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獨家經銷權和獨家代理權有什麼區別 法律上承認經銷權么
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代銷的本義是代理銷售,其本質是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託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代理商代理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
代銷與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為一談。
❷ 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區別
獨家代理是排他的,一般代理是非排他的。也就是說一般代理的情況下其他人也可以從事同樣的代理業務;獨家代理則在一定得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排除其他人從事同樣代理業務的權利。
❸ 全權代理和獨家代理有什麼區別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二者區別在於代理許可權區別。在訴訟程序中對律師進行的委託授權,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另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❹ 獨家經銷權和獨家代理權有什麼區別 法律上承認經銷權么
1、性質不同:承接代理權的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承接經銷權的經銷商與出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
2、風險不同:獨家代理權不承擔經營風險。承接經銷權需要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目的不同:通過代理權賺取的是傭金,而經銷權賺取的是商業利潤
4、專營權不同:獨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期限內,享受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經銷商擁有包銷的專營權包括專買權和專賣權。
5、與委託人關系不同:委託人在這個區域內不能再委託其他代理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是委託代理的關系,不同於獨家經銷的買賣關系。
中國的法律不承認經銷權。但是對經銷權解釋尚未嚴格界定。所以法律上兩者的界定並不清晰。
(4)獨家代理權和專營權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神州XX網路有限公司訴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一案中,原告主張其享有涉案軟體發行權來源於神州通信投資有限公司,而該公司的游戲相關權益是從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受讓的。原告還獲得了獲得了游戲著作權人及其母公司的認可即與原告簽訂了《國際許可及批發協議》。
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自行出具了相關《授權書》以證明其經有關權利人授權取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涉案游戲軟體產品的合法權利。
但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是否從涉案游戲軟體著作權人處取得相關生產、銷售權以及是否允許其將游戲軟體的生產、銷售權等權益再行轉讓給他人,再由他人許可給原審原告使用均缺乏相應證據佐證。一審駁回了原告訴求。
原告上述稱涉案游戲軟體均由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引進發行,在上訴人完成收購後,則由上訴人負責引進和發行工作,足以說明上訴人系從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處受讓取得了涉案游戲軟體的全部權利,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占代理權;
第二,《國際許可和經銷協議》也明確約定了上訴人系唯一的、單獨的經銷商,享有的許可權屬於排他獨占經銷權,可以單獨提起侵權訴訟。
法院評析:
經查證以及各方當事人確認,涉案的游戲軟體的著作權人為暴雪娛樂公司,而暴雪娛樂公司並未參與本案訴訟,故神州XX網路有限公司應圍繞其能否作為涉案游戲軟體著作權人的利害關系人,是否具備提起本案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進行充分地舉證、說明。但原告舉證不充分,無法證明其享有單獨起訴的權利,故駁回了原告訴求。
律師評析: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在著作權以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原告應首先向法院提供涉案著作權歸屬的證據,以證明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具備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是否享有單獨起訴的資格,在分析之前,需要區分獨家經銷權、獨家代理權以及獨占許可權的區別,這也是原告在本案中所混淆的地方。
獨占許可是指獨占許可即除被許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權人都不得使用,在這種情形下,獨占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之訴。
獨家經銷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購貨和轉售,風險由其自己承擔。在這種僅存在經銷關系的情況下,經銷商是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的。
原因其一是獨家經營權只是對特定商品享有的一種物權,這種基於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只能制約合同雙方,這種約束力不應及於第三人;
其二作為訴訟主體必須與訴訟標的存在利害關系,軟體侵權之訴標的為軟體著作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夠單獨提起訴訟的只有軟體著作權人和獨占許可使用權人。
獨家經營權與許可使用是不同的,獨家經營權人是對軟體產品本身享有所有權,一經購買,軟體著作權人對此產品本身的權利就窮竭了,而許可使用則是在有限的時間內授權被許可人使用該軟體,軟體著作權人依然對該軟體享有著作權。
獨家代理權是指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購代銷指定商品專營權。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
其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產生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委託人支付傭金的一種商業模式。獨家代理權人是否享有訴訟資格,需要軟體著作權人明確授權才可以。
本案原告主張其享有獨家代理權和經銷權都是混淆了與獨占許可的區別,不論是獨家代理或獨家經銷只要沒有軟體著作權人明確授權,其不具有單獨提起侵權之訴的主體資格。
❺ 特約經銷商和獨家代理是怎麼定義的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
1、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侍殲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二、區別:
1、經銷商特點: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
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5)獨家代理權和專營權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獨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特約經銷商是在某個行業中比較有實力和名氣的公司,被生產企業邀請代培脊理自己的產品以便更快的在這一個地區打開自己的產品配談滲的銷路和提高產品的知名度,這一類代理商被稱為特約經銷商會享受到邀請方的各種優惠政策,代理商只是在某地區有代理企業產品的權利,也有相對的優惠政策只是沒有特約經銷商那麼多的優惠政策。
❻ 比較包銷和獨家代理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包銷商與出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
2、風險不同:獨家代理不承擔經營風險;包銷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正物
3、目的不同:腔清喚獨家代理人賺取的是傭金,而包銷商賺取的是商業利潤。
4、專營權不同:獨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期限內,享受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包銷商擁有包銷的專營權包括專買權和專賣權。當事人(個人或法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際慣例,委託方不得超越代理方在協議規定的時期和地區內經銷協議規定的商品,但委託方有權根據市場銷售情況調整價格並通知代理方參照執行;
代理方則不得經銷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地區以及協議規定的委託方以外的相同伍凱或相類似的商品,代理方必須按委託方所規定的銷售條件收集訂單,代理方必須經常就市場銷售情況向委託方提供咨詢或調查報告等,代理方按協議規定的計算方法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一般代理合同就是僅僅只是簽訂了合同,然後能夠銷售他的產品,代理商的許可權為一般代理,同時你的上家是可以找,其他的銷售商,在同一個地區的銷售同款產品。
獨家代理合同氏渣即專營代理合同,是指生產商或貨主僅與被代理商簽訂的授予其在某一特定時間、特定區域內對某一產品享有唯一的經營權的合同。
斗銀獨家代理合同是設立專營權的合同,它不一定是總代理合同。
1、獨家代理關系發生後,委託人就不得將該項產品直接或間接銷售給指定代理區域內的其他買主,也就是說委託人不得越過代理商與該區域內的第三人進行合同項下產品的交易。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生產商如果接受來自合同約定的區域內的訂單,獨家代理商都享有要求支付傭金的權利。3、獨家代理商一般都不得在該代理區域內經營或代理與合同項下產品相同或類似的具有競爭性的產品。同時,代理商不得越區經營。總代理合同,就是賦予了總代理很多的權利,總代理可以代表委託人辦理各種事宜的全權代理人,他除有權代表委託人洽談交易,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殲銷悄和從事其它商務活動外,甚至還有權從事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區別就是一般代理合同的許可權是最小的,,所能做的,就僅僅只是銷售產品,其他的無權干涉。獨家代理合同的許可權,相對較大,在你所簽的合同中的這個地區,只有一家可以銷售這個產品,但是這家不能代表廠家,去其他的地區簽訂銷售這個產品。總代理合同許可權更大,可以代表生產商與其他的地區進行生意的交談,處理其他的商業活動,。
❽ 總代理和獨家代理的區別
總代理和獨家代理有哪些區別
1、總代理和獨家代理的區別如下:
(1)經營權的地理位置不同,總代理一般可以發展下面的代理商、制定價格和市場的推廣策略。而獨家代理基本是按照地域來界定的;
(2)區域代理性質不同,總代理是全中國內某個產品的唯一代理。獨家代理是某個省,某個區的沒有相同產品的代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二、代理人的權利有哪些
代理人的權利如下:
1、明確規定代理人的權利范圍,是僅限於拉訂單,介紹生意,還是有權代表委託人訂立合同,或從事其它有關事宜,另外,還應規定代理人有無專營權;
2、對於在一定時期內代理人推銷商品的數量,應規定一個最低銷售額;
3、代理人應在代理權行使的范圍內,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在代理區域內發生的侵犯委託人的工業產權等到不法行為,代理人有義務通知委託人,以便採取必要的措施;
4、規定代理人承擔市場調研和廣告宣傳的義務,對於廣告宣傳的方式和要求,也應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
❾ 「總代理」、「獨家代理」、「一般代理」有什麼區別呢
"總代理"就是全中國內某個產品的唯一代理。
"獨家代理"就是某個省,某個區的沒有相同產品的代理。
"一般代理"就是僅僅只能代理某樣產品。
上述三種代理按許可權大小不同劃分的。
1.獨家代理:是指委託人給予代理人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某種或某些制定商品專營權的代理。凡是在該區域和時間內進行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商完成,還是由委託人直接與買主達成的,代理商都可按成交額提取應有的傭金。
(1)獨家代理的優點:
①有利於調動代理商的積極性。代理商不負擔經營虧損風險,又有專營權,多干多得。
②委託人比較主動。委託人掌握商品的成交價格,一般不會出現代理商控制市場的情況。
③有利於集中推銷。代理商經營集中,便於集中推銷。
(2)獨家代理注意事項:
①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代理協議;
②詳細規定傭金支取辦法。
2.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專營權,委託人可在同一地區或同一市場上同時建立多家代理關系。一般代理中,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關系靈活。
(1)與獨家代理區別在於:
一是專營權:獨家代理商享有獨家經營權,一般代理商不享有這種權利。
二獨家代理商收取傭金範圍,既包括自己獲得的,也包括委託人獲得的,而一般代理只收取自己獲得業務的傭金。
(2)一般代理的優點:委託人處在主動的位置,可以靈活的控制商品銷售。很受出口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歡迎。
(3)缺點:委託人對代理人約束不大。代理人可以認真代理,也可能「代而不理」,買賣其他商品。
3.總代理(許可權最大):
是指委託人在指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設立全權的代理。總代理,既享有專營權,又可以代表委託人從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處理貨物等各種商務活動,還有權代理委託人從事一些非商業活動。總代理許可權最大。由於全權代表委託人,因此選擇要非常謹慎。在出口業務中,一般不宜採取總代理。
(9)獨家代理權和專營權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一)商務代理概念
就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代理商業事務並收取傭金的商業活動。商務代理屬於委託代理,代理人一般被稱為代理商。
(二)商務代理特徵
代理商具有法人地位。獨立經營實體,不從屬於製造商。
主要是購銷代理。銷售代理和采購代理。
代理商的權利有一定的空間范圍。常見的某個地區的代理商,或者某個國家的:中國總代理。
4.代理商必須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商品定價。不能隨意定價。
5.代理商按銷售額或采購額的固定比例提取傭金。傭金代理商不承擔市場風險,但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自理。
6.不允許進行代理業務之外的活動。傭金代理商不取得商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只能按照代理合同規定進行相關活動。
(三)代理的功能
1.開發新市場的功能。因為企業要進入一個新的市場,通常面臨著:對當地市場情況不熟悉;在當地建立營銷渠道,可能成本較高,風險較大;營銷人員缺乏,或者不能勝任。尋找代理商,了解當地市場。
2.保持市場佔有率的功能。
3.避免、減少商業風險的功能。對製造商和代理商雙方來說,商務代理可以使風險分攤,而且降低了結算風險等。
4.降低流通費用的功能。生產者統一制定終端價格,由代理商實行銷售,中間環節少,流通成本低。
5.提供各種服務的功能。
6.分工效果所產生的代理收益的功能。商務代理使製造商和代理商能將各自的優勢集中在自己擅長的事務上,因此,可以分享分工帶來的好處。
代理按照其他功能還有如下分類:
(一)職責不同:銷售代理、采購代理、運送代理、保險代理、廣告代理、旅遊代理、投標代理與證券發行代理
1.銷售代理:也稱賣方代理,是根據合同銷售某一企業的全部產品,並為其提供有關服務的商務代理,起到企業銷售部門的作用。
2.采購代理:也稱購貨代理,是指代理商與被代理人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代理其進行采購,同時也為其負責收貨、驗質、儲運等商務活動。起到廠商供應部門的作用。
3.運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為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客人的商務代理。進一步分為:陸上運送代理、海上運送代理、航空運送代理。
4.保險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為保險人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服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商務代理。
5.廣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其策劃、創造、製作以及安排廣告業務的商務代理。是現代商務代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6.旅遊代理:是指代理商與旅遊企業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為其代理產品銷售服務的商務代理。
7.投標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廠商的名義代表廠商參加招標活動的商務代理。
8.證券發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證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理該發行公司辦理一切證券發行業務的商務代理。一般都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分為包銷發售、代銷發售、聯合發售三種。
(二)按法律行為不同:媒介代理和訂約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的權利,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商務代理。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不能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2.訂約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託,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為業務的商務代理。
(三)委託人不同:上級代理和次級代理
委託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託人委託,還是受代理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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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責不同:銷售代理、采購代理、運送代理、保險代理、廣告代理、旅遊代理、投標代理與證券發行代理
1.銷售代理:也稱賣方代理,是根據合同銷售某一企業的全部產品,並為其提供有關服務的商務代理,起到企業銷售部門的作用。
2.采購代理:也稱購貨代理,是指代理商與被代理人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代理其進行采購,同時也為其負責收貨、驗質、儲運等商務活動。起到廠商供應部門的作用。
3.運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為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客人的商務代理。進一步分為:陸上運送代理、海上運送代理、航空運送代理。
4.保險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為保險人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服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商務代理。
5.廣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其策劃、創造、製作以及安排廣告業務的商務代理。是現代商務代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6.旅遊代理:是指代理商與旅遊企業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為其代理產品銷售服務的商務代理。
7.投標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廠商的名義代表廠商參加招標活動的商務代理。
8.證券發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證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理該發行公司辦理一切證券發行業務的商務代理。一般都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分為包銷發售、代銷發售、聯合發售三種。
(三)按法律行為不同:媒介代理和訂約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的權利,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商務代理。
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不能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2.訂約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託,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為業務的商務代理。
(四)委託人不同:上級代理和次級代理
委託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託人委託,還是受代理人委託。
1.上級代理:是指受委託人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一般稱一級代理,直接受委託人委託,大部分商務活動中,都是上級代理。
2.次級代理:是指受上級代理商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次代理商還可以繼續選擇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託人的代理商,委託人即對次代理商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享有其帶來的收益。
上級代理:是指受委託人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一般稱一級代理,直接受委託人委託,大部分商務活動中,都是上級代理。
2.次級代理:是指受上級代理商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次代理商還可以繼續選擇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託人的代理商,委託人即對次代理商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享有其帶來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