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在去年保監會已經取消了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考試,現在作為保險代理人已經不需要再去考這個證了,所以已經沒有意義了。您可以考慮使用像聚米這樣的保險電商平台,可以同時代理和購買多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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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屬於單選
從去年保監會已經取消了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考試,現在作為保險代理人已經不需要再去考這個證了,所以已經沒有意義了。您可以考慮使用像聚米這樣的保險電商平台,可以同時代理和購買多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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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是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保險代理人的工作職能是:
1、負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
2、向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解釋保險條款,點評產品,分析個人財務需要;
3、為消費者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劃;
4、協助客戶挑選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
5、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投保手續(簽訂投保單、保單送達、保單保全、保費收取);
6、根據客戶的需要,為其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
7、定期回訪老客戶,維護潛在客戶;
8、被保險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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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4.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屬於()。
保險市場中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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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什麼行為
1、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2、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
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F. 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屬於
國內財險市場當前出現了一個怪現象:一邊是市場的激烈競爭對各家公司改善服務(尤其是理賠服務)的要求不斷提高,為贏得競爭佔領市場,各家公司在服務上不斷推陳出新,一邊是客戶以及客戶組織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質量不滿意,指責、糾紛不斷增多,要求保險公司改善理賠服務的呼聲高漲,一邊是保險監管部門乃至執法部門強令要求保險公司改善理賠服務,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可以說,保險公司改善理賠服務的源動力、外推力都十分強勁。而在此情況之下,理賠服務卻成為了當前保險經營管理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一個阻礙保險業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從保險雙方而言,理賠難實際上是一個保險雙方利益之爭的問題,出現這個問題不應該輕易地責怪某一方,而應該對實際情況實際分析。理賠難是站在被保險人一方對保險人經營行為的一個評價,事實上,這個問題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從被保險人的角度看,產生保險理賠難的看法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險投保交費容易,而理賠與投保相比顯得手續繁瑣,事情難辦,被保險人期望保險理賠和保險投保一樣出險後不需要這樣那樣的手續就可得到賠款,二是對保險理賠中的正常扣出往往不理解,足額投保經常不是客戶理想中的足額賠付,認為保險公司惜賠,侵佔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從保險人的角度看,保險理賠難的成因在於:一是近年來由於道交法的頒布實施,賠付額度增長幅度遠遠大於保險費的增長幅度,保險公司出現了普遍虧損,這和保險公司作為一個企業的內在要求是不相吻合的。保險公司經營難度非常大,各家公司對賠付控制都非常緊,期望努力擠干水分,降低賠付率。二是大多數保險公司資金管理循環鏈長,一筆保費從縣—地—省—總,理賠資金從總—省—地—縣,總部通過集中資金加強管控,基層公司對保費資金沒有動支權,賠付資金又不易到位,直接影響保險理賠工作的效率。三是保險公司的確存在理賠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狀況,尤其是近年來保險業飛速發展,保險業所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很多公司很多機構理賠人員中的南郭先生不在少數,定損不準,核賠不準,有的思想素質低下,對工作不負責任,甚至吃拿卡要、內外勾結的情況並不鮮見,理賠中要麼拖賠惜賠,要麼濫賠,要麼人情賠款,導致理賠中的糾紛大量出現,或理賠水分的大量增加,行業形象遭受很大的損失。四是保險公司內部流程和管理問題,對理賠計算和理賠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投保時或出險時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以致被保險人對索賠要求一無所知。
從保險相關行業來看,有兩個因素同樣影響著保險理賠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是修理行業商品魚目混珠,價格混亂,保險公司為了准確賠付,尋找質量好價格低的商品非常耽誤時間,這種由於商品質量和價格的差異所帶來的不便,客戶往往表示不理解,產生扯皮現象。二是由於對代理索賠行業沒有明確的代理傭金規定,造成代理索賠行為的不規范,他們不是按照正常代理或經紀提取傭金,而是直接剋扣保險公司的正常賠款,導致客戶對保險公司的理賠產生誤解。
從保險市場秩序看,由於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對保險違法犯罪執法力度的不夠,保險理賠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較大威脅,騙賠行為屢見不鮮,使保險公司不得不在理賠工作中謹小慎微,嚴防假案錯案的發生,要求客戶提供的證據不斷增加。這對保險正常理賠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從上述理賠難形成的原因看,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多方面下手。首先,理賠難的主要原因在保險人,保險人對於條款和費率的制定、執行應當市場化,運用精算方法進行科學測算,使條款和費率與保險風險實際情況相吻合,在經營中要理性避免惡性競爭,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對理賠人員的素質進行嚴格把關,嚴格管理,而不是拿來就用,不合格就淘汰,對公司和行業都造成不良影響。理賠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試才能上崗,對工作中的差錯率建立檔案和考核,達不到規定標准就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公開各家公司的服務承諾、索賠須知以及保險賠款的計算方法,使客戶在投保時或出險時對理賠要求了如指掌,特殊案件所需特殊材料也要提前告知,不得零散地向客戶索要理賠材料;加強行業合作,建立理賠信息共享機制,使各家保險公司所需要的商品和價格能藉助行業協會平台能夠迅速得到,盡可能統一行業標准和做法,減少公司之間的差異。
其次,保險人乃至全社會都要加強保險工作的宣傳,使之對保險理賠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供理賠所需材料等是合同規定的義務,是保險公司賠付是否准確的依據,是對保險雙方利益的維護;保險公司所掌握的保險資金,屬於全社會,而不是保險人自己的,一旦過多,保險人就要降費。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人履行的是社會管理責任,必須對全社會所有客戶負責。因此,保險理賠所需要的手續就不如投保人繳納自己的錢那樣簡便。
再次,保險監管部門為維護客戶的正當權利,在監管保險公司償付和履行社會責任方面應限定各家公司對手續齊全的賠案及時賠付的時間;監督檢查各家公司的服務承諾、索賠須知、賠款計算方法等內容的公開情況,並對社會定期公布;制定明確的保險索賠中介標准,禁止侵佔客戶利益的行為;加強法制建設,嚴格保險執法,嚴厲打擊保險騙賠案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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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從事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
1、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2、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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