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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律知識什麼是無權代理

發布時間:2023-03-11 14:41:11

1. 無權代理三種情形是什麼

無權代理的三種情形如下: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並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 無權代理是指什麼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概念:表見代理是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外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表見代理是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 合同上什麼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合同上什麼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簡言之,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但又具備代理行為其他特徵的行為。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理由的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即通常所說的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以外的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和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代理行為。從無權代理的含義來看,它有以下幾個特徵:第一,無權代理在為無權代理行為時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無權代理盡管是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以他人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行為結果只能由自己承擔,與代理毫無關系。第二,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這是無權代理最重要的特徵。第三,根據法律規定,無權代理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為。例如被代理人事後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轉化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民法通則》第66條還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生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的效力分為無權代理的生效和無權代理的無效兩種情況。(1)無權代理的生效。無權代理的生效是指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欠缺的代理權得以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法律效力。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在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被代理人所享有的追認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即只須被代理人依自己的意志作出單方的意思表示,便可使原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從而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追認的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追認的表示具有溯及力,通過追認權的行使,無權代理行為自始有效。(2)無權代理的無效。無權代理的無效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不作追認,從而使無權代理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與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相對應的是善意第三人享有撤回權,即第三人通過行使撤回權來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無效。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應當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經撤銷的無權代理行為不得再作追認。

4. 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因無權代理而訂立合同的無權代理人定承擔民事責任,應具備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權。即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在代理權消滅後而為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行為。這是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認前撤回其訂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時,因該合同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4、相對人須為善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5.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在法律上,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無權代理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而無權處分則是指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在法律後果方面,對於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沒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於無權處分,合同有效,但是因為出賣人沒有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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