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專利代理制度,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保障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依法執業,根據《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進行管理和監督。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組織、引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模範執行《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及其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
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對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以該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四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機構名稱;
(二)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四)具有必要的資金。設立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三)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品行良好。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股東: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尚未正式辦理辭職、解聘或離休、退休手續的;
(三)作為另一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不滿2年的;
(四)受到《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通報批評或者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型大小、「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型大小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第八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表;
(二)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代理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或開辦專利代理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第九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並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②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於2003年制定並發布,先後於2011年和2015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相關負責人指出,《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以來,對保障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知識產權事業的快速發展,專利代理行業在發展業態、業務領域、人才流動等方面出現了新的情況,同時創新主體對專利代理服務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③ 我國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家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是如何規定的
1、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商標組織代理。中國目前實行指定代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指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等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商標代理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必須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商標注冊的申請須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狹義的商標注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廣義的商標注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展、轉讓注冊申請,異議申請,撤銷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以及其他商標注冊事宜的辦理。
國內的商標注冊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有兩種途徑:一是自行辦理,即由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申請;二是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和文件遞交方式不同。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在提交的書件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經辦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事宜的授權委託書。在文件遞交方式方面,申請人自行辦理的,由申請人或經辦人直接將申請文件遞交到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代理機構可以將申請文件直接遞交、郵寄遞交或通過快遞企業遞交商標局,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但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可以自行辦理。
④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夥人、股東應當為中國公民。
第十條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兩名以上合夥人;
(五) 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公司章程;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東;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二) 有兩名以上合夥人或者專職律師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十三條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股東: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三) 不能專職在專利代理機構工作;
(四) 所在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未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許可證,被依法撤銷、吊銷的,其合夥人、股東、法定代表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專利代理機構新任合夥人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除律師事務所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專利代理」或者「知識產權代理」等字樣。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的名稱由專利代理機構全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城市名稱或者所在地區名稱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組成。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第十五條 申請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應當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書和下列申請材料:
(一)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合夥協議和合夥人身份證件掃描件;
(二)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和股東身份證件掃描件;
(三) 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和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合夥人、專職律師身份證件掃描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必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進行核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2019)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則對專利代理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四條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全國性或者地方性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是專利代理師的自律性組織。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自律規范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相抵觸。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應當遵守行業自律規范。第五條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誠實守信,規范執業,提升專利代理質量,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和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第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制定政策、建立機制等措施,支持引導專利代理機構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鼓勵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和專利代理機構利用自身資源開展專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和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優化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方便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和公眾辦理事務、查詢信息。第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業務。第二章專利代理機構第九條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夥人、股東應當為中國公民。第十條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兩名以上合夥人;
(五) 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公司章程;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東;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二) 有兩名以上合夥人或者專職律師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股東: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三) 不能專職在專利代理機構工作;
(四) 所在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未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許可證,被依法撤銷、吊銷的,其合夥人、股東、法定代表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專利代理機構新任合夥人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條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除律師事務所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專利代理」或者「知識產權代理」等字樣。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的名稱由專利代理機構全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城市名稱或者所在地區名稱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組成。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