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債權人代位權,代位權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如何區分
債權人代位權 ,是指在債務人行使債權時發生懈怠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它具有以下特徵: (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 債權債務關系 只能約束 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不能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債權。 (二)代位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既然是一種權利,就意味著債權人既可以 行使代位權 ,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權。但代位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不需要由當事人特別約定。 (三)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權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必須以債權人的名義行使,因此它與代理人的代理權不同。(4)代位權是通過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的方式行使的。即只能通過訴訟的請求方式來行使代位權,通過起訴來請求法院保全債權。
Ⅱ 合同法中「代位權」指的是什麼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什麼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特點:
代位權不同於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同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謂合同的保全,又稱責任財產的保全、債權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避免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
(2)代位權和代理有什麼不同擴展閱讀:
代位權不同於代理權。
一是名義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代位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
二是許可權不同,代理人的許可權是委託授權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圍以內,代位權人的許可權是債權人的債權范圍以內;三是訴訟資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權范圍以內的行為一般不具有原告資格,代位權人一般具有原告資格;四是後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歸於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Ⅲ 法律中的代理權和代位權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權是民事主體的內容,是一個人在取得代理許可權(方式為委託與法定)後,以另外一個人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這個時候,甲就是乙。
代位權不同,是債法或者保險法的內容,就是在特定事由發生後,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權利,直接行使此權利,這個時候,甲還是甲,乙還是乙,代位權人依然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所以最大的區別就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