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哪些人
一、哪些人可以當訴訟代理人
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和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
1.律師
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執業,須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是律師的業務之一,也是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主要方式。當前我國的律師隊伍已逐步壯大,加之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技能、經驗的優勢,因此律師已成為我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主體部分。
2.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為其近親屬。信賴是委託代理關系的前提和基礎,當事人是基於對代理人的信賴才委託代理其進行訴訟的。近親屬同當事人關系親密,容易得到信賴。並且,由他們作為訴訟代理人通常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著許多社會團體,如工會、商會、婦聯、殘聯、文聯、消費者協會等,這些社會團體一般都專門設有法律事務部,對其成員承擔著某種保護責任。當發生涉及其成員重大利益的案件時,對其成員承擔著某種保護責任。當發生涉及其成員重大利益的案件時,這些社會團體往往會推薦法律事務部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作為涉訟成員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4.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
我國的幹部和職工與所在的單位有十分緊密的關系,當單位成員涉訴時,單位出於對職工利益的關心,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向法院推薦能夠勝任訴訟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5.經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除上述人員外,其他公民經法院許可,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法律規定當事人委託其他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時須經法院的許可,主要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缺乏陳述和辯論能力,不能勝任訴訟的人及其他可能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成為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公民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權委託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系近親屬委託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四)系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應當提交推薦證明;
(五)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系等證明材料;
(六)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雙方簽名的《受委託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報酬的承諾書》。
《民事訴訟法》當中對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作出了規定,而在對民事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其實我們經常看到的就是由律師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來擔任訴訟代理人。而除此之外,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一些經過人民法院法院許可的公民,也都是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