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代理服務 > 律師代理怎麼起訴再審

律師代理怎麼起訴再審

發布時間:2023-02-17 00:10:21

Ⅰ 律師起訴流程

律師起訴流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
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Ⅱ 律師在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進行應訴答辯的庭前准備要點

民事訴訟法 對於我們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生活的社會上一旦出現了問題一般情況都是由民事訴訟法來進行解決。對於民事訴訟法有的時候也是要在法院當中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和判決這時候就需要 律師 了。那麼律師的民事 訴訟 代理 具體工作是什麼?
一、審查收案,具體步驟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對於法院已經受理的,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確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處理意見,並同委託人商定簽訂委託代理事宜。 對於當事人尚未起訴的,應審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即是否符合 民訴法 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可以考慮是否接受當事人委託;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可告知當事人緣由,並建議當事人通過其他非訴途徑解決糾紛。
2、了解案件是否為法院主管和 管轄 范圍。即案件是否屬於《民訴 證據 規定》中所確定的案由,且當事人准備起訴的法院是否有 管轄權 。 結合《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處理意見為:
(1)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對工商部門吊銷執照的處罰不服的,應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軍轉幹部落實政策的。
(3)對 合同糾紛 ,雙方當事人已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對判決、裁定已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按 申訴 處理。
(5)對於 勞動爭議 引起的糾紛,告知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審查委託人的訴訟請求、證據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於法有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4、審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或喪失勝訴權等情形。如有此類情況,則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並建議當事人暫緩起訴或不起訴。從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來看,這類情形主要有:
(1)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告知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
(2)當事人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並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建議當事人不要起訴;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告知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對於委託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 法規 、社會公德的,應拒絕接受委託。
二、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告知可能的訴訟風險。 表現在:
1、經過案件初步審查後,認為可以受案的,應與當事人訂立 委託合同 ,以確認委託關系。
2、要求當事人簽署 授權委託書 ,以確定代理許可權。 授權委託書應當一式三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委託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師事務所保留一份。 在授權委託書簽署後,如果當事人所賦代理許可權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3、告知當事人可能的訴訟風險,如訴訟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風險,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或無足夠財產提供執行等執行風險。
三、准備起訴或應訴 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入了解,並開展相應的調查活動。主要事項有:
1、與委託人交談,並仔細聽取委託人對案情的敘述。同時製作談話筆錄,記錄重點,並請委託人確認無誤後簽字。
2、到法院查閱案件相關材料。如原告的 起訴狀 、被告的 答辯狀 、雙方的舉證材料及證據清單,法院調查或鑒定而來的證據。當然,律師在閱卷時應注意一下幾點:
(1)用心注意圍繞訴訟請求、訴訟主張的證據事實,發現案件的焦點和雙方爭議的關鍵所在;
(2)審查雙方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3)保持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盡量使用復印件,不輕易接觸原件。
(4)注意保密;對不宜或當事人不願透露的案件事實應進行保密。
3、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並製作調查筆錄,要求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律師辦理業務,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除了由委託人舉證外,還可以自行調查,並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資格證和委託授權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證據。同時在調查開始之前,律師應當告知有關人員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並採取措施盡可能的固定證據。在這過程中,律師也應注意自我保護。
4、申請法院收集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依《民訴證據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三種可以申請法院取證的情況進行;同時注意該《規定》第十九條對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期限,即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5、庭前和解。對於有和解希望的,律師可配合審判人員促成調解,以便日後雙方當事人自覺執行,做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寫訴訟所需的各類訴訟文書;代理律師在掌握了有關事實和證據之後,即應根據實際情況,撰寫有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和和解協議。
(1)撰寫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起訴狀應載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籍貫、住址、職業、工作單位等情況。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律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及 證人 的姓名和住址。
4、受訴人民法院的名稱、起訴人簽名或印章以及起訴的時間。
(2)撰寫答辯狀 答辯狀的結構形式與起訴狀基本相同,其內容特點是具有針對性,即針對原告起訴狀的內容進行反駁和辯解。另外,答辯狀在一定情況之下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提出 管轄權異議 。代理律師如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委託人如對裁定不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之規定,在10日內提起上訴。
(2)進行反訴。反訴是被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手段,人民法院通過對反訴的審理,不但可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還有利於促進本訴的審理和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以原告為被告的反訴。反訴的請求可以在答辯狀中一並提出,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使反訴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因此,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提出答辯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
(3)撰寫代理詞 撰寫代理詞,應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詳盡地論述、支持其訴訟請求。代理詞不僅要以書面形式提交法院,還要由律師在法庭上公開演講,贏得公眾支持,因此,引用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必須可靠、充分、客觀,論證必須有邏輯性,嚴謹周密,富有條理。
3、隨著訴訟的進行,及時修改、充實原代理詞,所以,代理律師對此應有充分的估計,在發表代理詞的過程中,應有隨機應變的能力,反應在代理詞的寫作上,就是代理詞應有足夠的空間,能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代理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代理詞雖有一定的形式,但絕不是八股文,它的語言應當豐富、生動、精確,並注意修辭手法的運用。
(4)撰寫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糾紛產生的原因、經過以及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3)糾紛和解的最後結果,雙方各自應享有什麼權利,應盡什麼義務。
(4)和解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庭審前,對於當事人申請 財產保全 或先行支付的,律師還應撰寫《 訴訟保全 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撰寫這些法律文書一定要緊扣有關法律規定,申明申請事項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及其必要性。
四、出庭代理
(一)審理開始
1、申請 延期審理 。 在 開庭審理 時,代理律師如發現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需要延期審理,而合議庭又沒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有可能影響對其委託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2、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代理律師應從客觀實際出發,通俗地向當事人解釋什麼是迴避,迴避的條件、意義,如果有事實根據認為審判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應當幫助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代理律師應當及時向委託人說明濫用申請迴避所帶來的消極後果,避免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法庭調查
1、協助當事人陳述案情。 在當事人陳述階段,如果只有代理律師出庭,則由律師代理委託人全面陳述案情。首先應由委託人全面陳述案情,因為委託人作為案件直接利害關系者,對案情有最直接、最充分、最詳實的了解,能夠較為全面的陳述案件真實情況。但由於委託人受文化水平、心理素質、表達能力等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往往並不能圓滿地陳述有關案情,因此,在其陳述後應由具有 法律知識 、出庭經驗的代理律師補充性地、專業性地陳述有關案情,並准確地回答審判人員的提問。
2、審查核實證據。 實踐中,代理律師應作好以下幾方面的代理工作:
(1)引導審判。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雖由人民法院行使,但代理律師可以通過訴訟技巧對審判加以適當引導。代理律師對審判加以引導的最主要途徑是質證,通過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強調案件中的重點問題,暴露證人證言中的致命矛盾,引起審判人員的高度重視,從而達到引導審判的目的。此外,適時地展示有關證據、適當安排證據順序、適當的措辭及語氣都有利於引導審判人員的注意力。
(2)提出新的證據。通過法庭調查,代理律師能夠了解到更多的證據材料。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提出這些證據來支持委託人的訴訟請求。
(3)申請重新勘驗、鑒定和調查。代理律師在法庭調查中應當注意有關勘驗、鑒定和調查結論是否全面,是否有充分可靠的事實根據、有無違法情形等情況,如發現有不當情況可能影響有關勘驗、鑒定、調查結論真實性的,應當及時向法庭提出重新勘驗、鑒定、調查的申請。
(4)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庭調查所發現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律師及其委託人可以隨時修正自己的觀點,增加新的訴訟請求。
(5)申請財產保全或先行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7條之規定,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依據新發現的有關情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和先行執行。
(6)申請撤訴。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而不是放棄訴訟權利,只要原告沒有處分實體權利,原告仍可再行起訴,這一點,代理律師必須對當事人加以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代理律師根據法庭的調查,也可以提出迴避及延期審理的申請。
(三)法庭辯論 要明確辯論的目的和對象,緊緊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過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不要重復。
五、休庭後的工作
1、休庭後,律師應認真閱讀法庭記錄,如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申請補正。
2、休庭後,律師應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代理詞。
3、休庭後,律師應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承辦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需要補充證據的,律師應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
4、休庭後,律師在所內例會上匯報開庭情況。
六、收到 判決書 後的工作
1、了解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書,徵求當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訴、啟動再審程序;
2、根據當事人要求,辦理委託手續。 二審 、再審律師工作參照 一審 。
3、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代其書寫上訴狀或上訴答辯狀、 再審申請書 ,並在法定期間提交法院。
4、沒有參加一審訴訟的律師擔任二審代理人,應通過到法院查閱案卷,與一審律師取得聯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審情況。
5、律師應根據一審情況,做好證據補救工作,收集新的證據。
七、執行程序中的律師工作
1、審查案件情況,辦理委託手續
2、律師接受執行申請人的委託後,應為其代書申請執行書
3、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律師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4、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損毀財產的,律師可以申請執行人員查封、扣押或立即 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的財產。
5、出現可變更和追加執行主體時,律師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申請。
6、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的律師應審查其異議是否成立。律師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供異議不能成立的意見和理由。
7、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律師應在徵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後,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8、律師接受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案外人及被強制執行財產的第三人的委託後,如果認為執行無誤的,應根據委託人的客觀情況和利益履行代理職責;如果確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為其代書執行異議書。
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律師應征詢委託人是否提出破產申請。
1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因執行確 定金 錢給付義務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申請執行人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律師應代理委託人提出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申請。 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律師應當向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由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轉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
1、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 擔保物權 的,律師應代其主張優先受償權。 1
2、被執行人或其 擔保人 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如果其擔保不符合 擔保法 有關規定的,律師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1
3、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律師應代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被執行人的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1
4、在執行中,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授權,與對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方式、期限等。 1
5、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律師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代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 1
6、執行中需辦理產權證照、股權等轉移手續的,律師應代委託人審查其合法性。 1
7、受託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律師,在收取執行款項後,應盡快將款項轉交申請執行人,不得私自動用。
八、結案歸檔
(一)律師應主動與法院取得聯系,及時領取裁判文書。
(二)客戶服務部應督促當事人交回辦案跟蹤卡,並向客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報告。
(三)結案標准,但本節5規定的除外
1、審判程序中,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經客戶簽署意見後結案。
2、執行程序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結案: 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⑵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終結;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⑷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四)律師應妥善保管案卷,嚴防遺失或被人盜取,更不得隨意給他人傳閱。
(五)結案後10日內,律師書寫結案報告或其他結案文書,整理案卷歸檔,歸檔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的,律師可以拒絕代理,經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後,告知委託人,解除委託關系,記錄在卷,並整理案卷歸檔。
2、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師在代理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代理的,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在本所范圍內繼續委託,律師事務所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如果委託人不願意繼續委託的,應當記錄在案,辦理有關手續並整理歸檔。
3、承辦業務過程中,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應當寫出辦案總結,說明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原因,並附上相關解除委託關系的手續,整理案卷歸檔。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 具體工作我們可以分為八個大的方面,其中律師我們大家都知道是為了幫助我們來辦理案件的,所以說律師對於案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律師的主要的工作就是盡最大的努力幫助我們。然後等到了案子完結律師要整理相關的資料記錄下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Ⅲ 律師事務所起訴流程怎麼走

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流程是:審查案件的起因經過結果,然後律師事務所確認受理,律師訴訟介入,確定訴訟方案等,准備起訴材料,律師進行准備,法院立案,再開庭處理前律師進行溝通,庭前調解或者是訴訟保全等方式解決。
一、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流程是什麼
1、案件審查
2、收案
3、指派訴訟律師介入
4、訴訟方案擬定
5、起訴材料的收集、指導、准備
6、立案
7、開庭前案件跟進、溝通、接收材料、庭前調解、訴訟保全等
8、開庭前准備:爭議焦點歸納、證據質證准備、法律規定整理及引用
9、參加開庭
10、庭後整理開庭情況,向當事人匯報開庭情況,向法院提交代理詞
11、跟進、催促、接收法院民事判決
12、跟進案件是否提起上訴
13、接收上訴狀、根據上訴狀擬定答辯狀,並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14、跟進二審立案情況
15、參與二審開庭
16、庭後整理開庭情況,向當事人匯報開庭情況,向二審法院提交代理詞
17、跟進、催促、接收二審法院民事判決
18、根據生效判決,准備強制執行材料
19、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法官溝通執行進展、跟進強制執行情況
21、執行終結,案件結案
二、收到律師函起訴時間
收到律師函仍不履行。要看對方是否決定起訴,如果決定起訴,很快的。
處理具體步驟如下:
1、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專利法中規定的不構成專利侵權的行為。
2、如確認自己的產品或方法不構成侵權,則可據此答辯;
知識補充: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如確認構成侵權,可進一步對該專利的法律狀態和專利性進行認真的專利檢索,並對結果進行分析。
(1)如確認自己的產品或方法已落入該專利的保護范圍,則可以考慮自己的實施行為是否屬於中國專利法中不構成專利侵權條款的行為。
(2)如果對專利查詢結果分析後,認為有可能宣告該專利無效,則應抓緊時間,在答辯期內,向中國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無效請求。同時,將宣告專利無效請求書復印件提交給法院,請求法院裁定中止訴訟程序。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法院應中止訴訟審理。而對發明專利,法院可以中止,也可以不中止。因此,被告應積極向法院提供證明該專利缺乏專利性的材料,以促使法院中止訴訟。如果法院未中止審理,而作出侵權判決,被告應及時上訴,同時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加快程序,爭取在法院二審判決作出之前,作出宣告專利無效決定。
(3)如果該專利權無法宣告無效,而又確實侵犯了該專利權的,被告應停止侵權並爭取與專利權人達成和解協議。
最後,律師事務所的訴訟流程需要代理律師和當事人協商解決方案,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代理律師需要在開庭前需要根據案件的處理方式選擇庭前調解還是訴訟保全等,如果在開庭審理的時候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敗訴,還可以咨詢律師再審。

Ⅳ 如過再審是當事人代理律師提出會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題目,包含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代理律師向當事人提出,讓當事人決定是否申請再審;第二種是代理律師向人民法院提出。下面就兩種情況分別說明:
1、代理律師向當事人提出。此時,僅是律師根據案件情況向當事人提出的建議,決定權還是在當事人手中。
2、代理律師向法院提出。首先,如果沒有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律師單獨是沒辦法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畢竟律師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律師的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的授權;其次,再審並非提出就啟動的,也需要經過審查後才會真正進入再審程序;最後,只要進入再審程序,最後的法律後果都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的,律師並不會承擔什麼後果(風險收費除外)。
總之,律師的訴權來自於當事人的授權,沒有當事人的授權,律師沒有單獨的起訴權(一般情況下);起訴後的法律後果均是由當事人來承擔;我們國家是二審終審制,二審的結果已經確定,換句話說,不出意外,最差的情況就是二審的結果了,還能有什麼後果要承擔的,無非是想通過再審程序,看看有沒有機會改變二審的結果而已。所以應該說沒什麼更差的後果需要承擔。
法律問題,可點擊回答人的頭像

Ⅳ 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

公民在遭遇民事方面的侵害的時候通常都會找專職 律師 幫助其在 訴訟 中完成法律程序,那麼,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其實律師幫助當事人的工作是從接受委託開始並且在程序中幫助當事人搜集以及代為訴說請求的工作。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 一、收案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 代理 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 證據 。 打官司 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 管轄 、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范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 訴訟時效 ,查明是否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有無 訴訟時效中斷 、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准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 起訴狀 或 答辯狀 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 債務人 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 債權人 時,要搶先提出 訴訟保全 ,防止將來 判決書 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迴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 一審 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 二審 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 二審程序 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查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等。 五、再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再審程序是指認為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有錯誤,而由法院再次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序不是必經的程序,而是一種補救程序。 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足以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贓枉法行為的。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 傳喚 ,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六、執行程序中的律師代理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強制其履行義務。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律師在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為:接受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申請;接受被執行人的委託,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 3.委託人是否為有權申請的當事人; 4.代理執行事項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 綜上所述,律師在被委託之後通常都會幫助當事人搜集最有力的證據後幫其整理完畢並且交給法官,在法官和訴訟對方有疑問的時候就要出面代為解釋或者辯解。如果現實中有訴訟律師的需要應該及時 找律師 。

Ⅵ 再審申請律師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屬於司法救濟的重要措施,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一般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由法院進行審查,法院並沒有規定再審案件一定要律師,要不要聘請律師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最好委託代理律師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Ⅶ 申訴最高院再審程序怎麼走

是可以成功在網上辦理再審立案的。再審立案流程梳理有先撥打再審立案咨詢電話12368,可以通過三種不同的方式進行立案,第一種是通過郵寄立案材料進行立案,第二種是通過在線上網站進行辦理立案,第三種可以到現場進行辦理立案。在進行再審立案的過程中,需要攜帶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文書。
一、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流程有哪些
是可以成功在網上辦理再審立案的。
1. 最高院再審立案咨詢電話:12368,電話比較難打,建議勤打多等。
2. 立案方式:1可郵寄立案,2網上立案,3可現場立案。
3. 郵寄立案:由於海南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受理區域內,可通過郵寄立案材料的方式立案。
網上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官網→訴訟服務網注冊並提交立案材料,最終結果以法官審查後的結果為准。立案材料准備及整理詳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審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以下是再審辦理時需要的相關材料:
1、再審申請書(請注意:一定要在申請書中寫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哪一項或者哪幾項規定,並詳細說理。原件數量:原告 被告 1,如果有第三人,則為原告 被告 第三人 1(請注意:是原被告,不是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原件,不是復印件)
再審申請書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解釋》、《審判監督程序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審查工作細則》、《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文書樣式》等等進行編寫,慎重准備
2、一審裁判文書,原件供查驗,查驗過後退回,復印件(帶章)一份。
3、二審裁判文書,原件供查驗,查驗過後退回,復印件(帶章)一份。
4、申請人身份證明,自然人是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法人是統一社會信用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定要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復印件。
5、授權委託書,原件一份。
6、代理人身份證明,律師證原件供查驗,查驗過後退回,復印件一份(包含年檢一頁)。
7、律師事務所函,原件一份。
8、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加蓋法院公章復印件一份,如果沒有就去閱卷復印。
9、證據材料,包括原審主要證據材料和再審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一份。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需要哪些材料
1、一審裁判文書2、二審裁判文書3、再審申請書4、請務必帶上裁判文書的原件供法院核對
所謂裁判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且生效裁判文書的級別必須是省級法院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應當提交材料及要求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審、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富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申訴的,應當富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4、 申訴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製件;委託他人申訴的要有委託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般需要需要一審和二審、再審的相關文書,並且需要提交相關的裁判文書。申訴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申訴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必須根據相關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申訴,並且尊重相關的規定。
閱讀全文

與律師代理怎麼起訴再審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1斤香油市場價大約多少錢 瀏覽:923
廣數系統如何運行時新建程序 瀏覽:695
如何干物流信息部 瀏覽:264
有哪些產品可以替代硅膠 瀏覽:721
進入資料庫test用什麼 瀏覽:852
打開小程序裡面的牆紙在哪裡 瀏覽:75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有哪些方法 瀏覽:822
怎麼整理數據進行GWAS 瀏覽:953
施工技術期刊怎麼退稿 瀏覽:239
市場手工石榴汁一杯多少錢 瀏覽:833
龍游包子店代理多少錢 瀏覽:976
赴日轉勤和技術簽證有什麼區別 瀏覽:43
專業技術報告題目用什麼 瀏覽:169
技術經濟關於什麼 瀏覽:9
接種信息在微信哪裡查找 瀏覽:830
怎麼上架拼多多分銷產品 瀏覽:466
日用品工業市場屬於什麼市場 瀏覽:506
實體公司轉讓交易哪個平台好 瀏覽:590
資料庫中tel是什麼 瀏覽:51
大眾車怎麼恢復累計數據 瀏覽: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