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案件不得風險代理: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五)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注意: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❷ 律師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形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而且律師接受委託後隨意拒絕代理是會受到處罰的,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尺猛寬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知並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陵亮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❸ 律師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代理
律師只有在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終止代理。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終止代理。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❹ 律師代理許可權有哪幾種
刑事公訴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針對三個不同階段,律師的許可權有所不同。在偵查階段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而這個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並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師能做的還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對於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到審查起訴階段後,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相關材料;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並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案件的辯護意見;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等。到審判階段時,辯護律師的許可權基本與審查起訴階段相同。不同的是,辯護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❺ 律師不能代理的情況
法律分析:訴訟代理制度是各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訴訟代理,通說認為,是指訴訟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實施訴訟行為的一種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徵:(1)代理行為以作為被代理人的當事人名義實施;(2)代理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訴訟行為能力;(3)代理行為不超過代理許可權范圍;(4)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5)在同一訴訟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而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