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一個個人保險工作室需要哪些手續
1.辦營業執照,首先去工商局要表,回後添寫,主要是取名子,如預備好即可免跑一次。
2.你必需選定經營內容,如你說的信息咨詢即可。
3.拿到營業執照後去稅務局登記,購發票。
4.如你用下崗證辦的營業執照,可免稅,一般稅計5%。
工作室不涉及盜號並能保證你的工作室不經營網吧等需要特別批準的經營項目就不犯法。必須去工商局登記,否則非法經營要罰的,登記為服務行業類就行了,沒有太具體的分類。
第一,注冊工作室需要那些手續:需要辦理的手續是:核准名稱申請登記辦理稅務。先自己想好幾個名字(工商部門叫商號、字型大小),一個主要要用的,其它的是預備那個主要的有人使用後備用的。
去工商部門查詢核准(一般20元錢),不用排隊的話,不用20分鍾就行了。得到核準的商號後,持核准通知書和辦公場所的租賃協議或合同(自有的話,復印產權證和同時持原證。)直接去當地工商局就辦理登記就行了。
第二,對個人用戶需要那些要求:比如:工作室的地點,大小等等對於適合辦公的地方的話,大小沒有限制(當然不能小到無立足之地)。
至於地點,一般來說工商部門不批准在居民樓裡面的開的。因為,你申請登記後,基層工商所工作人員會上門核實場地情況的。你搞得定的話,在居民樓也沒有大問題。
② 保險代理公司怎麼注冊
保險代理公司注冊時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經營的區域不同注冊資本不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等,准備材料以後向保監局提出申請。
保險代理公司在注冊時還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比如《公司法》、《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等,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經過中國保監會的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保險代理公司具有的特點包括組織機構健全、專業技術人才集中、經營管理專業化、規范化程度高、節省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等。保險代理公司承擔各種經濟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
保險代理公司可以開展的業務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
③ 注冊保險代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保險代理公司條件:
1、發起人信譽良好,無重大違規表現;
2、注冊資本最低為5000萬,必須為實繳資本;
3、有公司章程
4、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5、與經營的業務有固定的場所;
6、具備完整的內部管理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④ 如何成立一家保險代理公司
成立一家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需要 1、工商注冊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2、股東符合相關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3、注冊資本要求: 全國性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區域性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且需要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資金託管; 4、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5、股東接受審查,符合相關要求。 6、需要注意,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另行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7、上述都准備好後,向注冊地銀保監局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資格,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高管任職申請書、住所證明、內控制度、商業可行性報告、符合監管要求的業務與財務信息管理系統等等材料。 8、銀保監局會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還要進行現場談話,都通過後,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登報公告後,方可開展業務。 保險代理公司不是那麼好成立的。需要有注冊資本要求,現在國家對這塊的監管很嚴。⑤ 開保險代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第六條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⑥ 准備成立一個個人保險工作室,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對於有些人來說,他們想要成立一個個人的保險工作室,這個時候他們不知道需要辦理一些什麼相關的手續。其實對於這樣的一些人來說,如果他們有相關的保險從事經驗的話,辦理起來還是比較的簡單的,因為他們如果是保險代理人的話,就能夠去通過這樣的一些手續來到達自己去辦理這樣的一個保險工作室的目的。
所以成立個人的工作室的話,也會為他的工作提供一個方便。如果自身是具有這樣的一種資格和能力的事,自己可以去嘗試這樣的一個個人的保險工作室的。因為對於這樣的一個工作室來說,的確是能夠幫助他們在自己的事業上面得到穩定的發展,而且這樣的一些保險代理人,他們的確就有資格去向一些工商的管理地方去申請這樣的一個個人工作室的開展,而且能夠領取自己的營業執照。
⑦ 保險代理公司怎麼開 這5個必備條件不能少
保險代理公司,屬於專業保險代理人。想要開一家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公司,應該怎麼開呢?開保險代理公司,需要哪些條件?下面這5個必備條件不能少,不妨跟著我一起去詳細了解一下。
保險代理公司怎麼開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代理公司開設除了普通工商登記一類手續外,還需要經保監會審批,然後才能找保險公司去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目前保險銷售主要渠道就是代理,包括個人代理和機構代理。大家常見的保險推銷員都是個人代理,機構代理則有專營的保險代理公司和兼營的代理機構如銀行。
保險代理公司專業代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在公司的資本中,個人資本總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每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個人資本總和的50%;
2、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3、擁有至少三十名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代理人員;
4、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5、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以上便是關於開設保險代理公司的5個必備條件,開保險代理公司,一樣是要中國保監會的批准,也得獲得經營許可證,辦工商登記手續、營業執照等等,才可以開展有關保險代理的業務活動。大家清楚了嗎。
⑧ 建一個個人保險工作室需要哪些手續
保險工作室是可以通過工商注冊的,需要去保監報備,注冊保險工作室只能以個體戶的形式,如果要注冊公司,是不允許帶有任何保險或投資字眼的,只能注冊一個不相關的職業。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
就像你所在的保險公司營業部一樣、對於保險理財、養老險、張家口買保險找張家口百年人壽楊建萍、可能是兩到十幾人的小工作室、博強保險工作室、40合同糾紛暫無律師解答、同時也希望能影響更多的同業來做這個有意義的事情、剛辦的個人工作室、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總之一句話,欣鼎工作室保險理財你好。
⑨ 如何開辦代理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麼資質的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2001年11月16日頒布】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託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佔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託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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