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代理合同的效力什麼樣
代理合同可以享有銷售權利和再放代理的權利。而代理銷售合同,只能享受銷售權利。
這兩類合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在代銷合同中,代銷人對代銷物能否銷得出去不承擔風險責任,購銷合同中,所銷售物品轉移給需方後,能否銷售出去,供方不承擔風險。因此,在訂立合同時,買賣雙方應就合同內容有個清楚的約定,如屬代銷合同,就應約定代銷費用、代銷條件等內容。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緊密聯系的同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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