應當審慎選擇代理人。委託人應對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務的能力予以審查,一些需要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務,委託人應當對代理人是否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進行審查。
2、委託事項兆攔明確。委託代理合同是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因此,委託的事項必須具體明確。
3、授權范圍清楚。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並且《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因此,委託人應注意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對授權范圍予以明確約定,以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4、代理期限明確。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委託代理行為的具體期限。代理期間過長對於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5、支付報酬明確。委託合同分為無償的委託合同與有償的委託合同。
二、律師的代理許可權有2種:
1,一般代理:指在訴訟程序問題上的代理,如調查提供有關證據,代為起訴,應訴,參加法庭辯論,代為陳述以及發表法律意見等等。律師的代理許可權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因而不需要委託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特別代理,意指律師除享有一般代理的權利外,還可以代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等。這些都需要代族斗胡理人的特別授權,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跟律師談代理費多少注意事項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根據《民法通則銷頌》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參考資料:委託代理合同網路
⑤ 律師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 風險 代理合同 注意事項有哪些 風險代理合同是執行人和律師之間簽署的協議,就是它,既保證了執行人的權利,又保證了律師能夠得到他們的勞動所獲得的利益,但是風險代理合同是很詳細的,我們需要注意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 ,這些注意事項保證了協議存在的正確性: 一、注意律師風險收費的告知程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律師在與當事人達成風險收費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關於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規定,當事人知道政府指導價標准後仍然要求律師風險 代理 的,律師才能與當事人達成風險代理協議。這里包括有兩層含義: 第一,風險收費方式必須是應當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師提出。該辦法雖然沒有明確這一點,但從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斷定,風險收費必須是首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當事人提出要求後,律師必須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定,告知後當事人仍然堅持風險收費的,律師才可與當事人協商風險收費的其他條款。如果當事人宣稱是在不知道、不明確有政府指導價的收費規定的情況下提出風險收費要求的,而律師又無法舉證已經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定,風險收費條款仍然有可能被確認無效。 二、注意禁止採取風險收費方式的案件。 辦法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列舉了「不能採取」和「禁止採取」風險收費的案件。如果觸犯這些禁止性規定, 合同無效 。 (一)四類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四類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1、婚姻、 繼承 案件; 2、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 撫恤金 、救濟金、 工傷 賠償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我們知道,風險收費,在律師附加勝訴收費的條件後,收取的費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導價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這類性質的案件如果採取風險收費方式,勢必超過當事人所能承擔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這些弱勢群體因支付律師費而導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二)刑事、行政、 國家賠償 案件及群體性 訴訟 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同時,該辦法第十二條,明文禁止 刑事訴訟 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前三種案件訴訟的本質並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之爭,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防止無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處罰的一種法律程序;國家賠償案件則是解決錯案依法是否應當得到國家賠償、獲得多少賠償的問題,而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安慰性質的補償,而非對造成的損失完全賠償。顯然不適宜搞風險收費。至於群體性訴訟案件,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防止社會矛盾激化,也不適宜風險收費。 上述不適宜風險收費的各種訴訟案件,律師不能過分追求經濟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會效益。律師所付出的額外勞動,只能從社會效益的角度獲得更多的回報。 (三)在明文禁止風險收費的案件中,還須注意兩個問題 1、要注意上述兩類案件,無論是代理哪一方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都不能採取風險收費的方式。 2、群體性案件如何界定?筆者認為可參照司法行政機關近幾年頒布的關於敏感案件的規定。在界限模糊認定上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最好也不要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三、注意合 法規 避風險收費最高比例的規定。 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按照這一規定,超出合同約定標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確實為疑難案件、工作量確實大,必須超出30%這個界限,可以考慮如下方式: (一)該辦法規定訴訟「標的」是可以允許雙方約定的。 這意味著:收費標的不一定按照常規計算方法計算,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對標的數額進行約定,然後按照約定標的的約定比例收取律師費。不過,在實行約定標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雙方約定計算標的與通常計算標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採取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合作的方式辦理案件。代理協議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協議。因此,同一個所不論聘請多少個律師,其風險收費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當事人在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分別與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收費協議,則盡管與每一個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收費數額不超過30%,但總體上仍然可以超過這一限定。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的「超標」,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 綜上所述,這些看似是細枝末節的細節往往是重要的存在,畢竟「細節決定成敗」,因此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就很重要了。而執行人和律師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利益關系,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多情況下關乎著執行人的下半生需要是否需要在監牢中度過,或者能否 減刑 。如果有更加專業的問題想要咨詢,聯系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