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專利代理機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 承擔民事弊敏責任 ; (四)有三租喚枝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鏈宴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
2. 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注冊條件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3. 專利代理資質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兩名以上合夥人;
(五) 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4. 專利代理資質怎麼辦理
專利代理資質不好申請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得專利代理資質的條件是:
1、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2、合夥人、股東應當為中國公民;
3、應當依法申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夥人、股東應當為中國公民。
第十條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有兩名以上合夥人;
(五)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5. 知識產權代理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法律分析:(一)專利代理機構是經營或者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新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該具備四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的辦公場所2、有3萬元以上的必要資金和辦公設備,如計算機、復印機等3、有獨立的賬號,機構內部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有3名以上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並且專職、兼職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過1:3.
(二)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合夥人或者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2、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5、品行良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⑴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⑵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 開專利代理公司需要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嗎
需要。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公司章程;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東;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6)開專利代理需要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除律師事務所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專利代理」或者「知識產權代理」等字樣。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的名稱由專利代理機構全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城市名稱或者所在地區名稱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組成。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第十五條 申請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應當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書和下列申請材料:
(一)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合夥協議和合夥人身份證件掃描件;
(二)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和股東身份證件掃描件;
(三) 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律師事毀含務所執業許可證和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合夥人、專纖握笑職律師身份證件掃描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必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進行核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該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皮悉予以批准,向申請人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7. 專利代理機構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專利代理機構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符合下列條件: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型大小、「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型大小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三)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合夥人或者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品行良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8. 專利代理人的法律需求
一、專利代理人要具備哪些條件9. 商標代理涉外專利如何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涉外專利代理的條件包括:設立時間超過2年、具有大於10名的專利代理人等。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機構名稱;(二)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合夥人或者股東;(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條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有兩名以上合夥人;(五)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10. 專利代理人資格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並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根據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採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每年舉行一次。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一)與專利有關的法律基礎知識;(二)專利申請文件撰寫;(三)專利申請手續、審批程序及文獻檢索;(四)專利審批標准及復審與無效。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並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專利代理人跟律師是兩個不同的資質,雖然都是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不能誤認為專利也是法律事件,律師都能包辦,尤其是在企業有法律顧問的情況下,尤其應該搞清楚自己的法律顧問是否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之後再決定是否委託他辦理專利事務。一般情況來說,專利代理人只能處理專利事務,而不能處理其他法律事務。而律師只能處理「除專利之外」的法律事務,而處理不了專利事務,因為大部分的律師都不具備理工科技術背景,看不懂專利的技術信息,並且也沒有經過處理專利事務的特殊培訓。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並從資格證的隱謹獲得、執業證的頒發等方面予寬搭以了全面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變更是為慎攜拿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並且參考了國內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注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才做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