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全權委託律師,律師都需要做什麼
法律分析: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對律師進行一般委託或者全權委託,全權委託的,約定律師對當事人的一切事務進行代理,具體包括處理事務整個流程的各個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衡念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侍團)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咐談困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❷ 律師是做什麼的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罩扮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緩亮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縑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4)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5)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6)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7)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8)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9)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物哪灶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❸ 律師需要做什麼工作
律師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投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凳塌拿七)回答相關法律的詢問,寫出訴訟文書等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接觸交往,應當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向其行賄、許諾提供利益、介紹賄賂,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承辦其介紹的案件,利用與法官、檢察官、棗搭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衫乎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這里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材料主要有: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三是當事人及其訴訟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律師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范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劃分,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❹ 律師是干什麼的
律師是服務類職業,其工作職責是:
1、擔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經濟項目的談判;
3、擔任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法律顧問;
4、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5、指導律師助理的業務工作;
6、解答有關法律的孝氏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御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巧拆散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❺ 被告代理律師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訴訟是一場「攻防戰」,原告是這場戰役中的主動進攻一方,而被告一般居於被動的防守地位。作為訴訟律師,在代理原/被告時,如何精巧的排兵布陣?如何把握出擊/反擊的最佳時機?如何最大限度的實現訴訟目標?❻ 民事訴訟律師的職責和義務是什麼
民事訴訟律師的職責和義務是什麼 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坦手氏擔任 代理 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薯悔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 證據 。 打官司 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 管轄 、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范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 訴訟時效 ,查明是否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有無 訴訟時效中斷 、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准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 起訴狀 或 答辯狀 了。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 債務人 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 債權人 時,要搶先提出 訴訟保全 ,防止將來 判決書 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迴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讓散,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 一審 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 二審 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 二審程序 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查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等。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律師的訴訟義務,是指律師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認真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相,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職責、清正廉潔,恪守律師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承擔哪些義務律師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承擔哪些義務原告主張的債權讓與通知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首先,訴訟時效中斷,指的是在訴訟時效內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如果訴訟時效已經屆滿,則訴訟時效所給予當事人請求法院救濟的時間已經完全經過了,某一商家訂立 買賣合同 ,並選擇通過我國的第三方服務商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方式進行支付。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享有要求保 證人 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 抵押權 、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基於承諾人將法律文件或財產交由第三人保管,待特定期限結束、或在約定條件成就時,由該第三人將其保管之法律不可能回過頭來發。 對於民事訴訟律師的職責和義務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在律師的義務當中是可以看到的,律師是幫助委託人打官司的,所以說律師的最大的職責和義務就是盡最大的努力幫助委託人。然後在法庭上一般情況都是由律師幫助來打相應的官司,所以說律師的作用是很大的。
❼ 請律師打官司律師都負責什麼
當事人聘請律師後律師負責的工作是: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❽ 案件到了法院律師能做什麼
會見被告人;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祥旅料及證據材料,調查取證,申請鑒定;出席法庭對檢察機關所舉控訴證據進行質證,提出相反的證據;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或重新勘驗、鑒定,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❾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具體工作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對於我們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生活的社會上一旦出現了問題一般情況都是由民事訴訟法來進行解決。對於民事訴訟法有的時候也是要在法院當中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和判決這時候就需要 律師 了。那麼律師的民事 訴訟 代理 具體工作是什麼? 一、審查收案,具體步驟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對於法院已經受理的,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確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處理意見,並同委託人商定簽訂委託代理事宜。 對於當事人尚未起訴的,應審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即是否符合 民訴法 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可以考慮是否接受當事人委託;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可告知當事人緣由,並建議當事人通過其他非訴途徑解決糾紛。 2、了解案件是否為法院主管和 管轄 范圍。即案件是否屬於《民訴 證據 規定》中所確定的案由,且當事人准備起訴的法院是否有 管轄權 。 結合《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處理意見為: (1)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對工商部門吊銷執照的處罰不服的,應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軍轉幹部落實政策的。 (3)對 合同糾紛 ,雙方當事人已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對判決、裁定已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按 申訴 處理。 (5)對於 勞動爭議 引起的糾紛,告知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審查委託人的訴訟請求、證據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於法有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4、審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或喪失勝訴權等情形。如有此類情況,則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並建議當事人暫緩起訴或不起訴。從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來看,這類情形主要有: (1)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告知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 (2)當事人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並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建議當事人不要起訴;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告知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對於委託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 法規 、社會公德的,應拒絕接受委託。 二、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告知可能的訴訟風險。 表現在: 1、經過案件初步審查後,認為可以受案的,應與當事人訂立 委託合同 ,以確認委託關系。 2、要求當事人簽署 授權委託書 ,以確定代理許可權。 授權委託書應當一式三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委託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師事務所保留一份。 在授權委託書簽署後,如果當事人所賦代理許可權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3、告知當事人可能的訴訟風險,如訴訟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風險,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或無足夠財產提供執行等執行風險。 三、准備起訴或應訴 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入了解,並開展相應的調查活動。主要事項有: 1、與委託人交談,並仔細聽取委託人對案情的敘述。同時製作談話筆錄,記錄重點,並請委託人確認無誤後簽字。 2、到法院查閱案件相關材料。如原告的 起訴狀 、被告的 答辯狀 、雙方的舉證材料及證據清單,法院調查或鑒定而來的證據。當然,律師在閱卷時應注意一下幾點: (1)用心注意圍繞訴訟請求、訴訟主張的證據事實,發現案件的焦點和雙方爭議的關鍵所在; (2)審查雙方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3)保持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盡量使用復印件,不輕易接觸原件。 (4)注意保密;對不宜或當事人不願透露的案件事實應進行保密。 3、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並製作調查筆錄,要求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律師辦理業務,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除了由委託人舉證外,還可以自行調查,並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資格證和委託授權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證據。同時在調查開始之前,律師應當告知有關人員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並採取措施盡可能的固定證據。在這過程中,律師也應注意自我保護。 4、申請法院收集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依《民訴證據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三種可以申請法院取證的情況進行;同時注意該《規定》第十九條對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期限,即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5、庭前和解。對於有和解希望的,律師可配合審判人員促成調解,以便日後雙方當事人自覺執行,做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寫訴訟所需的各類訴訟文書;代理律師在掌握了有關事實和證據之後,即應根據實際情況,撰寫有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和和解協議。 (1)撰寫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起訴狀應載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籍貫、住址、職業、工作單位等情況。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律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及 證人 的姓名和住址。 4、受訴人民法院的名稱、起訴人簽名或印章以及起訴的時間。 (2)撰寫答辯狀 答辯狀的結構形式與起訴狀基本相同,其內容特點是具有針對性,即針對原告起訴狀的內容進行反駁和辯解。另外,答辯狀在一定情況之下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提出 管轄權異議 。代理律師如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委託人如對裁定不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之規定,在10日內提起上訴。(2)進行反訴。反訴是被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手段,人民法院通過對反訴的審理,不但可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還有利於促進本訴的審理和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以原告為被告的反訴。反訴的請求可以在答辯狀中一並提出,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使反訴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因此,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提出答辯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 (3)撰寫代理詞 撰寫代理詞,應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詳盡地論述、支持其訴訟請求。代理詞不僅要以書面形式提交法院,還要由律師在法庭上公開演講,贏得公眾支持,因此,引用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必須可靠、充分、客觀,論證必須有邏輯性,嚴謹周密,富有條理。 3、隨著訴訟的進行,及時修改、充實原代理詞,所以,代理律師對此應有充分的估計,在發表代理詞的過程中,應有隨機應變的能力,反應在代理詞的寫作上,就是代理詞應有足夠的空間,能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代理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代理詞雖有一定的形式,但絕不是八股文,它的語言應當豐富、生動、精確,並注意修辭手法的運用。 (4)撰寫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產生的原因、經過以及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3)糾紛和解的最後結果,雙方各自應享有什麼權利,應盡什麼義務。(4)和解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庭審前,對於當事人申請 財產保全 或先行支付的,律師還應撰寫《 訴訟保全 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撰寫這些法律文書一定要緊扣有關法律規定,申明申請事項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及其必要性。 四、出庭代理 (一)審理開始 1、申請 延期審理 。 在 開庭審理 時,代理律師如發現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需要延期審理,而合議庭又沒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有可能影響對其委託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2、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代理律師應從客觀實際出發,通俗地向當事人解釋什麼是迴避,迴避的條件、意義,如果有事實根據認為審判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應當幫助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代理律師應當及時向委託人說明濫用申請迴避所帶來的消極後果,避免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法庭調查 1、協助當事人陳述案情。 在當事人陳述階段,如果只有代理律師出庭,則由律師代理委託人全面陳述案情。首先應由委託人全面陳述案情,因為委託人作為案件直接利害關系者,對案情有最直接、最充分、最詳實的了解,能夠較為全面的陳述案件真實情況。但由於委託人受文化水平、心理素質、表達能力等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往往並不能圓滿地陳述有關案情,因此,在其陳述後應由具有 法律知識 、出庭經驗的代理律師補充性地、專業性地陳述有關案情,並准確地回答審判人員的提問。 2、審查核實證據。 實踐中,代理律師應作好以下幾方面的代理工作: (1)引導審判。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雖由人民法院行使,但代理律師可以通過訴訟技巧對審判加以適當引導。代理律師對審判加以引導的最主要途徑是質證,通過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強調案件中的重點問題,暴露證人證言中的致命矛盾,引起審判人員的高度重視,從而達到引導審判的目的。此外,適時地展示有關證據、適當安排證據順序、適當的措辭及語氣都有利於引導審判人員的注意力。 (2)提出新的證據。通過法庭調查,代理律師能夠了解到更多的證據材料。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提出這些證據來支持委託人的訴訟請求。 (3)申請重新勘驗、鑒定和調查。代理律師在法庭調查中應當注意有關勘驗、鑒定和調查結論是否全面,是否有充分可靠的事實根據、有無違法情形等情況,如發現有不當情況可能影響有關勘驗、鑒定、調查結論真實性的,應當及時向法庭提出重新勘驗、鑒定、調查的申請。 (4)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庭調查所發現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律師及其委託人可以隨時修正自己的觀點,增加新的訴訟請求。 (5)申請財產保全或先行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7條之規定,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依據新發現的有關情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和先行執行。 (6)申請撤訴。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而不是放棄訴訟權利,只要原告沒有處分實體權利,原告仍可再行起訴,這一點,代理律師必須對當事人加以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代理律師根據法庭的調查,也可以提出迴避及延期審理的申請。 (三)法庭辯論 要明確辯論的目的和對象,緊緊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過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不要重復。 五、休庭後的工作 1、休庭後,律師應認真閱讀法庭記錄,如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申請補正。 2、休庭後,律師應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代理詞。 3、休庭後,律師應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承辦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需要補充證據的,律師應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 4、休庭後,律師在所內例會上匯報開庭情況。 六、收到 判決書 後的工作 1、了解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書,徵求當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訴、啟動再審程序; 2、根據當事人要求,辦理委託手續。 二審 、再審律師工作參照 一審 。 3、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代其書寫上訴狀或上訴答辯狀、 再審申請書 ,並在法定期間提交法院。 4、沒有參加一審訴訟的律師擔任二審代理人,應通過到法院查閱案卷,與一審律師取得聯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審情況。 5、律師應根據一審情況,做好證據補救工作,收集新的證據。 七、執行程序中的律師工作 1、審查案件情況,辦理委託手續 2、律師接受執行申請人的委託後,應為其代書申請執行書 3、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律師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4、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損毀財產的,律師可以申請執行人員查封、扣押或立即 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的財產。 5、出現可變更和追加執行主體時,律師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申請。 6、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的律師應審查其異議是否成立。律師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供異議不能成立的意見和理由。 7、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律師應在徵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後,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8、律師接受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案外人及被強制執行財產的第三人的委託後,如果認為執行無誤的,應根據委託人的客觀情況和利益履行代理職責;如果確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為其代書執行異議書。 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律師應征詢委託人是否提出破產申請。 1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因執行確 定金 錢給付義務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申請執行人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律師應代理委託人提出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申請。 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律師應當向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由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轉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1、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 擔保物權 的,律師應代其主張優先受償權。 12、被執行人或其 擔保人 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如果其擔保不符合 擔保法 有關規定的,律師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13、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律師應代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被執行人的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14、在執行中,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授權,與對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律師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代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 16、執行中需辦理產權證照、股權等轉移手續的,律師應代委託人審查其合法性。 17、受託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律師,在收取執行款項後,應盡快將款項轉交申請執行人,不得私自動用。 八、結案歸檔 (一)律師應主動與法院取得聯系,及時領取裁判文書。 (二)客戶服務部應督促當事人交回辦案跟蹤卡,並向客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報告。 (三)結案標准,但本節5規定的除外 1、審判程序中,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經客戶簽署意見後結案。 2、執行程序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結案: 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⑵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終結;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⑷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四)律師應妥善保管案卷,嚴防遺失或被人盜取,更不得隨意給他人傳閱。 (五)結案後10日內,律師書寫結案報告或其他結案文書,整理案卷歸檔,歸檔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的,律師可以拒絕代理,經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後,告知委託人,解除委託關系,記錄在卷,並整理案卷歸檔。 2、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師在代理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代理的,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在本所范圍內繼續委託,律師事務所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如果委託人不願意繼續委託的,應當記錄在案,辦理有關手續並整理歸檔。 3、承辦業務過程中,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應當寫出辦案總結,說明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原因,並附上相關解除委託關系的手續,整理案卷歸檔。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 具體工作我們可以分為八個大的方面,其中律師我們大家都知道是為了幫助我們來辦理案件的,所以說律師對於案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律師的主要的工作就是盡最大的努力幫助我們。然後等到了案子完結律師要整理相關的資料記錄下來。
❿ 律師的職責和義務是什麼
律師的職責和義務:1、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2、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3、擔任法律顧問、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漏岩棚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返則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棗大,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