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服務所能否代理刑事案件
不能,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中法律工作者沒有律師證不能代理刑事案件。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法律分析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業務范圍是應聘擔任法律顧問;接受當事人委託,代理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接受當事人委託,參與仲裁活動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接受被告人委託,或經人民法院指定,擔任不需要偵查的、告訴才處理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刑事案件禁止風險代理,只能先收費。刑事案件一般分三個階段收費,分別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和律師事務所協商一次性支付全部代理費用,也可以按階段支付代理費用。關於這個收費標準的問題,不同的地區標准有所不同,刑事案件收費一般是按階段來進行的。但總之是不可以風險代理的,律師代理刑事案件實現風險代理,是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屬於雙重代理,應該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處罰,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系,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B. 法律服務所代理范圍
一、應聘擔任法律顧問。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受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接受聘請,擔任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
二、人和公民提出的有關法律事務方面的各種詢問,做出解釋和回答,並提供解決問題的具體途徑、方法和依據,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服務,並通過這項業務進行法律宣傳教育。
三、代寫法律事務文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託,代表委託人的合法意志,以委託人的名義,根據事實和法律,代為書寫各種法律事務文書,為委託人辦理各項法律事務提供幫助。
四、代理參加民事訴訟案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受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接受民事訴訟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
五、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主持調解糾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受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協助當事人辦理有關法律事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受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接受糾紛當事人的申請,運用說明疏導的方式,主持對糾紛進行非訴訟調解,促使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六、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受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接受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
七、代理各類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申訴。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受基層法律服務所指派,接受各類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申訴當事人的委託,代理當事人參加申訴活動。
八、辦理見證事務。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一些內容單一、權責明確、標的額小、履行期短的協議或合同給予審查和證明,並監督協議或合同的履行。
九、協助基層司法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法律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在鄉鎮和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