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前招標代理機構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一)社會中介組織不「中」
主要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過程中喪失自己社會中介組織的地位,在招標代理過程中能給招投標交易雙方提供專業、合法地服務,遇到有「特殊意圖」的招標人,就無原則地遷就和迎合業主的要求,不顧公平、公開、公正地市場競爭環境,損害投標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有些招標代理機構為謀取非法暴利,利用招投標過程中交易雙方掌握的信息不對稱,與部分投標人聯合起來圍標串標,損害招標人的合法權益,完全喪失了獨立性和公正性。
(二)專業化組織不「專」
招標代理制的產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投標專業化、市場細化分工的產物。為招標人提供合法的、有價值的專業咨詢服務,是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宗旨和價值所在。但現狀是:一些招標代理人員的服務只在於「跑腿」,忽略了招標代理的咨詢服務屬性。部分代理人員根本不懂建設工程的基本知識,甚至招標程序都不熟悉,代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常識性錯誤,編制招標文件或按《範本》一抄了之,或存在明顯瑕疵和漏洞,降低了行業整體形象。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由於招標文件編制存在缺陷或錯誤而導致招標投標過程不順利的現象,或發生歧義,或產生投訴,甚至導致招標失敗。
(三)招標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混亂
一些代理機構在申報資質時弄虛作假,承攬業務後靠臨時班子幹活,活散人走,代理業務後續服務無保障;一些代理機構到處設分支機構,只為「放羊」收費,缺乏應有的管理;一些代理機構有多項資質,但不以此為業,出借資格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代理業務。如此疏於內部管理,甚至違法違規經營,必然造成招標質量低劣,致使投訴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貳』 招投標是怎麼樣賺錢的
招標代理公司,又稱招標代理機構,是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由於工作關系,與投標公司有一定的接觸,有基本的了解。它主要分為兩類:
第一類收入是合法且合規的。根據招標代理業務的性質和金額,收取代理費和采購文件銷售收入。原規定:國家計委曾在文件中規定了招標代理費的收費標准,招標代理服務費採用差額固定費率累進收費方式。收費標准可在文件中規定(見下圖),波動幅度不超過20%。具體收費金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託人在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
第二種收入是黑匣子收入。這種收入不在桌面上。這是非法收入。堅決打擊在投標中串通投標人向投標人收取附加費的行為,對投標市場影響較大,社會影響惡劣。
拓展資料;
投標概述1、招標是促進基本建設領域競爭的一種綜合經濟責任制形式。一般有幾個建設單位參與項目投標,以最佳的方式選擇投標單位(建設單位)。工期短、造價低、質量好、信譽好的誰來承包工程任務。承包商將與業主簽訂合同,並以交鑰匙方式組織施工。我國招標承包制度的組織程序和工作環節主要包括:①編制招標文件。招標申請獲批後,建設單位需要編制招標文件,主要包括:項目綜合說明(項目范圍、項目、工期、質量水平和技術要求等)、施工圖及說明、實物工程量清單、材料供應方式、工程價格結算方式、工程材料的特殊要求、現場勘察日期等。 ②確定基價。
2、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和現場實際情況,組織專業人員計算工程總造價和單項造價,報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底價一經確定,應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如部分投標單位不掌握、不熟悉編制標底價業務,可由設計單位與建設銀行協助編制標底標價,或由設計部門與建設銀行共同組成標書。咨詢組承擔為投標單位編制標底價業務。投標底價不得高於項目批準的總投資。 ③進行招投標。一般分為招標、提交投標函、開標、評標、中標等幾個步驟。 ④ 簽訂工程合同。投標人應當按照中標書載明的內容與招標人簽訂一次性合同。合同簽訂後,由有關方面監督執行。合同可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並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也可以由建設主管部門、建設銀行等單位實施。
希望能夠給到你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