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訴訟代理費具體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1、訴訟代理費一般指委託人委託律師而支出的費用;
2、訴訟費又稱案件受理費,指原告提起訴訟而向法院預交的費用,待案件勝訴後,此筆費用由被告承擔;
因此,訴訟代理費和訴訟費不是一個概念,訴訟代理費不包括訴訟費。
⑵ 律師代理費都包括哪些內容
以雙方協商為主,參照當地的律師代理費收費標准。(提醒:各地區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律師費具有以下特點:
一、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二、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鑒定費等。
三、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以下是北京的律師收費標准:
一、刑事案件收費標准
(一)刑事案件收費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確定收費標准。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4000--30000元。
4.上述收費標准下浮不限。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准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准收取律師服務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
二、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准
(一)民事訴訟案件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准。
1.計件收費標准。
每件收費3000--10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准。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10%(最低收費3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 6%;
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
1000萬元以上, 2%。
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3.上述收費標准下浮不限。
(二)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與委託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三)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准收取律師服務費。
(四)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三、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收費標准
(一)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每個審判階段計件確定收費標准。
(二)計件收費標准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財產關系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案件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准執行。
四、計時收費標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時。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按照不高於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協商不成的,執行規定的收費標准:
(一)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於同類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於同類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民事案件,給予社會保險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風險代理案件、計時收費案件不適用前款規定。
⑶ 我國的法庭審判階段分為哪幾個步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審判程序的規定,法庭審判階段可以分為: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
1、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准備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4、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5、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3)審判階段的代理包括哪些服務內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章第二審審判程序
(1)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4)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5)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⑷ 代理記賬包含哪些服務內容
一、代理記帳的服務內容:
1 提供會計代理記帳、財務稅務咨詢、納稅申報、驗資、增資、審計、工商年檢、網上納稅申報等。
2 編制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稅金明細表);
3 稅務申報(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帶征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河道管理費);
4 根據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稅金明細表);
5 電算化登記明細分類證,登記總帳(包括:總帳、二級科目明細帳、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
6 及時傳遞財稅政策;對客戶在財政、公司注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口頭建議和咨詢。
二、代理記帳服務流程:
1 接受委託簽訂財務外包代理記帳合同,確定服務項目及費用。
2 接票:客戶將當月做帳票據送到注冊上海公司,新設立的未做過財務會計工作的客戶,開立會計帳戶,建立會計核算體系。
3 做帳:進行會計核算、帳務處理,稅款計算等。
4 報稅:外勤會計劃轉稅款,到國、地稅稅務所上門申報,網上稅務申報、個人所得稅申報等。
代理記賬一個月要多少錢
三、代理記帳所需材料:
1 現金單據(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員工工資、辦公費、房租費、通訊費、運輸費等);
2 銀行單據(提現、轉帳、貸記憑證、電匯、進帳單、借款單等);
3 發票(本月1日—31日開具的所有發票);
4 公司員工的月工資額,身份證號碼,性別,名字; 代理記帳收費標准 行業性質 行業類型 代理記帳收費 年檢收費
(價格可能會因為工作量有所有調整,有疑問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的工作人員。)
以上就是對廣州財務公司代理記賬一個月要多少錢的講解,希望對你有幫助。
⑸ 律師代理許可權有哪幾種
刑事公訴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針對三個不同階段,律師的許可權有所不同。在偵查階段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而這個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並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師能做的還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對於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到審查起訴階段後,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相關材料;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並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案件的辯護意見;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等。到審判階段時,辯護律師的許可權基本與審查起訴階段相同。不同的是,辯護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⑹ 什麼叫審判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一審判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民事審判中的基本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程序之一,它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和作出裁決等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民事訴訟案件都是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
一、審前准備的程序從第一審普通程序的一般構造來看,其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審理前的准備階段和庭審階段。審理前的准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審理前的准備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後,尚不能立即進入開庭審理階段,還必須經過一個庭前准備階段。充分作好審理前的准備工作,有利於當事人之間充分交換訴訟資料,有利於審判人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收集、調查必要的證據,使開庭審理順利進行,對及時、公正地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二、開庭審理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規定,開庭審理的程序主要由以下幾個階段構成:
(一)庭審准備和宣布開庭 庭審准備是開庭審理的最初階段,是銜接審理前准備與開庭審理的一個階段,庭審准備主要完成兩項工作:(1)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日期。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2)發布開庭審理公告。人民法院對於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群眾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然後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是指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的訴訟活動。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環節,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重要階段。通過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認證,為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客觀依據。 法庭辯論,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證據,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相互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三)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 法庭辯論終結,合議庭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後,法院必須公開宣告判決。判決的宣告有當庭公開宣判和擇日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三、審理的期限 按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⑺ 民事訴訟法中開庭審理分幾個階段,各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一)庭審准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 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是辯 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 裁判。
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應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確定案件的性質,認定案件的事實,分清 是非責任,正確地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後的處理。合議庭評議案件,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要 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書記員製作,經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歸檔備查,不得對外公開。評議結束後,應製作判決書,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2.宣告判決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在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並宣讀裁判。宣判後,10日內向有關人員發送判決書。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後,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宣告離婚判決時,應告知當事人在判決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7)審判階段的代理包括哪些服務內容擴展閱讀: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其次,有利於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第三,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對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開庭審理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第四,有利於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⑻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活動中發表的代理意見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沒有定式,各個案件不一樣,代理意見也不一樣。
通常有對事實認定方面、法律適用方面、對方主動觀點辯駁等等。
⑼ 法律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訴訟業務服務
各種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代理和仲裁代理(詳細參考網路訴訟業務詞條)。
非訴業務服務
(一)咨詢及文書服務
1、法律咨詢及代寫訴訟文書。代書包括: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訴 狀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包括委託書、遺囑等; .非法律事務文書。
2、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是指律師應當事人之委託,根據委託人所提供的事實材料,正確運用法律進行分析和闡述,對相關事實及行為提出的書面法律意見。
(二)專項法律服務
1.公司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企業的設立和解散的相關事務,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務,投資及項目開發、金融融資、公司證券業務、收購與兼並、企業的租賃、承包、託管、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等特別法律事務。
2、建築與房地產專項法律服務
包括創設公司階段中的計劃擬定、談判參與、報審文書准備、代為報批等事務;土地使用.權取得階段土地徵用、國有土地出讓、轉讓中的涉法事務;拆遷階段的文書處理、糾紛解決、文件報送等事務;工程建設階段中招投標文書的准.備、起草、審核及工程和設備合同履行的監督等事務;房地產經營階段中的銷售、出租、抵押融資等環節的事務;物業管理階段中的相關事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