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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有哪些方式

發布時間:2023-03-16 16:01:57

Ⅰ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

(一)行為人自始沒有代理權的,即沒有法律依據,被代理人也沒有委託授權,同時有權機關也未指定代理,而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行為人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有一定的代理權,但其超出代理許可權,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自己無權代理的事項;

(三)行為人的代理權終止後以他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即行為人原本是有代理權的,由於某些原因,其代理權消滅,而仍以他人名義實施自己已經無權代理的民事法律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Ⅱ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類型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Ⅲ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無權代理喊棗碼的三種情形如下: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並沒有代理權;

2、行鄭哪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岩頌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Ⅳ 無權代理的含義及種類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其二,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其三,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根據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將無權代理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未經他人委託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等情況,如盜用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權和完全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訂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權,而保留了對該合同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代理人卻不顧該限制而為全權代理;後者如被代理人僅授權訂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訂立了與此合同有一定牽連關系的彼合同;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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