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下級代理商和分公司的實際區別
如果按你說的這種好像沒什麼區別,也就是你自己在交稅時不一樣罷了,如果說只是比較代理商和分公司的區別是代理就是全統的一般代理,但分公司就是公司的另外一個辦事處哦!
Ⅱ 做銷售是在分公司還是代理商好有什麼差別
首先,肯定的是分公司好。
分公司:是隸屬生產廠家的
代理商:自己無生產能力,只是專業的幫廠家負責出售產品
此外,在生產廠家的公司,一般會讓你去廠地學習,你會學到更多的東西。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Ⅲ 授權代理、生產和分公司有什麼區別
我來告訴你吧,我知道的也不太清楚,但能按我的理解告訴你。
授權代理:
廠家或者總公司授權讓你使用他們的商標,經營他們的產品,並為你承擔相應的產品風險、售後服務、售前支持、廣告支持等等,在代理時你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變更他們的服務總綱,不能利用他們的商標和產權用於他用。而且要按他們規定的代理級別進貨,或者給比你代理級別高的貢獻提成,或者拿比你代理級別低的銷售提成。根據你代理的級別高低,而選擇進貨的渠道,或者直接從廠家進貨,或者從上一次的代理商拿貨,或者下一次的代理商找你拿貨。
生產:
他們要給你圖紙、資料、技術等支持,當然是在合同范圍內的。而你要負責生產東西的質量、成本等。在生產過程中,一些技術秘密,只有使用權,沒有變賣權,沒有轉讓權。好處是生產只管生產,不管銷售,只管好生產質量,控制好自己的成本。
分公司:
通俗的講,就是總公司全資控制的子公司,就是兒子和老子的關系,分公司的一些資源都是總公司給予的,包括人事,資金,虧損,盈利等等。一般來說分公司是總公司在某個區域的分支機構。
不知道回答的好不好。如果好請採納
Ⅳ 代銷商和代理商有什麼區別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目前我國的連鎖加盟行業分為緊密型和鬆散型,所對應的責任也不同。
緊密型
(如麥當勞):在國外的大型連鎖加盟公司都是這種加盟方式。主要特點是:嚴格復制總部所規定的經營模式,包括布局、生產標准、銷售、進貨、組織機構、服務、培訓等。加盟商只需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和首期加盟費,就可以享受到一切總部成功的資源,總部完美復制以保證加盟商的利潤。至於法律責任,則看雙方簽訂的合同如何規定。
鬆散型
(如上海龍峰豆花香):國內大多數食品、汽車、醫葯、服務行業使用,適合於中國的國情,總公司有一套成功的經過反復驗證證明成功的運作方案,進行招商加盟。認真地提供一套創業方案,做電話反饋,跟蹤服務,給予加盟商以品牌的特許使用權.。在法律上這種加盟其經營主體還是加盟商本人.
加盟店和直營店的區別
加盟店和直營店是連鎖經營的兩種方式。連鎖經營能夠有效的整合市場資源。
這些資源包括:管理\市場\品牌\成本\服務等各方面。
直營店一般為特許人全額投資。加盟店一般為雙方合資。
直營店與總部的關系相對比較緊密。加盟店與總部的關系相對鬆散。
直營店員工一般列入總部序列。加盟店員工一般不列入總部序列。
直營店一般相當於旗艦店,加盟店一般相當於主力店。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分公司一般是總公司的派出機構,不獨立負責。
子公司一般是總公司的衍生機構。包括服務於主業務的配套投資(經營項目不同)以及主業務的衍生(經營區域不同)。
子公司一般獨立負責。
原則上不能把基礎於總公司的投資人上的不同公司看做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只有以總公司為投資人的其他公司才能視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一般都是全額獨資。
經銷商概述
經銷商,顧名思義,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關注的是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經銷商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經銷商這個在中國市場上既傳統又中堅的渠道力量,正在遭遇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生渠道力量的考驗,在重重壓力下經銷商或被動或主動地在業務發展戰略上作出了適應性調整:
一是部分經銷商開始向生產商貼牌甚至自行投資建廠生產自有品牌產品,使渠道資源效益發揮最大化;
二是部分經銷商開始進入零售領域,向渠道下游延伸,穩定並鞏固自身在市場中的地位;
三是最大化獲取優勢產品資源,以產品分擔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追求企業經營的品類規模。遺憾的是,更多的經銷商正在成為生產商的附庸,完全被生產商「套牢」,更在終端零售商與生產商的雙重「擠壓」下困難重重,更為可怕的是經銷商中的弱勢群體正在不斷地被淘汰出局。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的關系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不從原廠拿貨而是從其他渠道)。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 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和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Ⅳ 經銷商與分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打個比方啊:
你從ibm拿到了華南地區的銷售代理權,你就是經銷商;你要賣電腦,開了幾家經營品牌、店鋪品牌都一致的商店,這些商店叫連鎖店,你又開了一家電腦培訓公司a,a是你的總公司,因業務擴大又開了一家b公司,b公司就是分公司。
Ⅵ 代理跟分公司有什麼區別啊
總代理和分公司是兩個屬於兩個企業公司,隸屬不同的法人,總代理一般是由總公司或者分公司對其進行產品授權,比如銷售或者維護之類的
Ⅶ 分公司和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分公司,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劃分,主要依據公司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確定,這種劃分直接影響到對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責任人的確定。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2、結構不同
分公司是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
代理: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4、范圍不同
分公司包括凈利潤扣除了非經常損益後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代理資產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資產轉讓或者股權轉讓帶來的非經營性利潤。
Ⅷ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麼區別遇到點困難幫幫忙!!!
兩種都不好。代理商會同意把一部分資產並入到你們公司裡面,不大可能吧?
如果是獨立核算就是子公司。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公司集團。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資本購買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