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為什麼不得委託代理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通過招投標取得的,要公正公平,不得委託代理。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之後,又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承包商乙,並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
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
㈡ 建設工程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1)不得委託代理:承包活動不得委託代理(禁止全部轉包、禁止全部肢解轉包),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另外,結婚不可代理
(2)須取得法定資格: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場所、資金、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專業力量、評標的專家庫),其資格有國務院或省建設行政主管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㈢ 二級建造師 不得委託代理的建設活動有哪些
您好:《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託代理。《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㈣ 與建設工程建設活動密切相關的代理有哪些
一般為招標代理,細分可分為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葯品招標代理機構、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等六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