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代理及其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1)簡述律師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徵是什麼擴展閱讀:
代理的標的:
1、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② 簡述訴訟代理人的特點有哪些
訴訟代理人的特點有以下幾點:
1、有訴訟行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
3、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訴訟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許可權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在中國,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以及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徵;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許可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許可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③ 律師風險代理的特徵有哪些
1、律師風險代理是律師以委託人名義為委託人處理法律事務。
律師風險代理是一種典型的委託合同,即合同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事務交由另一方處理的協議。雖然律師風險代理是以他人事務的處理為目的,即律師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的,但是該法律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2、律師風險代理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律師的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律師風險代理的委託人是將自己的法律事務委託給律師辦理,他人因信任律師才委託。而律師盡管依委託人的意思辦理法律事務,但必須依自己的意志來決定具體的意見。律師風險代理這一目的決定了它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因此,律師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同意,除法律或合同有特別規定者外,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委託事務。
3、律師風險代理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與一般代理的根本區別就是把律師的報酬與案件結果聯系在一起。律師風險代理的律師為委託人處理法律事務能否收取報酬,由案件是否勝訴決定。勝訴了,為有償服務;敗訴了,則為無償,律師不僅不能取得任何報酬,甚至可能損失一筆不菲的前期投入。
4、律師風險代理在收費上呈多樣性。
(1)、雙方約定由當事人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不墊付任何費用,如實現案件預期目的,則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2)、雙方約定當事人支付訴訟費、保全費,其他費用由律師支付。
(3)、雙方約定當事人不支付任何費用,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一切費用均由律師墊付。這種形式律師的風險最大。
④ 律師的「一般代理」和「特權代理」有什麼區別
一般代理和特權代理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1、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獨家代理專營權的代理,即委託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對同一商品可同時委託幾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的行為。
2、特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在某一地區獨家銷售委託人商品的特殊權利的代理。享有此種特權的代理人稱為「獨家代理人」或「特權代理人」。
二、特徵不同
1、一般代理特徵:一般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託人計收傭金,所以又稱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
2、特權代理特徵是:凡是在劃歸獨家代理人掌握的地區內銷售的商品,他都應得到報酬,而不論商品是由他或是由其他人(包括委託人)經手銷售的。
(4)簡述律師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徵是什麼擴展閱讀:
代理的主要內容有:
1、協議的性質。
說明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
2、授權范圍。
如代理的業務范圍、時限和地段等;
3、傭金條款。
主要包括:計算傭金的價格基礎是CIF還是FOB,計算傭金的方式、傭金支付的時間和結算方法、傭金率及其計算方法等;
4、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的義務規定。
通常規定,代理人必須經常就銷售情況定期向委託人提供咨詢或市場報告,有的協議則對代理人對商品售後服務的義務許可權作出規定,並對此義務的相應報酬及支付方法作出規定。
為了更進一步確保委託人的利益,有的協議明文規定代理人擔保客戶按期支付貨款,委託人支付代理人保付傭金;代理人的有關代理業務及其帳目應對委託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收受賄賂並參與委託人的競爭活動;代理人有將有關帳目提供委託人審核的義務等。
⑤ 簡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徵:從民法理論上講,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徵,使其區別於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是說通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代訂合同而建立了買賣關系、代為履行債務而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這表明代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同樣是以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從事法律行為,以實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後果。
(5)簡述律師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徵是什麼擴展閱讀:
代理特徵和基本特徵:
一、代理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