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歲指理權。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1、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2、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消燃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3、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拿雀虛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❷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無權代理法律後果如下: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如果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經權利人追認的,該合同就有效。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法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斤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以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就是在代理許可權內,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活動結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種法律行為。這是就有權代理而言。一般來講,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義而對第三人為的意思表示。代理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述迅好所說的有權代理,它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後果由本人承擔;另一種就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就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活動。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而為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上以後而為的代理。根據《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此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即在一般情況下,此類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對該合同予以追認,此類合同即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規定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發生效力原因在於: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並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徵。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於,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許可權,如果本人事後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後補授,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該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並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並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後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告昌凳利益。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襪旅同,法律在賦予被代理人追認權的同時,也賦予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即在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之後,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內予以追認,否則合同不發生效力,或者相對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認之前撤銷合同,使合同不發生效力。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是為了盡早結束合同效力不確定狀態,以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但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並不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說,並不是所仃的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後才對其發生效力。理論上,無權代理分為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兩種,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能使相對第三人確信其具有代理權的理由,而以他人名義所為的民事行為。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謹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狹義無權代理不僅在實質上沒有代理權,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雖然在實質上沒有代理權,但在表面上有足夠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夠相信其有代理權。正是由於這一區別,導致了兩者在法律上產生不同的結果。如上所述,因無權代理所訂、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就是相對狹義無權代理而言。也就是說,因狹義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後,該合同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但因表見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則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9條規定,因表見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在合同訂立之時,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也即,因表見代理所訂立的合同,產生和有權代理一樣的後果。無權代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構成表見代理。這些條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對人沒有過錯。如上所述,表見代理區別於狹義無權代理不在於代理人有無代理權,而在於代理人行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的核心是相對人無過錯。所謂相對人無過錯,是指相對人不僅不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且相對人也不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者相對人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訂立合同,法律上則無對相對人予以特殊保護的必要。這樣的代理,應為狹義無權代理,因此而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追認。
❸ 合同上什麼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合同上什麼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簡言之,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但又具備代理行為其他特徵的行為。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理由的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即通常所說的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以外的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和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代理行為。從無權代理的含義來看,它有以下幾個特徵:第一,無權代理在為無權代理行為時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無權代理盡管是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以他人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行為結果只能由自己承擔,與代理毫無關系。第二,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這是無權代理最重要的特徵。第三,根據法律規定,無權代理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為。例如被代理人事後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轉化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民法通則》第66條還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生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的效力分為無權代理的生效和無權代理的無效兩種情況。(1)無權代理的生效。無權代理的生效是指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欠缺的代理權得以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法律效力。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在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被代理人所享有的追認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即只須被代理人依自己的意志作出單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從而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追認的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追認的表示具有溯及力,通過追認權的行使,無權代理行為自始有效。(2)無權代理的無效。無權代理的無效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不作追認,從而使無權代理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與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相對應的是善意第三人享有撤回權,即第三人通過行使撤回權來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無效。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應當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經撤銷的無權代理行為不得再作追認。
❹ 什麼是無權代理人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人是指沒有取得代理權就代理氏納被代理人實施行為的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源雀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雹核早。
❺ 無權代理是什麼
法律分析:1、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即"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未獲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權,"代理人"或明知這一事實而為代理行為,或誤以為被代理人已作授權而為代理行為,但不論是"代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因為缺乏構成代理所必須的"被代理人授權"這一客觀要件,而使其"代理權"失去法律和事實的依據。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對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本人來講是沒有任何代理意義的,故而這是一種典型的無權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之內。他的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❻ 無權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簡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根本無權代理;.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超越代理許可權進行的代理;.代理權消失以後的代理。
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表面上具有代理方面的表面特徵,但由於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並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此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因為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法律只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承認有效。
《合同法》第48條規定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❼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帶埋民事行為。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類型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因蠢塵螞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兄閉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❽ 無權代理是指什麼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概念:表見代理是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外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表見代理是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