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事代理和編制有區別嗎
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
人事代理制就是合同制,與正式編制的相比,穩定性要差一些,即合同是可以解除,而正式職工只有在犯罪、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開除或解聘。
人事代理與正式編制:總體來說這兩類(正式編制,人事代理編制)人員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兩類人員在身份上有本質的區別:
事業單位正式行政編制,檔案在人事組織部存放,事業單位的老職工是是事業編制,檔案在人事局或人事科存放;
事業單位的新進人員(必須是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主管部分共同組織的公考招考進入的有些單位碩士按引進人才可以免考)也是事業編制,但只是佔有編制,但編制不具體到某個人,其檔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託管,實行人事代理;
除了上面兩種還有第三種那就是事業單位自己招聘的人員(即:沒有通過人事部分、與單位主管部分的批准)無編制,雖然也與單位簽訂合同,但僅僅充其量也就是勞動合同而已(後面我還會提到)。
因為現在正值事業單位改革,全國各地情況不盡一致。總體趨勢是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管理、定編不定人,採用靈活的用人機制!切實調動人員的積極性。新進人員都只是占編制、屬於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但都無編制,因為以後的編制是單位的,不是個人的。
拓展資料:
人事代理是指依法經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接收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依法代理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工作。從對人事代理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實質上一個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雙方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機構和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當事人雙方並不存著行政隸屬關系而是平等的民事關系。
人事代理是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人事部較早於1995年開始推行,主要是為了降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成本,簡單說來就是將「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實現人事關系管理與人員使用相分離,用人單位只管使用人,而將與人事相關的管理工作,如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委託給合法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處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業單位和沒有人事權的外資企業中推行,隨後慢慢的擴展到國有企業和其他單位。
⑵ 人事代理和編外有什麼區別哪個好啊~
2008年5月施行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場體系,深化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據《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麗水市「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勞社保部門依法設立的人才交流機構依照規定辦理人事檔案管理等有關人事代理服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勞社保部門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政府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人事代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具體受理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代理工作。市直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在麗的省部屬單位、外地企業駐麗辦事機構的人事代理工作由市人才中心承辦。
第五條 人事代理對象及范圍:
(一)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外用工,事業單位新進和編外的各類人員,各類企業新進的應歷屆大中專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律師、會計、審計、公證等社會中介機構,各社會團體、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應、歷屆大中專畢業生。
(四)外國企業駐麗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
(五)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辭職或被辭退及自動離職的人員,企事業單位人事改革的分流人員。
(八)與用人單位中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九)經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認可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人事代理的主要內容:
(一)負責單位和個人人事檔案保管。
(二)代繳(辦)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戶口關系遷移和集體戶口等手續。
(三)代辦檔案工資定級、晉級、調整和工齡計算核定等手續。
(四)代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初定、申報評審、考試報名等手續。
(五)出具出國(境)、考研等各類所需的材料證明。
(六)代辦聘用合同簽證。
(七)為人事代理單位辦理各類人才引進、推薦和招聘業務。
(八)為人事代理單位提供人事政策咨詢,受理人事管理、考核、培訓和人才素質測評等業務。
(九)按照《黨章》有關規定,接轉黨團員組織關系。
(十)為應屆畢業生提供就業政策咨詢,為暫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管理人事檔案。
(十一)流動人員人事關系接轉。
(十二)協調流動爭議。
(十三)承辦單位和個人委託的其他人事代理業務。
第七條 人事代理的形式。人事代理可以實行單位代理,也可以實行個人代理;實
行單位代理的,可以全員代理,也可以對部分人員進行代理。
第八條 人事代理的業務程序:
(一)單位委託代理
1、單位須出具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填寫《人事代理委託書》,提出委託代理項目。
2、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委託單位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3、委託單位向人才交流機構提供人員花名冊、聘用合同和人事檔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4、人才交流機構對人事代理有關材料登記、入庫。
5、由人才交流機構指派人事代理人,定期走訪代理單位,並按委託項目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二)個人委託代理
1、由本人填寫《人事代理委託書》,並出具身份證原件或單位證明等有效證件。
2、經代理機構審定後,向本人人事關系、檔案所在單位出具商函或調檔函,按規定接轉其人事關系、檔案,並審核、登記、入庫。
3、代理機構與委託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4、辦理《人事代理服務手冊》和有關手續,並按合同委託項目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第九條 人才交流機構與代理單位或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應當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具體條款由代理雙方在平等協商前提下依法約定。
第十條 人事代理雙方應認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擔各自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有違反人事代理合同或發生合同爭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與實行人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僅為委託代理單位(個人)提供相關的人事代理服務。
第十二條 人才交流機構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務,應公示服務內容和工作程序,公布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
第十三條 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一律由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負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管理人事檔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勞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⑶ 人事代理與事業編制有什麼區別
總體來說三類人員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但三類人員在身份上有本質的區別: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檔案在組織部存放;
事業單位的老職工是是事業編制,檔案在人事局存放;
事業單位的新近人員(必須是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主管部分共同組織的公考招考進入的)也是事業編制,但只是佔有編制,但編制不具體到某個人,其檔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託管,實行人事代理。
事業單位自己招聘的人員(即:沒有通過人事部分、與單位主管部分的批准)無編制,雖然也與單位簽訂合同,但僅僅充其量也就是勞動合同而已。
因為現在正值事業單位改革,全國各地情況不盡一致。總體趨勢是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管理、定編不定人!採用靈活的用人機制!切實調動人員的積極性。新近人員都只是占編制、屬於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但都無編制!因為以後的編制是單位的,不是個人的!
⑷ 人事代理和在編有何區別
我國現在的行政編制是嚴格控制的,確切地說是有一定的編制的,哪個部門配備什麼樣的人、配備數量都是各級編制委員會統籌考慮的,因此在機關辦公時而出現人事代理和在編的說法:
1,人事代理就是指掌管人事這個崗位暫時還是空崗,為了不耽誤這方面的業務,就臨時用一個人辦理此項工資,我們把這項工作統稱為人事代理;
2,在編就是掌管某項的工作人員有編制委員會確認的人員擔當,我們把這項工作的人統稱在編。
⑸ 事業編制和人事代理到底有什麼區別
事業編制和人事代理的區別:
1、在含義上不同: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門批准或授權的人才中介服務接受各類用人單位或個人委託,為其代理有關人事業務;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像學校就是典型的事業單位;
2、在類型上不同:人事代理就是將過去由用人單位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人事業務分離出來,委託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來承擔,單位只管用人;事業單位分為自收自支、差額拔款、全額拔款三種類型。
3、在性質上不同:人事代理是一些技術性、專業性、事務性、咨詢性的具體人事業務工作,由人才中心給予統一代理;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但須參加公務員考試。
⑹ 「人事代理」和「事業編」那個更好
1、人事代理是指人事關系的代理工作,如人事檔案存檔代理、社保代理、代理招聘等。
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經人事局或上級主管部門申批允許編制內的人員數。
2、人事代理樓主講的這些都可以辦理。
3、學校一般都是事業編制,事業編制的人員應有福利分房。
一、人事代理,是委託當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實行人事代理。
二、新錄用人員的人事關系、檔案、社會保險等交由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保留原有身份、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技術等級考核、年度考核、接轉黨團組織關系。新錄用的使用、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由用人單位負責。
三、新錄用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制定用人計劃,經招聘錄用的符合要求的人員。
四、新錄用人員實行聘用制,並有試用期,期滿後簽定聘用合同,時間為1—3年,期間如年度考核不及格,單位不再聘用,本人自謀職業;解除合同人員,原身份不變,由人才交流中心辦理轉介手續,其工齡計算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期間如雙方都滿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五、在聘用合同期間,人事代理對象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依據聘用合同規定執行,享有與用人單位在編正式職工同等工作、學習、參與民主管理、獲得榮譽等權利。
⑺ 人事代理與正式編制的區別
人事代理與正式編制的區別:
1、在性質上不同:對於人事代理而言,是屬於企業對外招的一種編制;而正式編制是屬於企業的內編制,是企業的正式員工。
2、在含義上不同: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全方位服務。
正式編制通常是指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
3、在穩定性不同:人事代理制就是合同制,與正式編制的相比,穩定性要差一些,即合同是可以解除,而編制內的教師只有在犯罪、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開除或解聘。
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於實現人檔分離和人才社會化管理。對用人單位而言,可減輕大量的人事事務性工作,解決在人才引進、畢業生接收、職稱評審、人事檔案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對各類人才而言,個人不再是「單位所有」,流動變得十分方便,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編制具有計劃性,是行政管理資源,編制管理也是一種資源配置行為。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
⑻ 人事代理和事業編制到底有多大的區別
乾的工作一樣,發工資的地方不一樣,人事代理,是人力資源公司等代理機構給你發,本質上你屬於人力資源公司,事業編制是財政發工資。簡單點說,人事代理,你就是在事業單位干工作的外來人。
⑼ 人事代理與編制有區別嗎
一、處理對象不同
對於老資格的事業單位人員,所謂老人老辦法,即編制落在每個人頭上,個人擁有編制,一旦此人離職或者去世,單位就不擁有這個編制了。
對於新進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採用新人新辦法,即編制內人事代理,編制是單位擁有的,比如單位有100個編制,你有這個編制只是佔用,但並不所有,你離職或者退休,單位可以找其他人佔用這個編制。
二、定義不同
編制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
三、所處關系不同
人事代理與編制的關系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人事代理編制從屬於事業編制,編制則又是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的總稱。
(9)人事代理和編制哪個好擴展閱讀:
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
通常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工勤編制(工勤編制廣義上屬於事業編制的一種)、員額編制以及國企編制(銀行編制屬於國企編制的一種,但是國企編制不由財政撥款保障,而是由企業自行負擔)