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會協商在創新社區治理中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一、《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中明確了社區協商在創新社區治理中的重要意義:
1、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利於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
2、有利於匯聚力量,推動各項政策落實;
3、有利於找到群眾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促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
《意見》明確的協商主體既包括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居)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機構、基層群團組織等組織,也包括當地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老黨員、老幹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工作者等個體。
二、社區協商發揮的作用:
《意見》從議題、程序、效果三個層面對社區協商提出要求:
1、社區協商的議題需要廣泛徵集,社區協商的程序要嚴格規范,社區協商的效果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刊物、村(社區)網路論壇等渠道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對渠道、程序和公開度的強調,是實現有效協商的基本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將社區中的各類主體聯系和整合起來,構建基層民主的協商平台,激發基層社會治理的活力。
3、對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得不到解決、導致群眾負面情緒積壓的現實,創新設立「周周會」的社區議事協商平台,為老百姓提供了一個暢所欲言、表達意見、排解情緒的渠道。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周周會」運作制度,每次「周周會」結束後,逐條梳理本周收到的訴求,當場明確責任部門、答復期限,提出辦理要求,確保每一條訴求都有明確的流轉方向,針對群眾訴求,跟蹤流轉,專題研討,答復辦理。
4、居委會推進的「三會一代理」制度,是對社區協商方式的一種探索。「三會」指的是決策聽證會、矛盾協調會、政務評議會。決策聽證會適用於涉及小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由居委會召集各方利益代表,廣泛聽取意見。
矛盾協調會適用於涉及社區成員間的公益性、群眾性事務和各類重大糾紛,由居委會召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政務評議會是由居委會定期召集小區各方代表,對聽證會、協調會實施項目進行成效評估,對政府窗口單位、執法部門及服務行業、社會組織等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的會議。這項制度的推行,不僅解決了眾多社區治理問題,也鍛煉了社區各方民主參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