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勞動仲裁律師費多少錢
1.一般勞動仲裁的訴訟是根據額度的大小來計算的,涉及到財產種類的收費一般都是一萬元以下的,收取的1000元-2000元,超過一萬元的不到十萬元的是按照5%-6%收取計超過算的,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繳納一定的代理費,即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是退不了的。2.辦理設計財產關系的法律案子,律師事務所經過委託人的協議同意,這樣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取的費用是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標准額度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3.上述的費用僅為律師收取的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代理費,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B. 勞動仲裁律師費多少錢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託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C. 請律師代理出庭仲裁要多少費用
請律師代理出庭仲裁費用因人而異,可以與律師協商。
申請勞動仲裁不交費,勞動者屬於弱勢一請律師代理出庭仲裁律師費具有以下特點:
1、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如果不滿勞動仲裁結果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濟仲裁:主要是合同約定,解決合同的糾紛,合同約定或者事後雙方達成協議向某某仲裁會員會仲裁,仲裁委員會屬於民間機構,不屬於任何政府部門。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會員會,可以選擇仲裁員,關於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差不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