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商事代理的特徵
1、國際商事代理關系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2、國際商事代理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3、國際商事代理權的產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誰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問題上,國際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國際商事代理人在承擔責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2. 民法中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
在民事訴訟中,代理人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委託,在民事訴訟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可以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而委託代理人是基於當事人的授權委託而行使代理權的人,像本案中老易找來為自己打官司的朱律師就是委託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分為一般代理許可權和特殊代理許可權。前者指代理人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後者必須有明確授權,不能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否則只能理解為一般代理。我國1992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意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3. 涉外代理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代理,作為民商領域一項歷史悠久而不斷傳承的法律制度,其扮濱的角色在當今國際分工與合作日益趨強的經濟背景下愈發顯得重要。然而,代理這一法律制度由於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而略顯獨特,從而在法律如何適用方面一直成為學界和實務界爭論不休的話題。關於涉外代理的法律適用,由於諸多涉外因素的加入,加之各國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造就了各國的法律制度各異,從而造成各國的司法實務界在處理相似問題上更是千差萬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十六條 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託代理適用的法律。
4. 商事代理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賣或買或提供服務,並從中獲取報酬的經營活動。商事代理主要適用於:1、代理各種商事行為。例如,代理買賣、租賃、借貸、承攬、運輸等;2、代理某種服務行為。例如,為法人的成立、變更、 撤銷代理進行登記,代替辦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代替繳納稅金、專利維持費、商標注冊費,代買讓券、債券、代理保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5. 代理包括什麼代理和什麼代理
法律分析:代理的種類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參加經濟活動,就屬於法定代理。法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於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等原因,自己不能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法律就規定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參加民事活動。法定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近親屬充當。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充當。被代理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也可以充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 代理是什麼 代理的法律要件以及代理權
代理是什麼
代理是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一是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得到別人幫助的人,即被代理人或稱本人;二是能夠給予被代理人幫助,代替他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的人,即代理人;再有就是代理關系之第三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當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商事代理,非經商業登記,不得從事該項代理。例如證券買賣代理,非有證券業務資格的商事特別法人,不得從事該業務。
代理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代理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稱顯名代理;廣義的代理,還包括間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爾後將該行為效果間接歸於本人的代理,也稱隱名代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託合同」一章中,又規定了間接委託,間接承認了隱名代理。
代理的特徵
(一)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點把它與行紀活動區別開來。行紀活動是指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由委託人擔負費用和給付一定報酬,為了實現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行紀人的名義,去進行一種或多種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義活動,而且代理不似行紀,可以是無償的。
代理人與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時,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時,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獨立實施行為,只是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兩者相似之處在於行為人均不承擔行為的效果,就此一點,不難看出,法人代表制度源自於代理制度。
(二)代理實施的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效果的行為
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活動,能夠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不產生法律後果,雖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託進行某項活動,但不是民法上規定的代理。如請他人代擬合同文本、詢價等,只委託事務,這些事務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因而不產生代理關系。
(三)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這一特徵把代理與傳達人、居間人的活動區別開來。傳達與代理均是輔助行為,但兩者的法律關系迥然不同:傳達人僅是向第三人轉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本人只是借傳達人的嘴做媒介而已,若有傳達錯誤由傳達人負過失賠償責任;而代理人是自己為意思表示,即本人是借代理人的腦袋為自己服務,代理人行為就是本人的行為。簡而言之,傳達是代理本人的「嘴」;代理還包括「借腦」。居間人只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介紹,促使雙方當事人締約或交易,而雙方成立民事法律行為中並無居間人自己的意思,而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為本人設定權利義務。
(四)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代理是被代理人經由代理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為了設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權利並負擔民事義務。所以,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即由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即使是由於代理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不利後果,被代理人也必須承受下來,這是穩定代理關系所必需的。如果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也屬於被代理人。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當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於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成立的特別要件。
(一)須有三方當事人
代理關系的特點就是有三方當事人,如只有雙方當事人而無第三人,則不能成立代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前已述及,不再贅述。
(二)代理的標的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須依代理權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許可權。代理的效果歸屬於本人,關鍵就是要有代理權。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與委託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系的核心要件。
(四)須為本人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為取向。因此,代理人對於代理事務要親自履行,予以與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義務,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代理權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7. 代理的准確定義是什麼啊
分類: 商業/理財 >> 貿易
問題描述:
經濟學里的定義!
解析: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第三人是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代理關系包括三種關系: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系;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關系。
特徵: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3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地為意思表示。4 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適用范圍:代理適用於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同時也適用於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但是,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則不能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約稿、預約繪畫、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體才能代理行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發行證券只能由有證券承銷資格的機構進行。違法行為也不得適用代理。
種類:1 委託代理:、這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而發生的代理;2 法定代理:這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3 指定代理:這是基於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權為自己牟取私利,必須做到勤勉盡責、審慎周到、以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包括:1 沒有代理權的代理;2 超越代理權的代理;3 代理權終止後而為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後果: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經過本人追認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無全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視為有權代理。此外,無全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在此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當事人的利益,學理界稱為」表見代理」.
除上述情況外,無權代理均不對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視同為無效民事行為,並產生與之相同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