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越權代理
法律分析: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實施代理超出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而實施的代理行為。越權代理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的,代理行為有效。未經追認該代理行為一般情況下屬於無效行為,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貳』 越權代理的合同是否具有民事效力
越權代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越權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范圍,超越了的這部分對被代理人的行為是否發生效力需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認,此時,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叄』 怎樣屬於越權代理
法律分析: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范圍。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許可權。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許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肆』 無權代理三種情形是什麼
無權代理的三種情形如下: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並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伍』 越權代理
法律分析: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陸』 越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法律分析:1、越權代理是指行為人雖具有某種代理權,但其超出代理許可權而從事代理活動,就其越權代理的事項而言,屬於無權代理。
2、表見代理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