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訴/代理案件是什麼
屬於無法生產類
涉訴/代理案件指符合民事訴訟立案條件、法院已正式受理的意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 什麼是公訴案件中的代理
公訴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訴訟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委託,由委託人在法律賦予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范圍內,對訴訟代理人進行授權,訴訟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理參加訴訟,以維護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屬於訴訟參與人的地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有:在法庭上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在法庭上可以向證人質證,法庭調查後,可以發言並參加辯論,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受到物質損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人民檢察院決定免於起訴的案件提起申訴,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這些權利都可以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行使,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幫助被害人去行使法律賦予的上述各項權利,從而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3. 涉訴/代理案件是什麼意思
涉訴和代理是不同的。如A向法院告B或B向法院告A,此時就屬於涉訴。而代理案件,是指聘請律師,找律師代理打官司,讓律師參加幫助出庭、收集證據辯論等工作。因此,具體要問指什麼案件的話,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4. 涉訴/代理案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涉訴/代理案件是指已符合立案條件、正式受理的案件,涉及民事訴訟以及訴訟代理人的相關案件,對於滿足民事訴訟的條件的,是可以由當事人或者是代理人提起民事訴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