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所謂的直接代理,又稱狹義的代理,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
例如:某甲欲購買一套傢具,但又不太懂傢具市場的行情,於是委託某乙為其購買傢具一套,某乙經過一番市場調查以後以某甲的名義與某傢具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的效力直接及於某甲,即某甲負有向該傢具公司支付約定的貨款的義務並有權取得約定的傢具,這就是直接代理,必須注意的是該合同必須是以某甲的名義簽訂的,而不是以某乙的名義簽訂。
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後果間接及於被代理人。
例如:例如,某甲將自己的一台電視機交給一家商店,委託其代為出售。某乙看中了這台電視機,向該商店買走了它。商店將貨款交給了某甲,並從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費用。在這個小案例中,某甲是被代理人,商店是間接代理人,商店在出售某甲的電視機時並沒有告訴某乙這台電視機是某甲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將電視機出售給了某乙,出售電視機的貨款仍然歸於某甲。只不過某乙並不是直接把貨款交給某甲,而是先交給了商店,最後由商店再交給某甲。作為第三人,某乙只能向商店要求取得電視機,作為被代理人,某甲也只能向商店主張取得貨款。這就是間接代理。
『貳』 顯名代理就等於直接代理嗎
記得當年上民法的時候,眾合的李建偉老師舉過這么個例子:
朝鮮的閉關鎖國比清朝還要過,但是金正日卻收藏了為數巨大的好萊塢電影的膠片,他用的就是隱名代理。
針對委託人不方便出面的情況下,又要做成這個事,隱名代理就出來了。要不然的話,美國人一看是二胖要買,絕對不賣的,二胖怎麼辦?
隱名代理,只要對方不存在違約,委託人可以全程不露面(和隱名股東差不多),而且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來訂立合同的。但是如果存在違約的話代理人有披露的義務,如果是委託人違約,代理人必須向對方披露委託人的信息,由對方絕對到底是向代理人還是委託人來主張違約責任。
『叄』 什麼叫做代理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網上代理則是指某新上市或已有產品,在其並無專屬從事網路銷售的情況下,廠家(或最高代理商)授權的只從事其產品在互聯網上通過電子商務進行銷售的行為,主要盈利的方式就是在消費者和供貨者之間賺取差價。而從事這項事務的個人或者機構就成為網路代理商。
網上代理從根本來講就是在網上銷售各種各樣的產品,大致代理有三種:
1、一級代理
一級代理一般直接從生產廠家代理,產品在價格上最占優勢。通常,廠家的一級代理數量較少,都在個位數,在能力、財力等方面的考量也更嚴格。
2、二級代理
二級代理就不接觸廠家,而是從一級代理處獲得許可,要求沒那麼大,但價格已經提高了一部分,所賺利率比一級代理少。
3、三級代理
三級代理是二級代理發展的下線,人數最多,價格也最高,能賺取的中間差最少,競爭也最大,屬於吃力不討好型。
(3)什麼是直接代理擴展閱讀
網上代理有一種方式隨著互聯網購物的發展也隨之風靡,就是網店代理。
網店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
網店代理的特點:
1、資金投入少
網店代理對於資金不多卻想代理賺錢的人是很好的選擇,只需要將批發網站所提供的商品圖片等數據放在自己的網店上進行銷售,而不需要自己批發大量的實物,這就只需要開設一家網店,避免的前期進貨產生的大量投入。
2、所花精力少
網店代理不需要大量囤貨,就少去了店主整理產品、發貨、退貨等等環節,只需要整理批發商所提供的商品圖片,所投精力較自己開網店而言,可以減輕不少。
3、無囤貨賠錢情況
網店代理不需要批發實物,銷售也是通知批發網站為其代發貨,這樣不需要擔心銷售情況不佳而引起囤貨,也不用擔心賣不出去賠錢的情況發生。
『肆』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區別:
1、直接代理是屬於委託代理行為,直接代理是由委託企業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報關,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作用與委託人。
2、而間接代理是以代理人在進行報關的時候以名義進行報關,那麼就相當於是代理報關企業自己在報關,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作用於報關企業。
『伍』 直接代理的分類
(1)顯名代理,即明確以本人的姓名或名稱進行民事活動。
(2)隱名代理,即代理人在從事代理活動的過程中僅表明代理他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
如果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就是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既可以把本人姓名直接披露給第三人,也可以不予披露,只是向第三人指明他是接受他人的委託訂立這個合同,或者從合同訂立的情況可以看出他是以本人的代表身份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陸』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什麼區別
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先由代理人承擔再轉移給被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形式。間接代理的內容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而結果則是先歸代理人再轉給被代理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