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律師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 風險 代理合同 注意事項有哪些 風險代理合同是執行人和律師之間簽署的協議,就是它,既保證了執行人的權利,又保證了律師能夠得到他們的勞動所獲得的利益,但是風險代理合同是很詳細的,我們需要注意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 ,這些注意事項保證了協議存在的正確性: 一、注意律師風險收費的告知程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律師在與當事人達成風險收費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關於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規定,當事人知道政府指導價標准後仍然要求律師風險 代理 的,律師才能與當事人達成風險代理協議。這里包括有兩層含義: 第一,風險收費方式必須是應當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師提出。該辦法雖然沒有明確這一點,但從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斷定,風險收費必須是首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當事人提出要求後,律師必須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定,告知後當事人仍然堅持風險收費的,律師才可與當事人協商風險收費的其他條款。如果當事人宣稱是在不知道、不明確有政府指導價的收費規定的情況下提出風險收費要求的,而律師又無法舉證已經告知當事人政府指導價的規定,風險收費條款仍然有可能被確認無效。 二、注意禁止採取風險收費方式的案件。 辦法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列舉了「不能採取」和「禁止採取」風險收費的案件。如果觸犯這些禁止性規定, 合同無效 。 (一)四類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四類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1、婚姻、 繼承 案件; 2、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 撫恤金 、救濟金、 工傷 賠償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我們知道,風險收費,在律師附加勝訴收費的條件後,收取的費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導價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這類性質的案件如果採取風險收費方式,勢必超過當事人所能承擔的能力,甚至有可能使這些弱勢群體因支付律師費而導致雪上加霜,因此不宜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二)刑事、行政、 國家賠償 案件及群體性 訴訟 案件不能採取風險收費方式。同時,該辦法第十二條,明文禁止 刑事訴訟 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前三種案件訴訟的本質並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之爭,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防止無罪人受到追究、守法人受到處罰的一種法律程序;國家賠償案件則是解決錯案依法是否應當得到國家賠償、獲得多少賠償的問題,而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安慰性質的補償,而非對造成的損失完全賠償。顯然不適宜搞風險收費。至於群體性訴訟案件,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防止社會矛盾激化,也不適宜風險收費。 上述不適宜風險收費的各種訴訟案件,律師不能過分追求經濟效益,而只能更注重社會效益。律師所付出的額外勞動,只能從社會效益的角度獲得更多的回報。 (三)在明文禁止風險收費的案件中,還須注意兩個問題 1、要注意上述兩類案件,無論是代理哪一方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都不能採取風險收費的方式。 2、群體性案件如何界定?筆者認為可參照司法行政機關近幾年頒布的關於敏感案件的規定。在界限模糊認定上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最好也不要採取風險收費方式。 三、注意合 法規 避風險收費最高比例的規定。 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按照這一規定,超出合同約定標的30%的,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如果案件確實為疑難案件、工作量確實大,必須超出30%這個界限,可以考慮如下方式: (一)該辦法規定訴訟「標的」是可以允許雙方約定的。 這意味著:收費標的不一定按照常規計算方法計算,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對標的數額進行約定,然後按照約定標的的約定比例收取律師費。不過,在實行約定標的的行文中,一定要表述出雙方約定計算標的與通常計算標的方式的不同。 (二)可以採取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合作的方式辦理案件。代理協議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協議。因此,同一個所不論聘請多少個律師,其風險收費肯定不能超出30%的法定界限。但如果當事人在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分別與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收費協議,則盡管與每一個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收費數額不超過30%,但總體上仍然可以超過這一限定。但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的「超標」,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 綜上所述,這些看似是細枝末節的細節往往是重要的存在,畢竟「細節決定成敗」,因此風險代理合同注意事項就很重要了。而執行人和律師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利益關系,更重要的是它在很多情況下關乎著執行人的下半生需要是否需要在監牢中度過,或者能否 減刑 。如果有更加專業的問題想要咨詢,聯系專業人員。
❷ 為何民間借貸中請律師追債要做風險代理, 民間借貸糾紛代理責任如何
1、民間借貸請律師追債做風險代理是要約定風險代理的期限、代理費用的數額等問題。2、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不預先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3、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糾紛可以適用風險代理。其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4、風險代理又可分為全部風險代理和部分風險代理。(1)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代理人協商確定,一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2)部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代理人費用後,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代理費,此比例低於上述全風險代理。5、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自由選擇風險代理。
❸ 刑事案件風險代理
法律分析:律師是可以進行風險代理,但是也有相應的案件規定,有些案件是不符合風險代理的需求,所以它們不能進行風險代理。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風險代理費一般是按當事人最終通過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實現的標的額收取的,該標的額來源於其他當事人,收取過高的風險代理費實際上是一種「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行為。前述案例中,某律師事務所請求支付高額代理費用之所以未獲全部支持,原因之一就在於其把撫養費亦算入了風險代理收費的標的額范圍,而實際上對於撫養費是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
❹ 民事案件風險代理
法律分析: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或不支付代理費,案件勝訴後委託人按照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勝訴,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❺ 訴訟的風險代理怎麼解決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事項包括:通過發 律師函 向 債務人 主張債權、與債務人談判和解、申請並參加調解、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起訴、代理法院民事 一審 階段訴訟、代理法院 二審 階段訴訟、代理申請 強制執行 、代理執行和解、代理執行調解、代為簽收相關款項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應款項的事項。 三、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詳見雙方簽署的委託書。 四、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應遵守律師道德規范和執業標准,勤勉盡責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五、乙方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或者違反有關法律 法規 ,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責任。 六、乙方或者是承辦律師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在代理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業機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該損失。 七、乙方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但是甲方已經明確乙方全權代理且不須通知甲方的除外。 八、承辦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代理的,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並應於事前或事後徵得甲方同意。但是,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或者是律師助理處理文件送達、調查、文件製作、文件復印、相關法律調研等程序性工作或者是一般工作不需要徵得甲方同意,也無需通知甲方。 九、因情況緊急,為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後需及時通知甲方。這里的緊急情況,是指因為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疾病、交通或者通訊中斷客觀原因等導致乙方無法處理相關業務,而不處理該相關業務會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最後結果的情形。緊急情況消除的,乙方根據具體情況,既可以指定原來的承辦律師恢復代理,也可以指定新承辦律師繼續代理。 十、乙方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其他律師為新承辦律師。乙方應及時將新承辦律師聯系方式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承辦案件,不影響約定的律師費。 十二、為維護甲方利益,在徵得甲方同意以後,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可以將案件轉委託為他人辦理。除甲方同意以外,轉委託不得加重甲方的負擔。 十三、因情況緊急,為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律師將案件轉委託為他人辦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後需及時通知甲方。這里的緊急情況,同第九條約定含義一致。緊急情況解除的,乙方應該及時解除轉委託,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後繼續轉委託。 十四、因緊急情況轉委託則由甲方承擔費用。甲方承擔費用過於不合理的,則乙方也可以承擔部分費用,但是乙方承擔的部分費用不得超過總轉委託費用的30%,也不得高於乙方最後律師費的總額。 十五、甲方須真實地向承辦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本案所涉及的相關資料。對於甲方未能及時提供線索而導致延誤或其他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要承擔該賠償責任。如果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在本案件代理期內變更聯系方式,必須及時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時辦理或者是轉交款項的的,乙方不能擔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要承擔該賠償責任。 十六、乙方接受委託後,若發現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情況,提供偽證,則有權解除本 合同終止 代理,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如果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情況,提供偽證,導致案件敗訴的,則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十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確提醒:乙方不能保證談判後債務人付款、到法院起訴可能敗訴、即使勝訴也可能執行階段不能令甲方滿意。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意見,均不代表承辦律師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勝訴的保證。 十八、乙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按照案的實際情況建議甲方採取適當的措施,建議甲方及時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證債權的實現。如果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甲方拒絕採用起訴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權利的實現,則視為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須得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甲方未及時繳納 訴訟費 等有關費用為拒絕採用合理的方式實現權利的表現之一。 十九、非歸於甲方或者乙方主觀原因導致債權無法最後實現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喪失債權,乙方喪失律師費。非歸於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觀原因導致的債權無法最後實現,包括但是不限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債務人破產且無剩餘財產、法院的判決、 債務 已過 訴訟時效 、無法找到債務人、債務人被注銷、債務人移居境外等等。但是因為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觀原因導致上述結果的,按照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處理。 二十、經向甲方介紹 上海 市有關 律師服務收費 的規定後,甲方選擇乙方的律師服務費按風險代理的方式收取,具體收費比例、繳費時間等按照第二十一到二十六條約定辦理。 二十一、甲方同意簽約當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幣叄仟元整,作為乙方承辦律師來往的交通、差旅費用包干。 二十二、如果甲方收到債務人的相應款項,在收到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30%給乙方作為律師服務費。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的,則每日按照未付律師費的0.5%支付 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將相關款項轉交的,甲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十三、如果乙方代為收取相應款項,在收到後三個工作日內,在扣除30%作為律師費以後,將剩餘款項及時轉交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及時轉交的,則每日按照未付款項的0.5%支付違約金。乙方也可根據客觀需要,可以直接將全部款項轉交甲方,甲方按照前項的規定支付律師費。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將相關款項轉交的,乙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乙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十四、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外,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門、行政機關和其他專業機構收取的訴訟費(包括但是不限於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 保證金 、執行費)、申請費、查詢費、資料復印費、材料列印費、鑒定費、公證費等辦案費用,由甲方負擔。若乙方墊付的,由乙方憑票據向甲方據實結算。甲方拒絕結算的,自拒絕之次日起,每日按照未結算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結算轉交的,甲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乙方代為收取相應款項的,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扣除相應費用後再將剩餘款項轉交甲方。 二十五、除前項規定的費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理過程中,無論通過何種方式解決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師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員所做的工作和勞動,都不再增加或者是減少收費。 二十六、因客觀或者主觀原因導致以非貨幣財物抵債的,則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為甲方取得財物所有權之日。 二十七、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除非另有約定,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二十八、雙方因委託代理或相關事宜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十、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那就是簽訂風險代理協議,那麼上文就是整理的一篇風險代理協議的範本,簽訂之後委託人就可以先不支付費用,最後當案件執行完畢後即可辦照協商的金額支付酬勞。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希望以上的信息給大家帶來幫助。
❻ 聘請律師風險代理要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所謂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人於訂立合同時,不必交納代理費用,而是待訴訟結束後;如果委託人勝訴,則從勝訴或執行所得中按協約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費用;高收益但也是高風險,律師風險代理時要注意如果委託人敗訴或者最後沒有財物或利益所得,委託/則不必支付費用,律師也將不會獲得報酬。允許律師從高風險中獲取高回報,有助於鼓勵律師花最少的時間和費用推動訴訟促使律師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委託人爭取最大利益。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雙方應約定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之前,律師應當將政府指導價明確告知委託人,而在確定採用風險代理方式後,律師還應當將雙方承擔的風險內容以及收費標准等進行充分的釋明。如:通過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委託方在訴訟和仲裁案件可能會獲得更大利益,以及同樣存在的不但未獲利,還要擴大損失的可能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