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權代理的含義及種類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其二,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其三,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根據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將無權代理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未經他人委託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等情況,如盜用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權和完全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訂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權,而保留了對該合同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代理人卻不顧該限制而為全權代理;後者如被代理人僅授權訂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訂立了與此合同有一定牽連關系的彼合同;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貳』 經濟法裡面無權代理的概念及其類型
經濟法裡面無權代理的概念及其類型?
無權代理,顧名思義,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代理人為被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擁有代理權是代理行為有效成立的首要條件,無權代理雖然具備代理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獨欠缺代理權這一根本要件。因此,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在民法上就稱之為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根本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實施代理行為,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第二種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之內。就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例如:甲廠委託乙某代理其向丙廠購買電視,並簽定了授權委託書,乙某在完成代理事項後見空調市場前景不錯,遂擅做主張以甲廠名義與丙廠訂立了空調買賣合同,此時,乙某擅做主張與丙廠訂立合同的行為就屬於超越代理權的代理。第三種無權代理就是代理權終止以後所進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的行為,就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