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和執行庭法官的溝通技巧
裁判的價值在於執行。但現實中的執行案件往往是「骨感」的。
很多沒打過官司的當事人,以為只要勝訴就能拿到屬於自己的那部分錢款。然而現實是他們雖然打贏了官司,但是執行判決時卻遭遇「滑鐵盧」。
常常能聽到這樣的提問:「法官,我官司打贏了,可是遲遲拿不到錢,該怎麼辦?」「法官,你們憑什麼凍結我的銀行賬戶?」「他要是再不還錢,你們就去執行他全家呀!」……
有太多當事人因為執行不到位,贏了官司輸了錢。那麼債權人怎樣才能拿到錢?當時是請律師代理執行。
如果說執行實務工作是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的「終點站」,那麼律師代理執行案件就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助推器」,在整個代理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
尤其隨著執行難問題日益突出,律師在執行工作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代理律師可以用精良的專業知識、精準的執業判斷、精細的工作技巧,為當事人在執行階段挽回損失起到了不可小覷的作用。
那麼,律師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的專業價值究竟在哪?在執行過程中,律師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務?尤其在全國法院力爭「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時期,律師究竟應該如何代理執行案件? 那麼,律師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的專業價值究竟在哪?在執行過程中,律師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務?尤其在全國法院力爭「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時期,律師究竟應該如何代理執行案件?
首先,律師可以做的是申請法院調查令或根據律師法規定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幫當事人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財產情況。該項事務,執行法官特別喜歡,因為案多人少,法官特別希望有律師代勞,又合法。
其次,與法官進行案件良性溝通,使得執行措施被快速合法採取。一是與法官建立有效的溝通,從而使執行案件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即規范執行。二是措施採取的時效性:如申請執行異議期限,查扣凍期限,包括處理輪候查封等問題。
另外律師可以參與執行和解,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些情況下,被執行人確實現在沒錢,但有償還能力,可以慢慢履行,在這種情況,律師需要提醒當事人盡量達成和解,防止被執行人破罐子破摔。
還有可以做的是:
1、申請執行異議:包括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的執行異議,也包括實體上的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復議等;
2、申請參與分配;
3、申請執行轉破產程序;
4、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或有拒執行為,可從刑事自訴方面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刑事責任從而突破執行。
B. 律師代理執行案件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法律分析:在這類案件中,律師有以下代理許可權:
(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 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C. 執行案件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
(一)、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二)、正確區別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對於准確地授權以及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立委託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在處理授權代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
2、雖然兩種授權許可權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代理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4、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系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