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樣的情況構成表見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構成表見代理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行為人並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條規定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三種情形。
2.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無過失的。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是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麼就不構成表見代理,而成為無權代理。
在本條的立法過程中,對於是否要求以被代理人的過錯作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被代理人的過錯作為表見代理的要件,否則對被代理人不公平。另一種意見認為,表見代理最重要的特徵就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不問被代理人是否有過錯。本法採納了第二種意見。一般來說,表見代理的產生與被代理人的過錯有關,比如,因為被代理人管理制度的混亂,導致其公章、介紹信等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被代理人在知道行為人以其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等。這些都表明被代理人是有過錯的。但是,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交易的安全性,不至於使沒有過失的相對人勞而無獲。因此,相對人只要證明自己和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沒有過失,至於被代理人在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是否有過失,相對人很多情況下難以證明。故在本條的規定中,對於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情況下,只要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就有效。
B. 構成表見代理的條件
表見代理的成立需具備五個條件。
【法律分析】
其包含:1、行為人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而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本質上是無權代理,因此代理人應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仍進行代理行為。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各義進行民事活動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有關文書材料等。3、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無過失。如果相對人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審查不嚴,存在過失,則不構成表見代理。4、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不追認。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