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約經銷商和獨家代理是怎麼定義的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經銷商:1、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 2、經銷商可以與廠家有直接聯系,也可能與某個大的代理商有直接聯系。 3、經銷商對從廠家或代理商手中買來的產品擁有所有權,可以自行處置。賺的就是買進以及賣出價之間的差額利潤。 4、我感覺特約經銷商和代理商非常類似。 5、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 代理商:1、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2、傳統意義上的代理商對產品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他們不是買斷廠家的產品,而是替代他們賣出去。 3、但現在隨著代理商概念的擴展和代理商規模的擴大,代理商是否只是收取傭金不能確定。 分銷商:1、分銷的概念和批發是相對的,就是「分著賣」,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的定義。 2、「分銷商」,一般是企業,多用來指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他們對市場渠道有比較深的了解,往往面向的是一些有固定消費群、客戶群的公司商店,很少直接賣給消費者。 3、分銷商往往代理(此處代理應該不只是收取傭金)很多類型或品牌的產品。 總之, 1、經銷商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其中的特約經銷商就是代理商,經銷商中也可能是分銷商。 2、代理商可能被稱為經銷商,也可以是分銷商。 3、經銷商和分銷商很類似,只是分銷商一般和提供產品企業的關系更加牢固穩定,他們的市場目標和渠道也更加明確,比較的專業和對口。代理商一定是受到企業授權的,分銷商往往受到企業授權(類似特約經銷商),而經銷商中除了特約經銷商外,一般沒有得到企業的授權。 4、經銷商一般對產品擁有所有權,代理商則一般沒有,但現實情況也很難說,有的高級別的代理商,也稱為特約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而低級別的代理商也被稱為經銷商,但是沒有所有權。 一般情況下,默認為: 稱自己為經銷商的,為自由貿易商,沒有得到企業的授權,但是買斷產品後有產品的所有權。 稱自己為特約經銷商的,有企業的授權,但有沒有產品所有權不一定。 稱自己為某某企業的代理商的,有企業的授權,但有沒有產品所有權不一定。
❷ 一級代理商跟二級代理商的區別 特約代理又是什麼個意思
4S店是一種以「四位一體」為核心的汽車特許經營模式 包括整車銷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後服務(Service)、信息反饋等(Survey)
普通的汽貿只負責銷售 賣完就OK 有什麼問題都不管
高級汽車建議到4S店購買 多花幾千元錢買個保障的售後服務
經濟型汽車就沒有必要到4S店了 因為4S店的汽車比普通汽貿貴一些 而經濟型汽車的維護保養都很便宜 普通修理廠都能夠維護保養
代理有城市總代理、地區城市總代理、縣級城市(含縣級市)總代理、特約經銷商(特約代理) 區別就是上面三個代理是一層對下面一層,特約代理是面對客戶
特約代理(special sales agency):有些國家的廠商和跨國的托拉斯集團公司,常在國外指派特約代理,為其推銷技術性的工業產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例如三菱、豐田等日產汽車生產經營在這些特約代理網點,既有維修、零部件供應,又有技術咨詢服務。從而為買方解除了維修服務的後顧之憂。
❸ 代理商和特許經營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使用, 代理商是以產品或者服務作為核心前者從事商業行為, 後者可以隨意設立於變化。
(二)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也拯、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 品牌和技術是核心, 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商號、企業標志等; 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三) 特許經營是以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使用作為特許人的經營核心, 而代理商則是以產品或者服務作為核心:
(四) 特許經營行為是在統一與成熟的模式下從事商業行為, 而代理經銷的經營形式可以隨意設立與變化;
(五) 特許人需要對被特許人提供持續的指導與支持, 而代理商靠自身的渠道佔領市場。
(六)法律關系不同。特許經營中特許人( 總部) 和被特許人( 加盟店) 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 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建亞起關系, 並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直營連鎖中總部與分店之間的關系則山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七)管理模式不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的轉計, 特許人( 總部) 是轉讓方,被特許人( 加店) 是接受方, 特許經營體系是通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相互獨立, 特許人無權進行干涉。而在直營連鎖中, 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 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 分店負責人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 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法律依據:《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
第一條 連鎖店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第二條 連鎖店應由10個以上門店組成,實行規范化管理,必須做到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經營管理規范、采購同銷售分離。全部商品均應通過總部統一采購,部分商品可根據物流合理和保質保鮮原則由供應商直接送貨到門店,其餘均由總部統一配送。
第三條 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
(一)總部是指連鎖店經營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經營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
(二)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按照總部的指導和服務規范要求,承擔日常銷售業務。
(三)配送中心是連鎖店的物流機構,承擔著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進貨、庫存、分貨、加工、集配、運輸、送貨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為本連鎖企業服務,也可面向社會。
第四條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
(一)直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二)自願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三)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這三種形式,可以在一個連鎖企業中相互交叉存在。
❹ 代理和特約的區別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並承受法律後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活動涉及到三方主體,其整體是代理法律關系,又包含著三部分內容。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如委託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
特別約定或約請,其實就是某個品牌指定的維修地點.又比如某個牌子電器的特約維修站,指這個維修站是這個品牌指定的,維修質量有保障,但是不一定這個牌子只在這一個維修站特約,在大型城市,比如上海可能有幾個特約維修站.當然這個維修站也不一定只是一個牌子的特約維修站,可能是很多牌子的特約維修站.如果是某個牌子自己出錢設立的維修站,那就不叫特約了,那就是自己官方的維修站,只能修自己這個牌子.
❺ 一級代理商跟二級代理商的區別是什麼特約代理又是什麼意思
一、一級代理商與二級代理商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一級代理商指的是廠家產品外銷的第一級代理商,也就是第一層代理商它是廠家的直接聯系方。
通常,對於跨國企業來說,以國家為單位的代理商為一級代理;對於主要業務在國內的企業來說,各省的代理即為一級代理。
二級代理商處於一級代理商的下一層級,一般是一級代理商的分銷處,成為整個銷售渠道中的一環。
二)處於不同的銷售環節。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沒有二級代理的銷售模式:
製造商→一級代理→經銷商→零售商→消費者
2)有二級代理的銷售模式:
製造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零售商→消費者
三)與製造商的關系不一樣。
一級代理商直接與廠家接觸,與其簽訂代理協議,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范圍所作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二級代理商不直接與廠家聯系,沒有獲得廠家的代理授權,而是與一級代理商簽訂協議,分銷商品。
二、特約代理指的是有些國家的廠商和跨國的托拉斯集團公司,常在國外指派特約代理,為其推銷技術性的工業產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
例如三菱、豐田等日產汽車生產經營在這些特約代理網點,既有維修、零部件供應,又有技術咨詢服務。從而為買方解除了維修服務的後顧之憂。
❻ 總代理與特約代理的分別
代理有城市總代理、地區城市總代理、縣級城市(含縣級市)總代理、
特約經銷商
(特約代理)
區別就是上面三個代理是一層對下面一層,特約代理是面對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