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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怎麼講

發布時間:2023-02-02 05:21:03

A. 開庭時原告當事人不會說,另請有代理人,開庭時怎麼講

法庭上原告需要做:

1、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陳述是否申請法官迴避。

2、之後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訴狀,並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與理由。

3、原告還要舉證並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進行質證。

4、原告還需要答復法官所提出的問題。

5、最後原告需要發表辯論意見,並陳述自己最後的請求。

6、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態是否願意調解,並闡述自己的調解方案

作為原告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如果有訴訟代理人,原告他人也能夠不到庭,但是,如果是離婚案件,原告必須到庭。如果不到庭,即使訴訟代理人到庭,法院也會按自動撤訴處置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借口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能夠按撤訴處置;被告反訴的,能夠缺席裁判。

B. 代理詞要在法庭上念嗎

庭審過程中有一個環節是由各方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也就是陳述代理詞。
可以念一遍事先准備好的代理詞,也可以根據庭審情況,臨場發揮,陳述代理意見。

C. 作為委託代理人的律師怎樣在法庭上自我介紹應該向法院出示什麼資料

案件開庭前,法庭均會要求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介紹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作為代理人,律師首先應說是原告還是被告的代理人,姓名叫什麼,哪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最後說明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的要說出特別授權的內容。另外,既然是律師出庭,這是最基本的常識。

D. 在法庭上被告應該怎樣說話

法律分析:1,作為被告方在法庭上一定要認真對待法官的提問,千萬不要感情用事。回答法官的問題要簡明扼要,准確把握問題的實質進行回答。否則不僅會被對方抓住把柄,還會給法官造成不良的印象。

2,被告方上庭後,首先穩定自己的情緒,注意談吐,不說臟話、氣話,不搶話、插話,當需要你發言時再表達自己的觀點,如果有律師陪同,則由律師為主陳述你的觀點和證據,如果需要補充,請三思而後「言」。

3,被告方在庭上不能接打電話,不能隨意發言等,總之,法庭是講道理的地方,法官安排你發言的時候你才發言,別人發言的時候,你就算有再大的意見,都要等對方說完了,法官允許你發言的情況下才能說。在法庭上不聽從法官的指揮,就是違反法庭紀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原告的陳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

4、原告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1)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負擔舉證責任的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E. 打官司要怎樣講話

打官司時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該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可以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可以隨意站立、走動,不可以發言和提問。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該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可以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法律分析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該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可以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可以隨意站立、走動,不可以發言和提問。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該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可以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兩區以欄桿等進行隔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的法庭應該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設置區域和席位。有新聞媒體旁聽或報道庭審活動時,旁聽區可以設置專門的媒體記者席。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根據需要配備合議庭合議室,檢察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休息室,被告人羈押室等附屬場所。進入法庭的人員應該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持有效的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是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於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鼓掌、喧嘩;(二)吸煙、進食;(三)撥打或接聽電話;(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F. 在法庭上如何陳述

法律分析: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原告的陳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3、原告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4、原告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G. 法庭審判中訴訟代理人的任務

第一,在民事訴訟中,代理人,有依法發言,為當事人辯護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二,如果是刑事案件,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H. 在法庭上,上訴代理人《不是律師》可以向被上訴人提問嗎請符法律條文。

在法庭上,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上訴人提問。
一方代理人人如果認為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某些事實不清,或者認為其他證據需要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證實等,可以在徵得審判長同意後,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問,審判長認為一方代理人的請求合理,應當允許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問,並指揮代理人的發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八、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
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6、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7、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8、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

I. 開庭注意事項與答辯技巧

開庭注意事項: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後,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並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答辯技巧:
1、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
2、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
3、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並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一、法庭辯論是什麼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二、民事訴訟法庭辯論詞的格式
1、前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3、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J. 代理詞是法庭辯論時候說嗎

原告律師代理詞什麼時候讀
開庭後交給法官。
【1】一般是原告代理人先讀代理詞。
【2】是在法官在剛開庭時,說完這次開庭的宗旨後,主審法官就讓原告讀代理詞,起訴狀。
【3】接著主審法官讓被告代理人讀代理詞和答辯狀。
【4】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開始舉證質證,然後是法庭辯論。法官詢問接受調解不。
【5】如果有一方不接受,那就等待法院判決。
代理詞是什麼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

代理詞由那幾部分組成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2、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
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
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的,以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訴訟文書。
上訴狀主要論述的是事實和理由,代理詞主要論述的是法律依據。
原告律師在宣讀代理詞的時候可以按照法院的庭審步驟來進行,代理詞也會由律師來撰寫,不需要原告操心。關於原告律師代理詞讀取順序或是它的重要性你不太了解,可以找專業律師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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