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別代理許可權范圍
法律分析: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B. 特別代理有什麼許可權
代理許可權有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種。
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代為起訴、應訴;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申請執行;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2.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反訴;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閱委託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
C. 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
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根據代理人授權許可權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權代理兩類。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根據此規定,民事訴訟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記明。
【法律依據】:根據《律師法》的規定
D. 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的許可權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因此,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除「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這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如果委託人希望對前述6項權利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的范圍作出限定,則其應當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寫明委託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否則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便視為包括前述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代為收集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