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爭取到一個新品牌的代理權
得到他們的總部電話,或是中國總代理的電話,再進一部商談要什麼條件
1:做過類似的招商代理。如果有客戶願意做我們品牌代理的東西,一般會邀請來公司參觀。並且提供公司的合法運營的證據。如果有產品,那麼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帶去參觀的工廠或參觀我們的倉庫,證明有生產產品或有提供產品的能力。
2:要做代理首先要看做什麼代理,是做這個城市的1級代理還是這個城市的區域代理抑或做網路代理。一般來言實體店代理費用相當高,而且代理級別越高,不但代理費高而且要完成的年度指標也非常高,當然,如果他產品不是很熱門,你可以以這個為條件去壓價。網路代理就顯得相當便宜,可以自己進貨,也可以讓他們給你代發貨。但是你月出售的數據量決定你拿貨的價格。而且這價格相對於小本買賣差價之間還是很高的。
3:在你和人家談代理之前,別搞的像個什麼都不懂的外行人,那樣容易吃虧。首先你要了解這個行業的進貨價格,包括和他同類產品的價格,價格來源你可以先打電話問(不要問自己想代理的那家就可以)根據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和他們對外的代理價格來評斷 你需要代理那家產品的代理價格(主要是讓自己談代理費的時候有籌碼),再者你不是做服裝么,那麼你就要對服裝的面料 和流行款色最相對應的了解,到時候和他們談代理價格的時候也是一個不錯的籌碼。
4:不同的代理級別 ,在人家出新品的時候,你的代理級別越高,你拿新貨品速度越快,特別是季節性消耗品,譬如服裝。這也是廠家保護大代理的方式。所以了解你能拿哪些貨物拿貨速度怎麼樣也是必談的。
接下來就是談他們為你提供的服務有哪些了,開實體店基本上包括 包括 的產品培訓 和實體店的裝修 ,你是做過網路店的 ,網路店我就不說了。注意:實體店發貨的錢要談好了誰付(這費用很高的) ,過時產品有什麼處理方式等等。你要做這個行業注意點肯定比我知道的多。
5:接下來就是簽合同。記住,合同一定要看3倍以上。
6:人家很高興你能代理人家的東西。別把自己當成個乞討的,記住你是他們的客戶,你是上帝。
具體怎麼去做。其實沒做過的人都覺得無從下手
7:最菜鳥的方式就是,你打電話去問 ,直接找他們的渠道部門。談代理就可以了。一般他們會跟你說代理的流程。
② 如何拿到國際貿易的獨家代理權
是否答應客戶要求獲得獨家代理權,這更多的是一個業務考慮的問題。法律上而言,授予客戶獨家代理權或者一般代理權都是可以的。因此,是否答應得由貴司根據自己的業務以及對獨家代理利弊的分析而定。 授予對方獨家代理,意味兩點最核心的:一是貴司不能再與該地區的其他進口商訂立代理協議,且一般的做法是即使貴司自己開發的客戶,也需要向對方支付代理費。二是貴司出口到該地區的貨物都需要通過該獨家代理商進行。 在是否授予對方獨家代理的情況下,貴司需要考慮如下問題:第一,該客戶的進口量有多大?如果占貴司出口該地區的量不是絕對性的大,則可以考慮不授予。第二,該客戶對該地區該商品進口市場的控制能力控制如何?控制差的顯然不能成為獨家代理商,畢竟貴司今後一段時期內在該地區的促銷工作都寄託在該客戶身上了。第三,貴司對該客戶的信賴程度如何?代理權的授予都是基於雙方的信賴關系。獨家代理的信賴程度就更高於一般的普通代理。並且,今後在處理該地區的銷售事宜、促銷、商標等等,均需要依賴該客戶。 和客戶訂立獨家代理協議時,應當注意到如下幾個核心問題。第一,授予代理權的期限。原則上期限不能一次性太長,這樣可以便於調整,不至於發生問題無法終止協議。第二。代理權的區域。代理權的區域要明晰,這涉及到競爭范圍。第三,對客戶的考核指標,也就是客戶作為獨家代理商應當完成的最低銷售量(額)。完不成的處理方式。第四,貴司在該地區可否自行開發業務?如有該地區的客戶自己找上貴司,是否需要付代理商代理費?第五,代理費的確定標准和支付方式。第六,何種情況下,貴司可以提前解除獨家代理協議?等。 總之,獨家代理協議的訂立,是一個非常有技巧的問題,貴司需要根據貴司的業務需要,根據對方國家的法律、我國的法律來確定。並且,由於獨家代理協議是一個較長期的、需要持續履行的協議,因此越細致越好。至於很多網站登載的獨家代理協議,可以參考,但是不能照搬,因為這些協議只是規定獨家代理的一些基本問題,欠缺全面性,更為重要的是,該些協議的針對性不強,不能個性化地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因此,建議您就此咨詢有經驗的從事國際貿易律師或者咨詢人員。 ■用戶評論:■不要輕易給客戶獨家代理權利 如果你給了客戶獨家代理權利,你會發現你會處於不利局面,如果萬一客戶哪天突然和你翻臉,你就一下子失去了整個印度市場。另外,你給了客戶獨家代理權利,你就失去開發新客戶的機會。所以我建議不要輕易給客戶獨家代理權利。 比較特殊的問題■獨家代理引發的思考 獨家代理是一個關繫到每家公司海外業務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獨家代理的選擇一定要慎重,如果選擇不好的話就會使公司在該地區的業務很被動。國內一家知名的家電集團在中東地區就因獨家代理的問題而無法有效的開拓市場,喪失了在該地區的市場份額。當初該集團在選擇這個地區的獨家代理時就是因為沒有很好的進行考察,而是感動予該代理商一次次的電話和三番五次到中國企求獨家代理的執著而與之簽定了長期的獨家代理協定。結果在多年以後,該集團發現當初選擇的獨家代理尚並沒有做獨家代理的實力也沒有認真開拓市場的願望。這時該集團想收回獨家代理權時,獨家代理卻提出以1000多萬美元為撤消獨家代理權的條件。但談判失敗,至今獨家代理的問題仍沒有很好的解決。 通過這個例子我想各位一定對獨家代理的問題會有更加謹慎的考慮。現在我們加入了WTO,外國公司蜂擁的進入中國,而我們如何應對這種殘酷而又現實的問題呢?所以我們不僅要在國內與這些實力雄厚的公司競爭,更要走出去在成熟的國際環境中與它們競爭,並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 我公司是一家特種汽車製造商,現在要在中東合資建工廠。在此期間我們也遇到了獨家代理的問題。中東的商人有很多想做我們的獨家代理,但又不原承諾的太多。所以通過這些事情,我們針對這一問題正在找尋合適的解決方案,但都不成熟。其中有一個想法就是如果要在當地辦公司或建廠的話,不妨可以和獨家代理的候選人商談,讓它們出資金作為合資企業的股份來確定獨家代理。這樣一方面可以排除一些實力不夠資格的候選人,另外也可以很好的對其進行控制和管理。但他們的出資比例不應太大。代理協議的期限也要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 既然是獨家代理商, 那麼他拿貨的價格當然是批發價。可以劃定一個表格,當銷售量達到一定數量時,給予一定的折扣。 因為是獨家代理商,那麼就必須給予技術上的絕對支持,需要派專人對對方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注意分寸,一般的商品知識就可以了。太專業的技術還是留在自己手上吧。 特別注意:如果是專利產品請先到印度申請專利保護。同時要給予代理商銷售權的許可。 ■印度客戶根據我的經驗,幾乎所有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南亞客戶都會提出這種要求,請一定慎重考慮。■獨家代理的優惠!各位前輩: 我有一個客戶想獨家代理我公司的產品,他想知道我們能給予什麼樣的優惠條件。我想請教你們一下,一般獨家代理商我們能給予什麼樣的優惠: 比如說價格、服務、廣告支持等等。請不吝賜教!謝謝! ■我的看法 在簽訂協議時,是否還應考慮到以下問題: 1獨家代理商對我方產品的推廣力度? 2我方產品在期所有產品中所佔的比重以及所處的地位。 如果我方產品在其公司銷售中屬於附屬產品則完全沒有必要給予獨家代理。 3獨家代理商在目標市場可以提供的各項售後服務 4所提供的服務的質量與我方所提供的服務質理是否相同 *比較特殊的問題:現在很多公司都採取全球采購,如果一家公司在中國向貴司采購商品,再配送到印度分公司使用,是否侵害了獨家代理商的利益?? 這個問題最好事先明確,否則象我一樣發生問題後再協商,真的很麻煩。■獨家代理 專家說的很全面,我司的經驗是:如果企業不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進行海外市場調研和拓展,而又不想放棄該市場的其他潛在份額時,可以與對方簽定一個短期的獨家代理協議,而協議的內容則取決於雙方公司的實力.
③ 爭取代理權的技巧
先拿到代理權!不知道怎麼拿??各公司或廠家的規定都不同。如果是好的牌子。一般要求交為數不少的保證金還要你有辦公地點和人才。然後他們會根據你作出的市場推廣計劃選擇合適的人選。有些是剛推出新產品。那麼也許你只有一個人。但你有很好的思路去推廣或人脈。都能很輕易的拿到代理權。記住了。關於代理產品的回扣或返利都要仔細和對方討價。爭取最大利益。
拿到代理就要開始招兵買馬。不過首先你要調查一些基本情況。比如。該產品適銷對象。消費人群及其特點等等。一般總公司或廠家都會有這樣一份報告。或者有一些資料知道你去做。當你明白要賣給誰怎麼賣。那麼就開始去做吧。當然。總的指導帶有一定意義。但具體推廣你還要根據你所在地的情況有所變通。
理論上。批發好過零售。但有時候零售未必不是好辦法。這是同一個道理。有一天你推廣中遇到什麼程度的困難再具體磋商吧。大體情況就是這樣而已/
④ 如何拿到一個品牌的代理權
首先要分清楚代理和經銷的概念區別。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
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託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代理商代理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代理與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為一談。
經銷商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⑤ 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法律分析: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⑥ 代理需要哪些條件
代理需要哪些條件
代理需要哪些條件,現在很多人都是想著自己去代理一些品牌的,而且對於一些好的品牌,很多商家都會爭奪產品的代理權,品牌代理權有一定的條件,下面看看代理需要哪些條件及相關資料。
代理需要的條件包括代理的行為本身不是必須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經過被代理人的書面委託以及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代理需要的條件如下:
1、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經過被代理人的書面委託。
3、代理的行為本身不是必須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需要的`條件包括有: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經過被代理人的書面委託;代理的行為本身不是必須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等。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代理人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做代理需要的條件如下: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擁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具備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
2、從事商旅行業者優先,有銷售渠道者優先,代理商了解當地的市場,在當地擁有豐富的人脈和資源,具備一定的公關能力、策劃能力、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
3、能誠信地為客戶提供服務者優先,代理商具有較強的品牌意識,能夠認同並接受所代理品牌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遵守總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願意服從總部的統一管理,且能時刻維護品牌的聲譽;
4、有經營場地者優先,投資者在當地擁有合適的經營場所,店鋪的位置好,周邊人流量集中。
5、啟動資金要求投資者具備一定的財務能力,其資金足以滿足投資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代理需要什麼條件?
廠商之所以要招收代理商,是為了拓寬自己的銷售渠道,讓銷售業績能夠得到增長。但是如果盲目招收代理商,就很有可能找到一些並不具備足夠經營能力的人,導致貨品賣不出去。所以每個廠商在招募代理時,都會提出一定的條件。
不同的廠商,所設立的加盟條件的具體內容肯定是不一樣的,大體上來說,有這么幾點是不可缺少的:
1、代理者對於本廠商的經營模式、理念、規章制度是認可的,且願意去遵循;
2、代理者有合法的經營手續、營業執照等證書;
3、代理者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因為有些廠商是需要代理者先進購一定量的貨物,或是繳納一些定金的;
4、代理者有著合格的團隊協作精神,不會做出有損品牌聲譽的事情;
5、代理者對於當地市場該產品的行情有著一定的了解,具備了經營管理、銷售能力,對於廠商在當地的宣傳推廣銷售能起到不小的用處。
怎麼選擇一個合適的廠商?
廠商為了提高/增加自己的效益會對代理者進行篩選,希望能挑選出條件合適的。同樣,代理者也會從自身的經營出發,選擇更可靠的代理廠商。
一般來說,代理者應該挑選的廠商是這樣的:不是那種很大的公司,因為大品牌產品的市場已經穩定了,收銀空間較小;是正規企業生產的,了相關部門認證的產品,這樣才能提高/增加長期的經營;產品的獨特性要強,門檻不能太低。過於大眾化的產品,容易被跟風仿造,假冒偽劣品太多,合格品的利益就會受到很嚴重的侵害;盡量不做二手、三手的代理商。
代理需要什麼條件? 當創業者選擇做某個廠商的代理時,需要達到的,就是該廠商所規定的一些條件,大致的內容,本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當然,代理者在選擇廠商時,也要帶著一些條件作為參考,這樣才能提高/增加自己可以從中賺取到經營。
⑦ 談代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代理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1、發貨問題
買家拍下了,您去下單了,可什麼時候才能給您發貨呢?發貨時間賣家最不好把握,對於店鋪的發貨速度絕對有所影響。尋找代理之前最好問清楚所有可能會影響您店鋪運營的問題。
2、庫存問題
代理不只招您一個,頁面庫存有上千件,可有時您有訂單的時候他斷貨了,要注意關注熱賣產品的倉庫數量。
3、圖片問題
搜一下同一品牌的產品,清一色的同一張圖,做不出自己的特點。建議要學會圖片處理軟體,對主圖進一步加工處理
4、商品詳情
新手賣家一般拿到數據包之後就直接上傳,裡面的商品詳情甚至自己看都沒看過,建議合理安排上架時間及數量對詳情頁做相關調整。
5、質量問題
這個自己看不到摸不著,發貨時質量不好把握 。如有買家遇到質量問題建議一定要拍照核實,然後再到代理那裡個核實說明。還沒成為代理之前可以先自己買幾件來試下。我就是這樣子做,自己先買了五條內褲一件背心回來,包裝,質量等都不錯,然後才去申請做代理。不然如果賣給了自己的朋友同學等,質量不好拿不出手,賣給其他買家更是沒有回頭客,甚至引來差評。
6、價格問題
同樣的產品,那麼多家在賣,難免會有殺價。建議取同產品的平均值,沒必要太高或太低。把寶貝標題優化好,排前才是硬道理,因為您不只在跟同代理競爭,而且是跟整個淘寶賣相同產品的賣家在競爭。
⑧ 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履行哪些義務有哪些限制
代理人依其代理身份的產生不同,分為三種: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身份直接由法律規定;指定代理人,其代理身份由法院判決指定或有關機關依法指定;委託代理人,其代理身份來自本人的授權。代理人,還可根據其代理權來源的不同,分為本代理人和復代理人。本代理人,其代理權直接來源於本人的授權;復代理人,其代理權不是直接來源於本人的授予,而是代理人基於其復任權而授予。
代理人負有的義務和限制:
(1)代理人勤勉工作並為本人利益計算的義務。代理制度的設計是為本人通過代理人的行為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許可權時不是為自己利益計算,而是為本人的利益計算,應考慮如何實現本人的最大利益。代理人在代理中,必須勤勉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並應遵從本人的指示。
(2)代理人自己處理委託事務。代理人應當自己處理委託事務,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義務。
(3)代理人的報告義務。代理人負有報告義務,在本人要求報告或代理人認為必要時,代理人應將處理委託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向本人報告。
(4)代理人的保密義務。無論法定代理、指定代理還是委託代理,代理人均負有為本人保密的義務。在代理關系的有效期間或終止後,代理人均不得將在代理過程中所了解到的本人的秘密,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用來同本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5)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由法律規定的,一般都屬於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特殊限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則取決於委託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託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委託人進行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⑨ 民法總論中,代理權行使的限制是什麼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應當遵循一些基本規則:
1、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許可權。
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變更代理許可權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代理行為應當合法。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轉托他人代理。
無論何種性質的代理,代理人都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
4、行使代理權須盡到職責要求。
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應誠實守信,在處理代理事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或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進行。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不得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則,將與他人一起向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9)爭奪代理權要考慮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關於代理權濫用的含義,王澤鑒教授認為,「代理權濫用指代理人未注意其基於內部關系所生代理權范圍的界限。其應區別的是代理權的外部關系與存在於本人及代理人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權涉及外部關繫上的「法律上的能為;法律上的得為則來自內部關系」。
的確,在意定代理的情況下,根據拉班德所提出的「抽象性原則」,代理權的范圍所涵蓋之「可為獨立於其內部關系之義務拘束的「應為」。代理權與其基礎關系的相互獨立,使「應為」和「可為」的區分成為可能。
⑩ 行使客觀必須的代理權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1、代理范圍要明確 、代理性質是獨家代理,還是總代理、代理的權利和義務要明確/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麼,濫用代理權的標准應該如何認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構成濫用代理權: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二)沒有代理權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權不當,損害了被代理人的權益。
3.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繼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代理權的,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權期限已到,是由於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職,沒有及時向外部表明作為內部關系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的,由此而產生的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仍繼續使用代理權的情況,責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擔。
代理人沒有被授予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這其中有兩種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無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二是代理人由於被代理人的某些行為,例如將授權委託書放在代理人處,而實際上並沒有授予代理權的意圖等,而誤認為自己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即通常所說的表見代理。對於第一種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時,可行使撤回權,即撤回與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則對於雙方只需恢復原狀。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權,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絕行使追認權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擬制的追認權,從而確定相應法律後果的最終承擔者。
4.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與自己為法律行為,即自己代理,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同樣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而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該如何處置呢?可以借鑒外國有關親權的規定,限制甚至剝奪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另外進行指定,從而變法定代理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應由代理人進行賠償。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於被代理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及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指定代理人應負濫用代理權的一切後果。
而作為指定機關的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不應負責任。但如果是由於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不當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有關機關或法院則應負有對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有一定的賠償責任,以作為對其失職的懲罰。
以上種種有關濫用代理權的表現情況及其濫用的法律後果,實則是對於處在失衡狀態的代理關系的一種糾正,力圖使圍繞著代理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趨向於穩定,從而維護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順暢,在最大極限上發揮代理制度的優越性。
1.0 合作范圍
1.1 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區域內作為甲方的代理商,銷售 (品牌)商務通信產品如下;
i) 授權代理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ii) 授權區域包括: (以下簡稱「指定區域」)。
1.2 以上指定區域非乙方專享的,甲方有權發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權下級的代理商。
2.0 銷售指標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後的首批定貨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給甲方)。其後在每季度的定貨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
2.2 本協議自簽字後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終止,經考核可轉為一級代理商。
3.0 合作原則及規定
3.1 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商,應在指定區域內積極銷售甲方的產品,發展潛在客戶和擴大市場佔有率。在銷售代理產品的范圍內,應以甲方的產品為主。
3.2 乙方在進行銷售工作時,不應低價競爭,不可越區銷售,不可蓄意詆毀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用戶終止采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4.0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應以公平合理的統一價格向乙方供應質量合格的產品,提供產品銷售資料和市場信息,籌劃產品的宣傳廣告、產品演示和市場推廣等。
4.2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商務和工程技術培訓和支持,並與代理商一起組建全國性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甲方作為華北,西北區總代,在所管區域內不對最終用戶銷售。
4.3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庫存量、產品流向、銷售定單和其下級代理商的明細/銷售網點等,以供甲方審查備案,同時甲方向乙方銷售情況和庫存。
4.4 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務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可將其泄露給第三方。
4.5 甲乙雙方將按約定的銷售指標,在每季度考核進度和表現。如不能達標時,甲方可提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取銷個別或全部指定區域的代理權直至終止本協議。
5.0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應在指定區域內須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可以跨區竄貨和/或低價傾銷,如有跨區銷售,須與所管區域總代協商聯系進貨。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區域外與其他代理商競爭客戶。對於 (品牌)內部客戶和其關聯企業和甲方的主要客戶,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協議的產品與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換機競爭業務。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給予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參於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的產品宣傳和召開演示會。
5.4 為了保障用戶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應從甲方直接采購所有產品和相關配套設備/軟體,以保證產品的技術質量和正常使用。未經甲方批准,不可從第三方進行采購。
5.5 乙方應配合甲方建立全國市場信息網,及時提供准確的市場和競爭對手的信息給甲方,在商務活動中積極配合甲方推廣和銷售飛利浦通信產品及服務。
6.0 銷售行為規定
6.1 產品價格
6.1.1 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價格規定,詳細價格請參見附件一。
6.1.2 (品牌)將在每年初復議價格規定,甲方將按照 (品牌)的最新價格規定以書面通知乙方。對於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於調整。
6.2 定貨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購單的形式發給甲方。每個采購單必須列明數量、產品類型和交貨時間。采購單可能還會附有關於采購、運輸的其他條款以及其他事先書面約定的條件。
6.3 付款條件
6.3.1 乙方應在采購單確認後的三(3)天內把總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匯到甲方指定帳戶,並將匯款單傳真給甲方,餘下百分之七十(70%)的餘款應在發貨前一次付請,甲方在收到全額貨款後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定金和餘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6.4 交貨期
6.4.1 甲方應在收到合同定金後的三十(30)天內安排發貨,如對交貨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貨物丟失和損壞的情況,將由甲方負責。
6.5 保質和售後服務
6.5.1 甲方對售出產品提供十五個月(15)的保質期,從貨物發出當天始算。在保質期內,如產品在正常工作下發生故障,甲方將免費對產品提供維修服務,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如由於人為或者是操作不當或自然損耗/災害而產生的故障,乙方須負責全部的維修費用,並支付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運輸費用。
6.5.2 如由於產品的設計和/或製造缺陷和/或軟體瑕疵而發生的產品故障,甲方將負責免費維修,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
6.5.3 在保質外,甲方將收取不高於產品代理價格百分之二十(20%)的維修費用和相關的運輸費用等,維修後的硬體將享有六(6)個月的保質期。
6.5.4 乙方須把需要維修的板子集中並按保質期分類,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將在收到板子後檢查損壞情況,在三十天(30)天內完成維修並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七(7)天內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費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權不於退還有關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30)天內尚不能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甲方有權自行對送修的板子作出處理,以補償甲方的維修費用和相關支出等。
6.5.5 對於不能修復的板子,甲方將通知乙方徵求處理意見,如乙方未能在通知發出後的三十天(30)內作出回復,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不能修復的板子,乙方無權追究。
6.5.6 乙方需為用戶提供良好的銷售和技術服務,培訓足夠的合格工程人員提供現場的產品安裝和維修服務,並貯備足量的備品備件以滿足客戶的維修和更換需要。
6.6 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6.6.1 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6.6.2 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6.6.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並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竄貨賠償金將以竄貨價款的100%作為罰金,以代理價計算,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貨源沖擊時,有權根據甲方的規定從竄貨方獲得同等的賠償。
6.6.5 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和其他有效證明,並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
6.6.6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價格體系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範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6.7 如遇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並追究其經濟責任。
7.0 商標使用
未經飛利浦的書面批准,乙方無權使用飛利浦的商標和/或文字標志。
8.0 保密責任
8.1 出於本協議的目的,乙方僅擁有為實施合作而參閱甲方提供的保密資料的權利。
8.2 乙方承諾不會將該等保密資料用於非本協議之目的,不會使用、披露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並且不會向其乙方員工泄露任何屬於甲方的保密資料,除非該等員工有必要為工作的緣故而掌握該等保密資料。
8.3 乙方將對由於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資料的員工簽署與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協議書,並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該等保密資料,以免使之為非雙方確定的合作內容下允許了解及掌握保密資料的員工所使用或為公眾掌握及了解。
8.4 本協議下甲方將保密資料交由乙方,並非意味著甲方授予乙方任何專利或版權的權利,或意味著乙方對該等保密資料擁有任何其它權利。
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雙方代理關系結束之日起三(3)年內持續有效。
8.6 如果本協議終止,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十(10)天內歸還除了為銷售現存甲方產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務文件、目錄、廣告材料、技術資料及樣品等所有材料。乙方並應向甲方提供與甲方有關的客戶詳細名單及相應報告,以便保證向客戶提供持續性的服務,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義進行商務活動。
8.7 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將無條件保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9.0 生效及協議的解除
9.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或文字協議。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協議中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停止該行為。如違約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後十五(15)天內仍未改正,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提前三(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如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產或已收到破產令,或進行整頓;
9.5 乙方的股東方或控制方發生變更或乙方的業務被轉讓給其他方。
9.6 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延遲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任何一方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十(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同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採取相應措施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失部分違約方應負責賠償。在事件發生後九十(90)天內事件仍未消除的,雙方可書面協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政府行動、戰爭等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發事件。
10.0 爭議解決
如雙方對本協議有爭議或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1.0 通知地址
本協議首部所註明的地址,電話,傳真如有變更,任何一方應及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所導致的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12.0 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響合同剩餘部分條款的效力。
13.0 協議的標題
本協議的標題僅起標識作用,不應影響本協議或任何部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