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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代理成本什麼用

發布時間:2023-02-15 12:15:33

㈠ 股利代理是個什麼樣的概念跟股利代理成本理論有什麼區別

代理成本現金股利股權結構股利政策現金股利問題歷來受到關注。公司股利代理成本理論認為,現金股利的支付通過減少治理層自由現金流,並使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接受更多的外部監督,從而能夠達到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根據代理成本理論,對連續派現公司的代理成本特徵進行分析,從實證數據上驗證穩定的股利政策是否和較低的代理成本存在著為正的相關性。我們選自1997-2003年每年均支付現金股利的公司作為研究對象。發現滬市和深市1997-2003年末為止,連續7年派現的上市公司一共僅22家,分別是:申能股份、南京新百、春蘭股份、北人股份、伊利股份、新華股份、人福科技、同仁堂、重慶啤酒、佛山照明、粵電力、深科技、深南電、深長城、新鋼釩、武漢總百、漳澤電力、長城電腦、鹽田港、新華制葯、鹽湖鉀肥。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將較低的代理成本特徵定義為:較高的外部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較好的經營業績,較為突出和有競爭優勢的主營業務,較強的董事會獨立性。股權結構特徵絕對控制權特徵通過將連續派現公司的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描述型統計同市場平均相比較,可以看出連續派現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普遍較大(平均為45%)。表明了控股股東股權比例越大,他們越傾向於以現金股利的形式從公司獲取利潤。並且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相差較大(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為8%),說明第一大股東往往處於絕對控制地位。此外,第一大股東為國家股或者國有法人股的公司有18家,佔82%;僅4家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非國有法人股,佔18%。從股權結構看,由於這些公司仍然是以國家股或者國有法人股佔主導,而國有股權往往由於委託代理關系的模糊、實際監督者的缺位,往往無法很好地監管上市公司,無法有效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因此,盡管這些公司連續派現,但股權結構方面卻不能反映其較低的代理成本特徵。相反,由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變現,股價又與流通股的價格相差懸殊,控股股東還不能排除通過高派現行為來獲取控制權收益的嫌疑。高管持股比例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與發達國家相比較低,平均是萬分之0.08364,不能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必然導致股東監督成本和剩餘損失的加大,由此推斷我國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相對較大。而對22家連續派現的樣本公司來說,其高層持股比例大大高於市場平均水平(平均為萬分之6。6,是市場平均數的80倍左右)。有關代理成本的理論說明,高管持股有利於抑制現金股利政策中的非理性行為,能有效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當高級治理人員完全持有公司股票的時候,代理成本為0。
經營業績特徵現金流量:幾乎所有連續派現公司當年現金流增量均為負,說明這些公司有比較充足的現金儲備,或者對將來的現金流入較為樂觀,即使當年現金流增量為負,也要保持一貫的股利政策,向股東進行利潤轉移。每股收益:有16家(73%)公司的每股收益都超過市場平均水平,有很多公司的每股收益大大的超過市場平均水平。每股凈資產:有16家(73%)公司的每股凈資產超過市場平均水平。凈資產收益率:作為反應一個公司業績最綜合的指標,連續派現的公司中15家(68%)的凈資產收益率超過市場平均水平。主營業務與董事會的獨立性營業利潤比重:幾乎全部公司的營業利潤都佔了利潤總額的絕大部分,幾乎都在80%以上,說明這些公司已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主營業務相關的優勢競爭力,確保其利潤的產生。主營業務種類:連續派現的公司中大部分都主業突出,並且相對集中在能源電力和一些資源性產品行業。突出的主營業務有利於降低公司代理成本,因為多元化經營往往成為治理層不顧公司利益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獨立董事:這些連續派現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絕大部分均在10-12人之間,獨立董事人數在3-5人之間,剛好達到公司法的人數限制,這同其他上市公司是完全一致的。並且22家公司中,每家公司都存在董事兼任高級治理人員的現象,說明這些公司一樣存在內部人控制,而內部人控制能夠降低代理成本的同時,也會加深大股東或者內部人對中小股東的掠奪行為。本文的研究對象是我國證券市場上少有的形成自己穩定股利支付政策的22家上市公司,這些穩定股利政策的公司在經營業績方面大大優於市場平均,高管持股比例也較高,主營業務較為突出。這些特徵都是代理成本低的表現形式,這可能跟我國資本市場特有的「一股獨大」現象相關,是產權的歷史遺留問題。應該指出的是,這里只運用委託代理理論來解釋我國上市公司連續派現的行為,還稍微有所欠缺。我們應該加強證券市場的建設,完善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注重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培育市場的力量對現金股利行為進行監督;同時,優化股權結構、減持國有股,切實解決國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問題,建立健全高管人員的激勵與約束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公司現金股利政策成為減少信息不對稱程度和控制代理成本的有效手段,我國上市公司的派現行為才會更加理性。

㈡ 股利代理成本理論的股利代理成本理論的評價

現金股利代理理論實際上是對「MM理論」假設中「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無利益沖突」的放鬆,研究了在放鬆該假設的情況下公司的現金股利支付政策,使理論研究更加向現實靠近了一步。
首先,現金股利代理成本理論將公司代理理論引入現金股利政策的研究,認識到經營者不是股東完美無缺的代理人,與股東存在著利益沖突,開創了現金股利理論研究先河,代理成本與自由現金流量概念的引入,為以後現金股利代理理論的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其次,現金股利代理成本理論擺脫了現金股利是對股東回報的囿圊,不再將現金股利看作是一種「利益均沾」的利潤分配,而是把公司高現金股利政策看作一種緩解代理問題的機制,把低現金股利政策視為經營者對股東利益的侵佔。這一內容成為現金股利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從而也使現金股利政策與公司治理的研究結合了起來。
但是,現金股利代理成本理論也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局限性。
第一,該理論的研究背景是股權被廣泛持有,即股權高度分散,並假定股東是同質的。所以,它關注的是經營者與全體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並沒有注意到由於多數決定機制使股東對公司決策具有不同的影響力和不同身份的股東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也就是說它並沒有關注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大股東對小股東利益的侵佔。尤其是,當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時,這種局限性更為突出。
第二,它把法律完備和監管嚴格作為問題研究的既定條件。沒有考慮在這些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程度會影響股權結構的變化,從而使代理問題發生演化。例如,當對股東的法律保護較弱時,可能引起股權的高度集中,使公司的主要代理問題從經營者之間轉化為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所以,它沒有把法律對股東權益的保護納入研究的視野。
第三,它以市場的監督機制完全有效為前提,即市場能夠較迅速地識別股利政策本身所傳遞的信號,並進行合理的定價,向股東傳遞有效的信息。當股利政策向市場傳遞「壞」信號(如高代理成本),市場可以通過降低公司價值來「懲罰」管理層和控股股東。而近年來市場上的一些事件表明,市場不能積極有效地識別上市公司中的高代理成本行為,比如,安然、世界通信、泰科事件中,管理層虛增利潤、鯨吞公司財產的行為,並不是市場及時發現並通過價格進行反映,而是因為非市場因素所引發的。
第四,該理論沒有更好地解決經營者發放高現金股利的動力和能力的一致性問題。既然高現金股利是監督經營者的一種機制,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控制權旁落在經營者手裡,股東由於「搭便車」和監督及行權成本過高等原因,很少有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的動力和能力,那麼,在無監督的情況下,經營者如何才能支付較高的現金股利,接受監督呢?這一問題的存在,使高現金股利作為一種監督經營者的機制效能受到質疑。盡管有人提出了聲譽理論,但是,這並不是問題的全部。
最後,該理論過分依賴於管理者需要從外部市場籌資的前提。把經營者從外部資本市場上籌資的需要作為發放現金股利的前提,是非常有局限性的。

㈢ 代理成本的分類

(1)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關系產生的代理成本;
(2)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產生的代理成本;
(3)公司和非投資者的利害關系人之間的代理成本。
但是由於公司股權結構的特殊性,還會產生第四種代理成本,即為公司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成本
從所有者結構(資本結構)角度來看可分為以下兩類: 權益的代理成本
假設:
X=企業經營者獲取非貨幣收益的所有因素和行為的矢量集;
C(x)=提供X所引起的成本;
P(x):由X給企業所帶來的總利益價值;
B(x)=P(x)一C(x)是不考慮X對經營者的均衡工資影響下能給企業帶來的凈利價值。
最優要素和行為矢量由下式給出:
dB(X*)/dX*=dP(X*)/dX-dC(X*)/dX*=0
若經營者按自己偏好的活動選擇X> X*,則可用F≡B(X*)-B(X)來表示(X-X*)給企業帶來的成本。用V表示F=0、X=X*時企業產生的最優現金流量的市場價值,它的位置取決於假設決定的企業規模和經營者貨幣收入合同。VF表示不同投資水平和不同工資水平上的預算錢,它限制可以從企業支取的非貨幣利益,VF的斜率為-1,表示經營者從企業每支取一元錢現值的非貨幣利益,企業市場價值和現值就相應減少一元錢。由此,所有者兼經營者的效用既取決於V,又取決於F,V對F的邊際替代率遞減,效用最大化的所有者兼經營者在比如F*V*處達到均衡:犧牲V—V*財富以獲取非貨幣收益F*。
如果原所有者出售(1 -a)部分股權(o<a<1)給外部人,本人只保留a部分股權,那麼,他就只承受F的aF部分成本。此時,外部人所願意支付的價格為(1-a) V*。然而,如果所有者兼經營者有機會自由地選擇非貨幣利益的消費水平,鑒於在非貨幣利益消費中,他只是損失作為部分所有者份額在內的財富,所以,所有者兼經營者勢必會通過增加非貨幣利益消費使其個人效用達到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詹森和梅克林證明,股票市場的交易者會理性地預計到所有者兼經營者這種非貨幣消費傾向,股市也會作出對這種理性估計的無偏差反應。因此,為了避免自身權益的損失,對於購買(1-a)股權,股東不會支付(1-a)的V*價格,只是以(1-a)的比例支付低於V*的企業預期價值V,這意味著企業的整個價值下降(V*-V),這個下降值是由原企業所有者承擔,即由所有者兼經營者承擔。這個由於代理關系造成的企業價值的下降值,就是權益代理成本,它是一種剩餘損失。 債務的代理成本
與債務有關的代理成本,主要是因債務對企業投資決策影響所引起的財富損失的機會成本。假設企業可以在兩個等成本的相互排他的投資機會中進行選擇,每個投資機會的收益均為X,為簡化起見,假定這兩種投資機會的收益都呈正態分布,預期總收益分別為E(X1)和E(X2),兩者的方差關系是σ12<σ22如果所有者兼經營者按先定投資機會,再定是以股權還是以債權的方式投資這樣的順序進行決策,那麼,這兩種投資機會對他來說是無差異的。但是,如果所有者兼經營者能夠有機會先借債後選擇投資機會,最後再決定出售他手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權,這時兩個投資機會就不再是無差異的了。因為,所有者兼經營者可以通過低風險(σ1)項目作承諾來發行債券,而進行高風險(σ2)項目的投資,從而實現財富從債權人向所有者兼經營者手中轉移的。
令Bi、Si分別為選擇投資機會I後企業現有債務的市場價值和權益的市場價值,i=1,2。因為σ12<σ22,E(X2)<E(X1),V是企業的總價值,顯然有,V2<V1,進而可設:
△V=V1-V2=(S1-S2) (B1-B2)
兩個投資機會所造成權益價值的差別為:
S1-S2=(B1-B2)-(V1-V2)
等式右邊,(B1-B2)表示從債權人那裡轉移出來的財富部分;(V1-V2)即為代理成本,是一種剩餘損失,它是因為企業通過借債進行投資所引起的企業財富損失。
此外,債權人的監控成本和所有者兼經營者的擔保成本也是與債務有關的代理成本。為防止上述所有者兼經營者過度負債而導致的「剩餘損失」,債權人將對契約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監控,由此產生監控成本。另一方面,所有者兼經營者為使其投資決策獲得債權人通過,他須採取各種方式為自己的行為擔保,因此產生擔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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