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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2-18 17:20:26

1. 工程中標後法人撤銷授權委託人(經濟糾紛)可以嗎 授權委託人就沒有法律保護嗎

《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根據法律規定,中標以後,代理就結束了。

2. 下列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情形中,屬於委託代理終止的是( )。

正確答案為:D選項
答案解析:
本題考察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這三種代理終止的不同情形,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顯然,選項A、B、C屬於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情形,只有選項D屬於委託代理的終止情形。故選項D正確。參見考試用書2Z201032。

3. 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發現招標文件有重大錯誤、或發現招標原則出現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況,必須終止後重新招標;

2、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有變化調整,原招標項目需要調整相關招標采購內容或技術要求才能重新招標;

3、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難以維持經營,因此需要取消招標項目的;

4、招標人的經營方向改變或生產任務需要調整的;

5、由於重大設計變更,需要重新劃分招標項目標段的;

6、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時。

無論是哪一種情形,根據《招標投標法》相關處理辦法,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無正當理由的的給予警告,需要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賠償相關者的損失。

(3)建設工程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擴展閱讀:

《財政部修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准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製作的標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准。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後,對於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後自行處理;對於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並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於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製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4. 14.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終止的情形是()。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終止的情形是()。


A.被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B.代理事項難以完成

C.發生不可抗力

D.代理人辭去委託


【答案】D

5. 建設工程委託代理關系是指什麼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1)不得委託代理:承包活動不得委託代理(禁止全部轉包、禁止全部肢解轉包),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另外,結婚不可代理
(2)須取得法定資格: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場所、資金、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專業力量、評標的專家庫),其資格有國務院或省建設行政主管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6.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為什麼不得委託代理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通過招投標取得的,要公正公平,不得委託代理。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6)建設工程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擴展閱讀

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之後,又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承包商乙,並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

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中國禁止這種轉包行為。

7.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介紹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主要有哪些法律責任?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是指建造工程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進行編製成的代理文書。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的主要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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