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的代理
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代理和廠家的關系比較密切。就像廠家在各地開的辦事處一樣,為該廠家的產品做銷售,但是廠家不給代理工資和福利待遇,代理和廠家的關系也僅是生意往來,賺到的錢全歸自己。
「代理」,說白點的話:其實就是掛靠該廠的所謂銷售處,辦事處的皮包公司。
代理商的投資小,成本幾乎很少。也可以為廠家—代理—消費者。代理是介於二者之間的
B. 什麼是直接代理什麼是間接代理
是直接代理?什麼是間接代理?顧名思義就是直接和間接的關系,打個比方,你是源頭廠家,你為了你生產出來的商品賣出去,那麼你就要找人幫你賣,你找的這個人就是你的直接代理,你給他的價格屬於是批發價,就是第一手的價格,你在你的成本上面加上一定的利潤,然後賣個他,而他再去找幫他銷售的人,他就是你的間接代理,他拿到的價格是高於你給的價格的,因為中間人也要賺取一定的利潤。
不管是直接代理還是間接代理,他們不賺錢是堅決不會做的,所以真正掏錢還是我們消費者,因為我們是食物鏈的最底層。以上就是小編的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幫到您。
C. 什麼叫代理商,主要負責什麼
其實課本上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後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 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並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於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並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並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於一些國外企業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多青睞於經銷商。 另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還有些屬於二者的混同體,即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買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稱其為有一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 其實書本上說的,在現實中更多的是混和體,純粹的已經很少了。理論指導實踐,但不要理論限制思路。 再補充一下: 企業或行業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潤的情況並不多見,其業務范圍也很難純粹體現為之前所說的代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行業),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中介費),不過有時中介公司對於價格適當的房屋也會買下來再轉手。 另,你之前的提問好像和現在所有不同,按照你現在所說的模式你們公司的「代理商」其實兼備了兩種性質,其主要性質很是模糊,其既有代理行為,又有銷售行為。但更多情況下應當體現為銷售商的性質,按照之前代理商的定義,代理商的利潤來源是促成交易,提取傭金,其地位是代理人或者中介。而你們公司總代理依靠的銷售,直接與下游銷售商或者消費者發生關系,更多的是依靠差價和回扣,運行模式也是經銷模式。
D. 代理是什麼
代理最白話的說就是:把開發商的商品,用你的名義
作銷售的一種行為,叫做代理.
以下的解釋我認為比較全面,你可以參考:
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
商(委託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
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
其作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
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
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
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范圍所作的行為
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即代理人是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託和被委託的代銷關系,而
不是買賣關系。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
委託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
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傭金,代理
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
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系後,代理
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傭金的權
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
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託人
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
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
E. 代理是做什麼的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
1、、委託人與代理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2、代理商品的品名與規格等。
3、指定的代理地區。
4、代理的期限。
5、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6、代理商品的作價辦法。
7、代理商的權力與義務。
8、代理商的傭金率及支付辦法等。
9、、代理協議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10、市場報導,廣告宣傳和商標保護。
11、其他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盡管也習慣採用代理方式,但我國實際業務中對代理的運用與某些國家有關代理法律的規定和商業慣例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因此,簽訂代理協議時,必須注意某些國家的有關法律和商業慣例以及國際上有關代理商方面公認的准則。
(5)什麼代理什麼擴展閱讀:
包銷人承擔義務
包銷人承擔的義務:
1.承諾以出口方作為包銷商品的唯一供應來源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購買的最低數額
3.提供市場信息和售前售後服務
4.對出口方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
5、作價辦法,可分為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的一次作價和分批;作價
6.包銷期限和中止條款;定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定銷商簽訂定銷協議,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將某種或某類商品交由國外客戶銷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