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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代理行有哪些性質

發布時間:2023-03-16 11:20:32

Ⅰ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有法定代理、委託代理與指定代理,這是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進行的劃分,也是我國《目法通則》對代理所進行的基本分類。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代理的種類!

(一)法定代理

1.法定代理的概念 法定代理是指非依本人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代理。如,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代理權的代理就是法定代理。

2.法定代理權的行使 基於法定代理的特殊性質,法定代理權的行使具有以下特點:①法定代理權的范圍具有概括性。法定代理權不是產生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其代理權的范圍由法律直接規定。《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因此,法定代理的許可權不是一時一事的代理,而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需要實施的民事行為,法定代理人均有權代理,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的范圍只能是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②法定代理權的行使受法律規定的直接制約。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一般為欠缺行為能力的人,其不能對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控制,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只能受法律規定的直接制約。如《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除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外,法定代理人不得處理被代理人的財產。”另外,法定代理人不當行使代理權,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法定代理人承擔。法定代理人故意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時,經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③法定代理人有行使代理權的責任。法定代理權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故法定代理人不得任意放棄代理權,也不得怠於行使代理權。實質上,法定代理權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及社會應盡的義務。

3.法定代理權的消滅 法定代理的產生和存續,不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設立法定代理的原因一旦消滅或由於代理人的原因不能行使代理行為時,法定代理權應終止。引起法定代理權消滅的主要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婚姻關系或一定的親屬關系的解除;監護人的監護權被撤銷等。

(二)委託代理

1.委託代理的概念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授權是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

2.委託授權行為的性質及其與基礎法律關系的關系 委託授權行為是指被代理人授權於代理人的行為。一般認為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向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代理權。對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代理人有權拒絕,這種拒絕的意思表示也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發生效力。

委託代理權是直接由委託授權行為產生的,而委託授權行為總是基於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某種法律關系的基礎之上,這些法律關系被稱為基礎法律關系,如合夥合同關系、委託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僱傭合同關系及職務關系等。

3.委託授權的形式和內容 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可見,代理授權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方式兩種。以書面授予代理權時,應製作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既是授權行為成立的方式,也是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證明。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的規定:“授權委託書要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代理權的范圍依據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可以是一次委託代理、多次委託代理、專項委託代理,也可以是總括委託代理即授予代理人實施與某一特定事務有關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許可權。代理權的范圍應當明確,對於授權不明的代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有關單位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有爭議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有爭議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還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根據代理人選任和產生的不同,代理可分為本代理和復代理。

本代理是指由本人(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 復代理,也稱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將代理事務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而委託他人所進行的代理。 代理是被代理人基於信賴而授權於代理人,一般來說代理人是不能隨意未經被代理人同意再委託他人進行代理。但在特定條件下,為被代理人的利益,承認復代理。我國《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在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緊急情況”是指:“由於疾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託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0條)可見,代理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轉委託,但這種轉委託是有條件的。

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復代理人只能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為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在復代理中,復代理人並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的地位不變,而只是由復代理人分擔了代理人的部分職責,在選任復代理人後,代理人仍可繼續行使代理權。由於復代理人是代理人選任的,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受代理人的監督,代理人對復代理人有解任權,可取消其代理權。

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是否有權選任復代理。一般認為,由於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范圍非常廣泛,代理人難以完全代理,所以應該承認代理人有權選任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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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民事代理行為有哪些行為

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不能代理。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事實行為、不法行為不屬於代理制度范圍,法律對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使用代理的概念,也不屬於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比如代理記賬行為,雖然會計法有明確的代理記賬業務規定。
不得代理的行為主要有三種(民法通則規定了兩種):
一是法律規定需要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如公司法第124條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涉及關聯交易的表決、企業國有資產法46條規定的公司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的表決等;
二是約定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比如演藝;
三是法律性質應由本人實施的,包括身份行為,比如結婚、離婚、收養、遺囑、協議確定監護人等。

Ⅲ 代理性質怎麼填

關於代理行為性質,我國民法理論領域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
(一) 本人行為說。該學說認為,代理是基於本人的授權行為而實施,代理人所表示的意思,是本人的意思。在代理行為中,真正的行為人不是代理人,而是本人。
(二) 共同行為說。共同行為說認為,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未必不能分割開來,而是相互合作的加以實施。在代理行為中,本人的授權行為已實施了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又實施了部分意思表示,由此本人與代理人共同完成了代理行為。
(三) 代理人行為說。代理人行為說,又稱為代理行為獨立說。其認為,代理行為就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不過因其明示以本人名義,旨在將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的意思。

Ⅳ 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①本代理;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Ⅳ 代理有何法律特徵

法律分析:(一)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徵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代理人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其目的並非為代理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或依照法律規定,代替被代理人參加民事活動,其活動產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的這一特徵,是代理與「行紀」的重要區別。行紀行為又稱信漏帆沖托行為。在行紀行為中,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用委託人的費用,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購買、銷售及其他商業活動,因其活動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故相對於第三人而言,其活動的後果只能直接由行紀人自己承受,返殲然後再依委託合同的規定轉移給委託人,也就是說,行紀人的活動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關系。例如,某甲將自己的電視機委託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義將之售與某顧客,然後將收取的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後,轉交委託人。在這一行紀行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義與顧客訂立買賣合同,並向顧客履行合同義務。顧客與委託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

「代理」一詞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極其廣泛,凡是代替他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都可以被稱之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專指代理民事主體為意思表示的法律現象。因此,只有設立、變更或終止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轎譽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Ⅵ 委託代理有哪些形式

自然人、法人進行民事活動,一是親自實施某種民事法律行為,二是通過代理人實施某種民事法律行為。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涉及民法中的代理。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豎纖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委託代理有哪些形式?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委託代理有哪些形式
代理分為三種形式:
(一)法定代理。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為法定代理。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沒有父母或者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人、單位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人、單位擔任監護人。
(二)指定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門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適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對法定代理人有爭議或者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能代理的情況下,才會產生指定代理。民法通則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三)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而產生的代理。委託代理是代理中適用最廣泛、最普遍的一種形式,除具有人身關系性質的民事活動外,一般民事活動都可以實行委託代理。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如果是書面形式的判啟委託代理,應當簽發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屬單方法律行為,一經被代理人簽發,立即生效。授權委託書是產生委託代理的根據。在民事活動中,如果第三人要求證明委託代理的資格,委託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委託代理中,委託代理人必要時可能將受委託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事項再委託給其他人辦理,這叫轉委託。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掘纖如,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委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Ⅶ 民法中代理到底是什麼性質的行為,跟民事行為什麼關系為何放在民事權利變動一編

民事代理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代理關系的產生、存續、消滅當然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民事法律關系變動在一些教科書上表述是民事權利變動。

代理分為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其實還有一個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就是通過委託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委託法律關系。因此,訂立委託代理合同孝鏈的行為就是一種法律行配談為。我國將原始的法律行為稱為成為民事行為。

簡而言之,代理只是一種法律關系,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只是造成法律關系培慎碰變動的一個原因。

不懂可以繼續追問,深入探討法律關系變動與權利變動、法律行為民事行為關系可以加Q 874742662

Ⅷ 什麼是代理行為

(1)代理的含義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發生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是在委託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事務完成後,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報酬。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託,以某乙的名義與某丙簽訂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可見,代理活動涉及三方主體,包含著三部分內容。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如委託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2)代理的特徵

①代理人代理的必須是民事行為。事務性行為的代理,如替別人抄寫作業,不屬於民事代理行為。再比如,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因為其不依附於委託人,也不必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因而也不屬於民事代理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作出決策。代理制度的重要特點,在於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代理權范圍,但代理權范圍只是確定了代理人活動的基本界限,在這一界限范圍之內,代理人必須根據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獨立的決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託,代理某甲購買西紅柿。在購買的過程中,某乙必須自己決定向誰購買、購買何種具體的西紅柿、以何種具體的價格和條件購買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為自己的行為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如果代理人因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動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損失,代理人必須向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活動。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目的並非是為了代理人自己確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或依照法律規定,代替被代理人參加民事活動,其活動產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徵,是代理與「行紀」的重要區別。在行紀行為中,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用委託人的費用,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購買、銷售及其他商業活動,因其活動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故相對於第三人而言,其活動的後果只能直接由行紀人自己承受,然後再依委託合同的規定轉移給委託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為自己開展活動,因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所發生的行為,與被代理人自己所產生的行為一樣,其法律效果應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即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歸被代理人享有,所產生的民事義務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應首先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對不利後果或損害的造成,代理人有過錯的,被代理人有權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

Ⅸ 委託與代理有什麼區別,代理行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您好,

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而委託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運宏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可言。
2、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系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屬於對外關系,否則,不成其為代理;而委託合同只適用於委託與受委託的對內關系。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而委託屬於雙方法律關系,即首先應有受委託人的承諾,若受委託人不作承旁蘆冊諾,委託人就不可能委託其處理委託事務,嘩虛其委託合同則不能成立。

Ⅹ 代理行可以經營完全的銀行業務嗎

可以。代理行可以經營完全的銀行業務,不能經營非銀行業務,受母行所在地和經營地法規的雙重約束,代理行是指與其他國家的客戶建喚備立往來賬戶並代理對方的部分業務,同時為對方提供服務的讓鏈拆銀行。代理行是執行銀團貸款協議的管理者。在直接坦棗銀團貸款方式下,貸款銀團指定一家銀團成員銀行充當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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