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律師一般代理的范圍
法律分析:一般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適用范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② 律師事務所經營范圍是什麼
律師事務所經營范圍:
1、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2、接受外國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3、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辦理金融、保險、財產轉讓、租賃、抵押、工商登記、商標注冊、納稅、專利申請、股權轉讓等有關經濟、技術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
4、接受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與調解、訴訟和仲裁活動;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7、解答經濟、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詢問;
8、接受委託、為有關業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9、代寫訴狀、仲裁申請書;草擬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書;代辦律師聲明;
10、辦理當事人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以上內容參考:
廣東省人民政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