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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人才代理合同有什麼用

發布時間:2023-03-06 18:07:22

『壹』 人事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人事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人事代理合同簽訂合同的方式不同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不是與單位直接簽訂協議,而是與人事代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2,主體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而人事代理合同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

3,獲得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和福利待遇等;而人事代理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能獲得勞動報酬。

4,合同內涵不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人事代理是指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提供人才招聘、技術培訓、保險繳納、職稱評定、用工關系管理等代理性人力資源服務。

5,用人單位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用人單位強制性地給用人單位規定了許多義務,如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而人事代理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勞動力支配權不同。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人事代理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貳』 人事代理合同是什麼意思好不好

從對人事代理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實質上一個民事代理合同。
法律分析
人事代理的雙方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機構和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當事人雙方並不存著行政隸屬關系而是平等的民事關系。人事代理因在本質上屬於民事委託,故其屬於於普通民事合同法律關系范疇,在法律上是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調整。人事代理系用人單位對人事代理機構的民事委託,其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並不受用人單位與人事代理機構的人事委託代理關系影響,勞動者與人事代理機構之間並不存在實際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用工關系。人事代理的內容則主要是人事方面的管理與服務,具體由委託方與受託方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協商確定,本質上屬於民事協議范疇。採取這種方式實際上是為了所謂的規避用工風險,即形式上讓人感覺是其勞動者與第三方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然後在發生工傷後可以讓第三方公司去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等於是用人單位將其本身應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變相轉嫁給了第三方,而第三方本來只是進行人事代理工作而不應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人民法院對此在依法查明事實後,對於這種不以用人單位名義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依法也不應予以認定,而是應當正本清源,根據真實情況依法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叄』 請問人事代理與合同工有什麼區別有何待遇比正式工好嗎

人事代理與合同工的區別在於:
1、簽訂合同的方式不同
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不是與單位直接簽訂協議,而是與中介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工雖然不是單位的正式員工,但是是與單位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
2、待遇不同
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的待遇不如合同工好,不論是工資還是福利,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的待遇是最差的。
3、穩定性不同
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都是臨時工,按照單位的情況決定聘用還是不聘用。合同工相對於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相對穩定一些。
4、晉升空間不同
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基本都是在底層工作,基本不會有晉升的機會。簽訂合同工的員工晉升空間相對大一些。但是與正式員工比較都是差很多的。
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和合同工的約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合同中都會有約定,工資發放金額、工作時間、五險一金等都會進行詳細的約定。
不論是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員工還是合同工,都是沒有正式工好的。

『肆』 人事代理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麼不同

樓主是說和一個公司簽人事代理合同和簽正式的勞動合同的差別吧。

現在人事代理是一種很常見的管理方式。

就是一個企業把他們的員工,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與一個人事代理服務公司(比如外服等)簽勞動合同,由這個公司把這些員工派遣到這個企業來。

從理論上講,對員工沒損失。

從實踐上講,這樣一來,對企業來講,管理員工更方便(畢竟人事代理公司在管人方面更專業),對員工來講,好的企業,沒差別,差一點的企業,也都一樣,不是告企業,就是告這個代理公司。

『伍』 人事代理合同跟勞務派遣有什麼區別

人事代理是幫忙保管檔案和協助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問題,不發放薪酬,要繳納服務費;而勞務派遣則是發放薪酬,幫忙繳納社會保險費,不用繳納服務費。
法律分析
人事代理本質上屬於單位的一種人事業務的外包,即用人單位和職工存在勞動關系,只是把本應單位負責的人事業務委託人才服務中心辦理,如委託人才中心繳納職工的保險,委託人才中心保存職工的檔案等;勞務派遣是職工和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人屬於公司的人,只是僱傭給用人單位使用,相當於將資源轉借給別人使用。主要區別在於職工隸屬關系,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不同。人事代理: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由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並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勞務派遣涉及三方法律關系:派遣公司(用人單位)、被派遣職工(勞動者)、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人事代理是指企業將人力資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託專業機構管理(辦理),但是被託管人員的勞動關系仍隸屬於原委託企業。人事代理為那些沒有權力調動、掌管個人檔案、沒有權力解決人才戶籍遷入問題的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和無上級部門的單位解決了檔案管理、戶籍遷入、職稱評定和證件辦理、社會保險辦理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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