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才能代理360兒童衛士手錶三代
你好360兒童衛士是現在都需要預定和搶購,是不需要代理的。
2. 公司兒童電話手錶找代理商,怎麼推銷
親,不難,能說會道就行。
3. 想做手錶微商代理不知道到怎麼做
我這有,不過不主打手錶,主要是化妝品和護膚品,你想做嗎
4. emporio armani 手錶 中國地區代理怎麼聯系
如果是要加盟交加盟費,那直接到阿瑪尼的官網去就可以了。如果是要走私手錶來代理賣賣,那這樣的渠道沒有人會告訴你的,因為,手錶渠道走私是違法的,沒有哪個會在這里給你說的呢。呵呵。
5. 請問如何成為阿瑪尼手錶授權代理商或者經銷商,需要哪些條件個人可以嗎
個人是無望的, 需要法人
6. 怎麼成為天梭手錶代理商啊
首先找到天津天梭中國大陸總代理商,然後遞交申請區域代理,如果你的區域已經有了總代理那你就找區域代理,申請地方代理商,說起來流程簡單但是辦起手續來聽啰嗦,再一個資金你得夠多,挺費錢的特別是周轉資金
7. 怎樣做卡西歐手錶網店代理
卡西歐手錶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手錶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理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卡西歐手錶代理不承擔進貨風險,零成本,零庫存,不用囤貨,看不見實物。網店代理銷售出商品後,聯系批發網站,由批發網站代其發貨。作為一個新手賣家來說,選擇網店和實體店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回事,實體店只要開張,很快就會有顧客上門,網店卻不同,開張幾個月沒有人上門是常有的事。
作為卡西歐手錶代理經銷商,一定要藉助與腕錶品牌商的合作而迅速擴大,基本上都是靠低價打折的形式促銷,消費者最關注的是品質和服務,重視的是客戶或許這能讓你做成功卡西歐手錶代理人吧!手錶網店代理的經營策略好的話是非常的賺錢的,低價位的手錶資金周轉壓力小。但是競爭壓力巨大,產品質量沒確保。中等價位比如雜牌,新生品牌產品,這類手錶最好,有質量保證,競爭壓力也沒那麼大,但是這類產品真的很難找。品牌產品,競爭壓力也大,資金壓力大,推廣壓力大,優點是質量保證,市場更規范,前景好。怎樣做好代理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最關鍵的一點是要找對供貨商,找一個有實力的,貨源充足的,發展潛力大的供貨商,因為產品和服務直接影響著你的銷售和信用度。總而言之,想做好一件事,必須要靠自己的努力噢。
一般要做CASIO手錶,只能作為零售店在代理處分貨.但是CASIO手錶的價格是全國統一的,非常地保證利潤和市場.如果要做,只能考慮做零售了。
8. 怎麼代理賓格手錶
賓格 和 冠琴 算是山寨表中山寨表了。
質量很差,建議不要代理。
9. 怎樣才可以拿到勞力士手錶的代理權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是一種依他人的獨立行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代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相當頻繁並具有重要意義。個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事必躬親,如果任何一項民事或者商業活動都由本人親自行為,對社會經濟也是無效率或者低效率的。代理行為和代理關系的建立一方面擴大了個人的行為能力,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在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糾紛,代理糾紛問題的解決有賴於代理權性質的確定及界定的准確與否。對於代理權性質的討論無論在理論的探索上還是在實踐問題的解決上,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
一、學界對代理權性質的幾種見解
代理權是整個代理關系的基礎,代理權的有無決定代理行為之是否有效,可以說,代理權是整個代理制度的起源和基點。而關於代理權的性質,學說上有不同見解,舉其主要如下:
(一)權力說:此說為英美學者所提倡。這種學說認為代理權是一種權力義務關系,代理人被授予改變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權力,被代理人承擔接受這種被改變了的關系的相應義務。代理人的權力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予的,只是由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行為使法律規則發生作用,其結果是代理人得到了這種權力。梁慧星教授也主張這種學說。他認為代理權力為一種法律上之力,憑藉此法律上之力,代理人可以改變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本人則必須承受其後果。此法律上之力不僅來源於本人的授權行為,也來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此,代理權在性質上屬於一種因授權行為或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可以直接改變本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權力?1?。
(二)民事權利說:把代理權視為民事權利是一種較為直觀的看法,並且符合「代理乃委任之後果」的思維傳統。這種學說認為代理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至於屬於何種權利又有所不同,有的認為它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是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表現;有的認為它是一種特別的形成權;有的認為它是一種民事權利,但不獨立,而是具有依附性和他主性。
(三)能力說:此說為現今之有力說,特別是在日本已成通說。此說認為代理權性質上與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相同,是一種法律上的能力,代理權應當是從屬於代理關系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概念。日本學者廣度清吾先生認為,權利能力是一種靜態資格,行為能力是動態資格,代理權顯然應屬於行為能力,而不屬於權利能力。
(四)資格說或地位說:此說認為代理權並非權利,而是一種資格或地位。代理人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定代理)或者本人的授權(意定代理)而獲得以本人名義從事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或者地位。代理人因有此法律上地位,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得歸屬於本人[2]。
二、從代理制度的設立價值出發
目前學界對代理權性質的討論大多限於對代理權本身內涵的分析,略嫌單薄的分析方式,無法真正揭示代理權的內在性質,容易導致忽略代理制度創立的宗旨,而走向單純的理論分析。筆者試圖以代理制度的發展和沿革歷史為背景,探求設立代理制度的價值所在,並結合對代理權性質的理論分析,力求對代理權性質做出准確界定。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代理法有著不同的起源和發展歷史。英國代理法通說認為,英國代理法的發展與羅馬法毫無關系。英國學者霍爾姆斯認為,羅馬法從來沒有發展出一套統一的代理法。英國著名法學家梅特蘭認為,英國代理法淵源於古代的「用益理論」,英國現代意義上的代理法源於僧侶的地位。而在大陸法系中,追溯代理制度的歷史,必須從委任契約開始,委任與代理的密切關系使我們無法迴避這一點。在羅馬法中,尚無制度意義上的代理,這是由於簡單商品經濟沒有為適用代理提供客觀的經濟條件。在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交易活動比較簡單,范圍也不廣泛,經營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就可以實現經營所需的各種民事活動,無須藉助他人能力。其次,羅馬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極為嚴格,一般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完成一定程序才為有效,故無請他人代理的可能,限制了代理關系的發生。再次,古羅馬社會是一個崇尚等級、身份的家長制和奴隸制的社會,家長對家庭成員及奴隸具有絕對的支配權,家庭成員和奴隸都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無須產生專門的代理制度去調整家庭內部的財產或者人身等利益關系。其後由於古希臘法律概念的影響以及羅馬自由民的增加,在查士丁尼及其以後的時代,羅馬法不得不承認代理人和店員的行動。隨著中世紀商業規模的發展,商業制度的需求使注釋法學派和後期注釋法學派及教會法發展了代理人制度。
盡管在起源和發展歷史上存在許多明顯差異,但有一點對兩大法系而言是相同的,即代理制度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這對研究代理權甚至整個代理制度至關重要。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由於商業交易頻繁,規模不斷擴大,人們已不可能事必躬親,迫切需要通過他人代為辦理各項事務,代理制度的產生成為必要和可能。代理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得益於代理制度所具有的拓展民事活動的空間和確保民事權利能力的實現這兩項功能。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體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識進行民事活動,更加廣泛深入地參與民事活動,並提高民事效率。同時,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能通過代理制度實現自身民事權利能力。可以說,代理權的創設就是在代理人和本人之間架設一道橋梁,使得代理人取得以本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幫助本人實現其民事權利。
三、對代理權性質的界定
對於以上各種學說,筆者認為采資格說更具有合理性,更能准確反映代理權之本質。權力說認為代理人由於法律授予而獲得這種權力,以直接改變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但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不可能存在任何權力。同時,權力說也忽略或者說掩蓋了代理制度的本質目的和功能。法律上設立代理制度的價值在於擴張完全行為能力和補足不完全行為能力,采能力說則過於抬高代理人地位,無端賦予代理人權力,使設立代理制度的價值無從體現。
民事權利說的缺陷顯而易見。法律上所謂的權利均包含對於權利人的某種利益,即使非財產權也不例外。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權,並不意味著他已經取得了某種利益。在無償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並不獲得任何物質上的利益。即使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也不是基於代理權而取得報酬(傭金),而是依據委託合同而取得報酬,這本身與代理權的性質是無關的,不能因此認定代理人享有某種民事權利,並進而認為代理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可見,代理權不是一種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