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記賬許可證如何辦理
代理記賬許可證辦理方法,具體如下: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3、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審批條件為;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會計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㈡ 代理記賬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代理記賬許可證辦理需要的條件如下:
1、辦理的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要含有代理記賬的業務,如果沒有,應當先向當地的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范圍;
2、公司應當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以及相應的從業人員;
3、此公司要具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五條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㈢ 如何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
中投世紀辦一個代理記賬公司的許可條件:
1、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管理制度。
中投世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從事代理記賬的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應明確以下內容:
(1)申請審批機關的名稱;
(2)申請事由;
(3)擬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辦公場所、業務范圍等基本情況;
(4)申請單位公章或合夥人(或全體股東)的簽名和蓋章;
2、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協議或章程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從業人員簡歷,身份證明、會計從業***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5、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6、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中投世紀受理方式:
1、受理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材料。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審批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說明書。
2、申請程序: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審查。
3、決定程序:
(1)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㈣ 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怎麼辦理
一、申請對象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二、申請條件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具備申請條件後,除會計師事務所外,應向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四、申請資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1.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2.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5.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五、辦理期限
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受理《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後,審查申請機構的申請資料和辦公場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批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
六、每年報備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2.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不按期報送材料的,由各區、縣級市財政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㈤ 如何辦理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
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㈥ 上海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㈦ 代理記賬行業許可證怎麼辦
區縣財政局辦理,要一個中級職稱和5個從業人員
㈧ 誰知道辦理代理記帳許可證去哪申請,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
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後,由市財政局頒發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帳許可。
一、審批條件:
1、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會計管理制度。
二、申報材料:(註:所有材料請用A4紙准備並請用拉桿夾裝訂成冊)
1、機構協議或章程一份。
2、所有從業人員及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所有從業人員及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每個人都必須取得各年度(含2009年度)的繼續教育成績合格單。
4、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所有從業人員及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在此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一份。
6、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的房產證或租賃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各一份。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註:相關材料需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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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 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最新的《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2005年發布的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 [3] 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